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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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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某某等六人非法经营案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1.证人符某某的证言:西峡县田关乡一共四人,我是负责给切烟筋机加烟筋的,也就是上料的。我听说西峡县河西老拘留所对面这个加工点有好几份,负责人有五个人左右,我知道的有田关乡的别某某、靳某某,另外听说有两

1.证人符某某的证言:西峡县田关乡一共四人,我是负责给切烟筋机加烟筋的,也就是上料的。我听说西峡县河西老拘留所对面这个加工点有好几份,负责人有五个人左右,我知道的有田关乡的别某某、靳某某,另外听说有两三个是平顶山的,我的工资是靳某某给我谈的,一天工资130元,我来之后进过三次烟筋,一次一车,一车拉十几吨烟筋,一共有五十多吨,进烟筋价格我不清楚。卖过两次烟筋切片,每次一车,一车四、五吨,一车卖五万二千元,大致一吨一万元左右。我们这里进货和卖货都是夜里进行的。

2.证人靳某甲的证言:2013年10月初,靳某某让我来西峡干活,说一天给工钱130元,我和靳某乙、满某某、宋某某一起来到西峡县河西太阳沟对面的院子里,我们是负责泡烟筋,然后把切好的烟筋片装袋,我知道占股份的有靳某某、小峰、别某某、一个叫王某的安徽人,一个平顶山人叫“晓”,还有一个平顶山人叫建奇的,共有六个人。做好的烟筋薄片有车来拉,我记得可能拉有十来车,每车可能装有二、三百包,拉到哪不知道。

3.证人靳某丙的证言。具体日子记不清了,我们村的靳某甲喊我一起到西峡县城边的一个工厂里干活,到厂里见车间里放有切烟筋的机器设备等。在厂里干活一共12人,我就认识我们村的靳某甲、宋某某、满某某,每天100元工钱,我们是靳某某安排把烟筋泡泡再晾干。工厂的负责人是靳某某,平顶山三人、安徽一人,内乡一人,每天能加工140—150包烟丝(每包30斤),运走有两车,每车300多包左右。

4.证人宋某某的证言:靳某甲让我来干活,说是差一个往切筋机上上料的,一天130元,我是10月28日来上班,这个厂有6个老板,只知道一个平顶山叫战旗,是大老板,负责进料和销售。一个是内乡余关的小峰,他开始是会计,一个是安徽的王某,一个是平顶山的晓,一个是田关别沟的海周,他现在当会计,另外一个是田关小峪的叫啥不知道,11个工人,1个做饭的。

5.证人李某某的证言:2013年农历11月初,我是由一个叫“晓”的平顶山叶县人让我来西峡干活的,来到西峡县的河边是在一个烤全羊饭店对面有一个大院子,我是负责将切好的烟筋薄片放到筛子上面,每天正常可加工150—160袋,每袋29斤重,总共干有十来天,老板靳老三说干一天给150元工钱,厂里的老板好几个,能叫上名字的一个叫“晓”,一个是靳老三,其他三、四个叫不上来名字,干活工人有12人。

6.证人李某甲证言:我只知道到西峡河边的一个厂房里,吃、住都在厂里。我们负责把浸泡好的烟筋切成薄片,再进行加热、烘干。我来时厂里有一百多包烟筋,我来两三天后又拉来一车,大约有十来吨,后来又拉了一车也有十来吨,我知道一个叫“老三”的,一个叫“小峰”的人在负责,厂里还有两个不知道名字的男的。我从家走之前,李国良说到西峡后,按一天150元工钱算,我干有八、九天活,我看到有一辆大车拉走过两次,一次可能要装二、三百袋的样子,其他的都在仓库里放着。

7.证人李某乙的证言:一个多月前的一天李国良对我说“切烟筋的活干不干”,我说“中”,我和同村的李某某、李国华一起到西峡县城边一个工厂里,见工厂的车间里放有切烟筋的机器等,切烟筋的4个人,膨化烟筋的3人,烧锅炉1人,烟丝装包的3人,做饭1人共12人。每天能加工140—150包烟丝(每包30斤),运走有2000—3000包烟丝,一个叫“老三”给我们安排活,平时他经常到厂里看我们干活,给我们发工资。

三、其他证据

1.襄城县公安局证明。

2.收款收据“2013年12月11日,400包,每包130元,运费,金额52000元。”

3.扣押物品清单

2013年10月至12月份期间,被告人靳某某、余某某分别在西峡县五里桥镇封湾村一院内将自己所购买的烟叶非法加工成烟丝后存放在西峡县五里桥镇移民新村一出租房屋内,案发后,被查获存放的烟丝为7650公斤。(其中被告人靳某某存放的烟丝为5100公斤,被告人余某某存放的烟丝为2550公斤)河南省烟草专卖局豫烟专价(2014)4号关于南阳市局办理制售假烟案件中涉案物品的价格证明:2012年度我省烤烟调拨平均基准价格为39.53元/公斤(不含税),烟丝价格按烤烟调拨平均基准价格的1.5倍计算。每公斤59.295元,合计款为45.361元,被告人靳某某此笔犯罪数额为30.243万元;被告人余某某此笔的犯罪数额为15.12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靳某某供述。2013年8月份,我和余某某通过安徽的王某买有烟叶准备贩卖,但各自还有一部分没有卖掉,存放在内乡,后来我和余某某就对我们当时加工厂的人们说,准备让工人给我们利用那台最后买的打叶机把我们的烟叶给加工了,我和余某某每斤给工人一元的加工费。所以最后加工的烟丝我有三百多包,余某某有一百多包,这些烟丝最后都存在在五里桥移民小区一楼我租的那间仓库,后来听说那些烟丝被公安机关扣押了。

2.被告人余某某供述:我听说靳某某个人的烟叶通过厂里的工人们加工了一部分存放在那个仓库里,听说大约有六、七吨的货。我有100多包烟叶,每包30斤,我的烟叶加工了两个小时左右。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宋某某证言:我记得2013年在河边加工厂给余某某、靳某某的烟叶加工切成烟丝,余某某的那部分烟叶先拉到河西加工厂,切烟丝是在夜间切的,加工了一夜的时间。靳某某的烟叶是另外一天运到河西加工厂的,加工用了一夜半的时间,当时加工谁的烟叶谁在场招呼着,所以我知道靳某某烟丝比余某某的数量大,加工后都直接拉走放在五里桥移民区他们租赁的仓库里。

2.证人靳某甲的证言:当时余某某和靳某某给我们工人说需要切一些烟叶,并说是他们私人的,不是他们加工厂全部合伙人共有,也就是加工成烟丝。并说好的给我们工人一人一夜是200元工钱,切烟丝是在夜间切的。所以直接对工人付工钱,余某某先前拉到河西加工厂一车烟叶,加工了一夜的时间;第二天靳某某也运到加工厂一车的烟叶,但量比余的量大,加工用了一夜半的时间。在加工烟叶时,他们二人分别在现场招呼,加工好以后,他们分别招呼直接把成品烟丝运走了,听说是存在在五里桥的仓库了。当时我装包时的印象是:靳某某的烟丝大致有五吨,余某某的大致有二吨多,但总数应该是准确的。

三、西峡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扣押烟草梗丝510包,每包15公斤,合计7650公斤。

以上证据证明被告人靳某某、余某某各自分别在西峡县五里桥镇封湾村一院内将自己的烟叶加工成烟丝后存放在五里桥移民新村一出租房屋内,被扣押的事实。

四、涉案物品的价格证明

2012年度我省考烟调拨平均基准价格为39.53元/公斤(不含税),烟丝价格按烤烟调拨平均基准价格的1.5倍计算。

五、西峡县烟草专卖局证明

在制假窝点现场查获的成品梗丝17.505吨,湿梗丝折合后0.8吨。2013年12月24日在五里桥镇葛营移民区烟丝中转仓库查获烟丝7.65吨,共计25.955吨。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