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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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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程某某、王某某组织他人偷越国镜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1)中国农业银行西峡县支行提供被告人程某某所持卡号为6228480978581146773的银行卡2014年4月至6月交易明细。其中4月8日收入12000元,证实了被告人郑某某向被告人程某某的银行卡汇入43个赴俄务工人员北京至满洲里

(1)中国农业银行西峡县支行提供被告人程某某所持卡号为6228480978581146773的银行卡2014年4月至6月交易明细。其中4月8日收入12000元,证实了被告人郑某某向被告人程某某的银行卡汇入43个赴俄务工人员北京至满洲里的火车票费用;4月12日收入137600元,证实了4月12日王某甲、王波汇给程某某中介费、路费等共计137600元;4月12日支出57700元,证实了程某某向郑某某汇款57700元中介费的事实。

(2)中国农业银行通辽分行提供被告人郑某某所持农行卡2014年3月至4月交易明细。其中4月12日收入57700元,证实了被告人程某某4月12日向郑某某汇款57700元中介费的事实。

(3)西峡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提供的赴俄务工人员护照办理申请表以及出入境记录查询情况共计45份,证实了该45人在办理护照申请中,出国事由选择的是旅游以及商务。

(4)从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五道街金瑞商务签证咨询有限公司提取的该公司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实了该公司法定经营范围。谭某某名片一张,证实了该公司实际经营范围。2014年3月22日、23日、24日办理的程某某等六人签证记账本二页,证实了程某某等6人签证系由该公司经手办理的事实。

(5)从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海洋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提取的吴某等43人的护照存根、该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一份、经理王某乙片一张,证实了曹某某、贾某某等43个赴俄务工人员的护照由该公司进行签证办理的事实。

2.证人证言

(1)证人蔡某的证言。

2014年年初的时候,我在俄罗斯的蔬菜大棚需要用一些工人,我就跟我朋友李某某讲想招一些农民工去我的大棚种蔬菜,我当时跟李某某说的是想要七个工人,工资4500元一个月,我管吃住、路费以及办理护照签证等费用。后来李某某把这个事情给郑某某说了,郑某某跟李某某说他联系有河南西峡的工人愿意到俄罗斯种蔬菜,李某某跟我说了这个事情之后,我就决定接受郑某某介绍的河南工人。我们当时谈的是每介绍一个工人,给郑某某出5000元钱作为中介费用,每个工人的工资是5500元。

后来我通过李某某告诉郑某某,让他那边把农民工的护照办理完了之后直接寄到满洲里市五道街金瑞商务中心,我安排给他们办理签证,因为我是通过李某某认识的郑某某,我当时通过内蒙古满洲里市农村信用社给李某某汇了20000元人民币,让李某某把这个钱交给郑某某,算作是这几个农民工的护照办理费用以及他们从河南西峡到满洲里的路费。到了3月份,河南西峡的工人基本上已经定下来了,我就在3月8号通过内蒙古满洲里市农村信用社给李某某汇了30000元人民币,让李某某把这个钱转交给郑某某。后来我在国外了,我就又让我深圳的姐姐汇给李某某一部分钱,让李某某转给郑某某。最后总共招了6个工人,每个工人给郑某某抽了5000元中介费包含了他的通讯费、路费,加上每个工人第一个月的工资是5500元,还有这6个工人办理护照、签证以及路费等费用每个人大约1450元,我总共向郑某某支付了六万多,不到七万块钱,这些钱我都是通过汇给李某某转交给郑某某的。

到3月底的时候,我记不清楚是程某某还是王某某把这6个工人带着来到了满洲里,我记得我和王某某联系过,当时郑某某也到满洲里了。他们到了满洲里之后,这6个人分了两批,第一次走了4个人,第二次走了2个人,我给他们定的机票,他们直接从满洲里飞到俄罗斯去。

这6名工人的签证是在满洲里市五道街金瑞商务中心毕某某的门市办理的,办的是旅游签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蔡某是通过我认识的郑某某,关于招收河南工人去俄罗斯务工的事情是蔡某直接和郑某某联系的,但是蔡某不信任郑某某,蔡某是先把钱汇给我,然后让我把钱转交给郑某某的。

我记得今年3月到4月中间,蔡某给我汇了一笔30000元到我农村信用社的卡上,其他还有几笔,我记不起来了,以银行交易明细为准。这些钱我都给郑某某了。

(3)证人毕某某的证言。

我们平时收到需要出国去俄罗斯的人把护照送到或寄到我们公司,再找人专门到北京、广州等城市的俄罗斯大使馆代理办理签证,外出事由按照客户要求填写办理。

今年3月份,蔡某与我联系说:“通辽的三拿来六个准备到俄罗斯的个人护照办理旅游签证,六个人到俄罗斯我的大棚种蔬菜。”后签证办好后,蔡某付了费用,我把这六个人送到机场附近。

蔡某说的三是内蒙古通辽市的郑某某,平时人们都叫他三,年龄30岁左右,中等个子,肤色黑黑的。

我在满洲里见过郑某某本人,知道他在从事招工中介业务,具体讲招收出国务工人员,从中抽取中介费。

(4)证人毕某的证言。

证实了2014年3、4月份,河南省公安厅邮寄过去的40多个人的护照是由一个小胖子(经辨认为王某某)从满洲里市五道街八号门市的“金瑞商务中心”取走的。

(5)证人张某的证言。

今年4月6日我们满洲里海洋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受理了43份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一批去俄罗斯务工的人员护照。是一个30岁左右的男子,个子一米七至一米八高,中等身材,三角型脸,嘴比较特别,比较凹,以前来过我们公司办理过签证业务。当时他拿来时对我讲办理旅游签证加急的,正常应收费850元/本,因他拿来的比较多,我们最后讲好800元钱/本。并说好办理后我与他联系,因为是加急的,4月12日该批护照签证办下来,我打手机让他来取证,大约13号他来取的证,当时这个年轻人可能给的现金结账总共34400元。旅游签证时限1个月。

这次办理签证前王波给我打电话说一会我公司的人到你那里办理一批签证,你受理一下。王波当时说把这43个人护照办成旅游签证。他当时讲这43个人去俄罗斯种菜。我们公司办理不了务工签证,另外王波公司要求办理的是旅游签证,所以我们按照他们要求办理了签证。

(6)证人苏某某的证言。

证实了苏某某老板娘王波将郑某某电话给苏某某,苏某某与郑某某联系后,郑某某安排王某某将40多本护照交给苏某某,后苏某某按照王波要求将护照送至满洲里大饭店8楼满洲里海洋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并让该公司办理旅游签证。一周后,苏某某又经王波授意,到签证公司将护照取走,后将护照交给送工人出境的大巴司机。后该40多名工人从满洲里口岸出境到俄罗斯。

(7)证人吴某的证言。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