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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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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某某等六人非法经营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1.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我听靳老三(靳某某)和会计余某某说,我们总共投资34万元,其中和我殷某某我们几个平顶山人占一半股份,西峡县靳老三、余某某、王某(即王某某)、别某某他们几个占一半股份。我们平顶山几

1.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我听靳老三(靳某某)和会计余某某说,我们总共投资34万元,其中和我殷某某我们几个平顶山人占一半股份,西峡县靳老三、余某某、王某(即王某某)、别某某他们几个占一半股份。我们平顶山几个负责买机器设备、设备维修,我负责买烟筋、卖货,我买机器设备等投资7万元,殷某某投资5万元,西峡几个人他们投资一半,具体谁投资多少我不清楚。我购买烟筋基本都是通过王春兰买,每次10多吨烟筋,总共买了42吨多,总共付款10.58万元(含运费每车6800元)。生产以来经我手卖了两次两车共600包,每包30斤,共18000斤,一包是130元,卖了78000元,当时卖梗丝款没有付清。一共给我付4000包的钱,52000元,后来我回到西峡县的工厂找会计别某某报的账,他给我写的收款收据,上面显示时间是2013年12月11日,因我租车付2000元运费。所以实际我交到厂里是50000元。

上述供述证实了:被告人姜某某负责购买烟梗,购买价为105800元。

2.被告人靳某某的供述。2013年10月份左右,我联系在西峡县河西老拘留所斜对面租赁了一个院子,并找人打了地平。由平顶山的姜某某、殷某某联系拉来了切烟筋的相关机器设备,姜某某联系购买的原料烟筋,听姜某某说每吨价格2400元,最贵的有3700元,一共拉有四车,估计有60—70吨的烟筋原料。一共花多少钱我不清楚。我们一共两份七人,我和别某某及内乡县的余某某及安徽的王某(王某某)我们四人算是一份,平顶山的殷某某、姜某某,全年算是一份。当时说的是平顶山的人们占50%的份额,我们剩余的4人占50%,平顶山的人出设备,当时说设备一共投资17万多,后来由殷某某买了一台打叶机,是25000元,我出资15000元另外场地我负责联系,余某某出资50000元,别某某出资是25000元还是35000元,王某也占有份,他出资50000元左右,用于厂里烧锅炉用的燃煤。姜某某主要是负责购买烟筋和卖烟梗丝的,前期余某某是会计,账在余那里,后期别某某是会计,姜某某共卖了五、六车梗丝,我知道其中三车卖了13.6万元钱是赊账的,具体给现金有多少我不清楚,我偷偷卖过一车梗丝,我卖137包,每包30斤,每包卖117元,共计1.6万元,我自己花了。截止查获我们一直没有盈利,也没有分过红。

以上供述能证明购买烟梗的价格与姜某某供述的基本一致。

3.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2013年9月份我朋友靳老三(靳某某)对我说:“我平顶山有个朋友想合伙做切烟筋生意,一天能赚五六千元,你也入一份”。我说:“机器原料从哪弄”,靳说:“机器原料你不用操心由平顶山的朋友来弄”。我说:“行”。随后靳老三说:“我和你,王某(王某某)算一份,平顶山姜某某等三人算一份”。我也同意了。后我和靳老三、平顶山的姜某某还有一个平顶山男子运来了一台切烟筋机、一台膨化机、一个烘干锅。我们四个商量平顶山的三人出机器,我和靳某某、王某某出钱(靳出12000元、我出22000元、王出60000元),接着我们又把厂里的地坪打了、水电接上,姜又运来14吨左右烟筋,姜和靳找12个工人就开始生产了,我当会计一个多月期间,姜某某共购买烟梗62吨,按烟梗的等级每吨1000多元至3000元不等,共120000元左右。我在厂里一个多月卖有五次烟丝,每次都是姜占旗卖的,总共卖有1700至2000包,每包卖110元至130元,卖有180000元左右,我干有一个多月至11月中旬,我害怕出事就对靳老三说我不干了,我走以后把账与姜某某算算,我把记的账扔了。

上述被告人余某某供述自己任会计时,烟梗购进价120000元左右,其供述情节能与被告人姜某某供述的购买价105800元相印证。

4.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2013年10月份,我和一个村的姜某某和内乡的靳老三等人一起在西峡县弄个切烟梗加工厂,我出26000元交给姜某某,设备是我和姜某某帮忙联系的。切烟筋的设备花50000多元买的,买的旧设备。生产、销售由姜某某和靳老三等人负责,我就是个股东而已。靳老三是负总责的,这边的场地及其他事务都由他负责,姜某某负责进货和销货,余某某管账,王某某负责啥我不知道,别某某负责接烟梗和把生产出来的烟丝拉出去。我们共七个人总共投资多少我不知道,只知道是分两份,我和姜某某,全年我们三个占一半股份,其余的靳老三、余某某、别某某、王某他们几个占一半股份,大约11月份,我卖过一次烟梗,卖200包,每包120元,总共卖24000元。后我把24000元给姜某某了。

5.被告人别某某的供述:2013年10月初,靳某某、内乡的余某某分别给我打电话说:在西峡弄个厂加工烟筋就是加工烟梗,问我干不干,我当时也没有表态。后来靳让余某某又给我打电话联系时说,烟梗加工厂资金不够,让我也入一份,需要个六、七万元,等挣钱了先把本钱抽出来,分红的事没有具体说,后来我就来到西峡县河西这个烟梗加工厂,第一次我凑了10000元交给管账的余某某,第二次又凑10000元交给余某某,第三次凑5000元交给余某某。我知道的有靳某某、安徽的王某、内乡的余某某,还有平顶山的姜某某、殷某某等人,当时说是平顶山的人们占50%我们剩余的人占50%,听说平顶山的人出设备,具体出多少钱我不清楚,听说出一两万,余某某说出四、五万元。王某也占有份,听说了是出钱买了两车厂里烧锅炉用的燃煤。去年12月份,具体日子忘记了是姜某某卖400包梗丝的账,每包130元,总款52000元,除去运费2000元,实际是50000元,这个钱当时就支出去了,至于购进价和销售价都是姜某某负责的,这我不清楚。

6.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第一次靳某某给我说烟梗加工厂缺资金,需要买煤用,他让我给他通过邮政储蓄给他打23000元,后来过了一段时间靳又对我说买回的那车煤不好用,让我再借给他24000元,我又打给他24000元,另外,我们平时在一起花有几千元加起来一共50000元,这40000元—50000元用于烟梗加工厂烧锅炉用的。我知道靳某某的烟梗加工厂是把烟梗切成丝,烘干后卖掉,我最开始去西峡县河西烟梗加工厂次数少,隔有一个多月,我从老家来到西峡,我和靳一块又过去到厂里转转,到西峡没啥事,平时就上这个烟梗加工厂里转转次数多了。我知道靳某某是具体负责,当家的。姜某某和殷某某(都是平顶山人、小峰是内乡人)都入有股。姜某某负责出售加工烟丝的。小峰是管账的,殷某某干啥我不清楚,新出资一半,姜某某、殷某某两人共出资一半购买加工烟丝的机械设备。听他们说设备花有四、五万元,。我亲眼见他们卖出去有3车货,这3车每车装有加工的烟丝300包左右,每包大约30斤左右,都是晚上七点左右运出去的,每次都用大约载重七、八吨重的汽车运出去的,别某某(西峡田关乡人)平时在生产假窝点帮忙,他说是靳让他到厂里帮忙的。

二、证人证言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