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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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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爱玲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1998年8月31日,邓爱玲来到北关营业厅,将以前填好的转账支票和活期取款凭条交给我,让我从华兰建中公司的临时账户上转三十万到骞某某的个人存款账户上,我办里好30万元的转账手续后,邓爱玲让我用活期取款凭条提走

1998年8月31日,邓爱玲来到北关营业厅,将以前填好的转账支票和活期取款凭条交给我,让我从华兰建中公司的临时账户上转三十万到骞某某的个人存款账户上,我办里好30万元的转账手续后,邓爱玲让我用活期取款凭条提走18万元现金,由出纳交给邓。剩余12万邓让我随便取个名字存入活期帐中我以“冯建”的名字存入,这12万元是否取出我不清楚。这笔款当时有邓爱玲和其司机张北彬在场另外当班出纳会计也应该在场,具体是谁回忆不起来了。当时我们信用社就在北关营业厅办公,所以主管会计郭姗姗,信贷科长石某,营业部主任王宇都应该在场。

98年10月23日,邓爱玲再次以同样的方法让我从“华兰建筑公司”的临时账户转入骞某某的私人存款户上20万元。后用活期取款条取走20万元现金。手续是我和当班出纳经办的。在场的应该是邓爱玲,张北彬,郭姗姗,石某,王宇。

98年10月29日,邓爱玲用同样的方法取出30万元,当时是石某和我的班,邓要我分别以“邓裕才12万”“李风2.5万”“周添财6.5万”“王亚平9万”将提出的30万存入储蓄点。存单交给邓爱玲。款是否取出我不清楚。代名是从杂志上抄的。

我为邓爱玲办理过11笔业务,其中﹤1﹥98年以春增的名字存入的1000元,﹤2﹥97年6月12日以鑫国的名字存入的15000元﹤3﹥98年5月7日以余余的名字存入的1000元。﹤4﹥97年3月19日以王石的名字存入6500元。﹤5﹥98年4月20日以余余的名字存入5000元。以上5000元是邓爱玲拿得现金,她让我以代名或者我编的名字存入的,存单交由邓保管。

还有两笔,一笔是99年5月4日,以宛城信用社的名字存入的7012.5元,一笔是97年3月28日的李明的名字存入的23952.16元,这两笔是邓爱玲的报销费用,以代名存入的,存单交由邓保管。

另外还有一笔是石红伟,93年12月28日存入的2000元,这一笔是石红伟归还信用社贷款给邓,邓让以存单的形式存入,这一笔后来存单找不到了,邓在上面签有,“不准支取,邓玲”的字样。

(10)1、证人张明贺的证言;

2002年7月11号上午,石荣昌给我打电话,找我商量让我承认北方镁业在宛城支行贷款100万元,款是我取走的,我请示纪委刘科长后决定和石荣昌见面,后石荣昌和我一起到枣林街551号我家中。我给石荣昌写了一凭据,大致意思是:我叫张明贺,男,现年56岁,原北方金属镁业有限公司经理,在商行宛城支行贷款100万元,因经营不善,原用我公司抵押物品精汞偿还,价值160余万元,扣除贷款外,剩余部分归还我公司。石荣昌给我写了两份借条和一份承诺,借条一份是石荣昌借我五十万元,一份是借我二十万元,一份承诺是石荣昌承诺再给我三十万元。东西写好后,在我家吃过饭,我们一起到南航等石荣昌的妹子石小贤给他送钱(因其父亲在郑州住院)时,你们就到了,我们各自写的东西还没来得及交换。我在宛城支行办理过100万元的贷款手续,但钱我还没见过一分。

1999年12月份的一天,我去石荣昌家打电话,石荣昌问我当时在干啥,是否需要资金。我表示需要资金。石荣昌说让我见一下他爱人邓爱玲。当时邓在市中心医院住院。我去看看他并顺便说想从宛城支行贷款一事,邓当即表示可以给我贷100万元现金,几天后我到石荣昌家见到邓爱玲和石荣昌催问我贷款一事。邓说可以贷给我100万元,并要求我和石一起做生意,我问贷款是否需要抵押,邓说可以先办贷款,然后再抵押。当时约定12月26日到她家办理贷款手续,12月26日那天我自带着“南阳市北方金属镁业有限公司”的公章及财务章,个人印章和我自己打印的贷款申请书到邓爱玲家,当时石某也在场。邓让石某和我签走了100万元的贷款合同,当时只盖章未填内容和签字,没有办理抵押担保手续。

2000年元月初的一天,我到石荣昌家催贷款情况。石荣昌不在家,邓爱玲说贷款合同弄丢了,让我再签一份。我就又回到我的住处把“北方镁业”的公章,财务章,我的个人私章又带上到邓家中。邓打电话让我石某回去,我和石某又重新签订了贷款100万元的合同。时间可能是签到1999年12月29日,也没有办理任何抵押担保手续,石荣昌邓爱玲一直给我说款没有到账,2000年4月7日,邓叫我去宛城支行办理提款手续,在宛城支行门前邓的汽车上,宛城支行职工郭姗姗在车边给我一沓宛城支行内部提款单。当时我坐副驾驶位置,我共填写了五张存单,每张20万元。填好后,填好后,邓让我把存单给他,说把款提出来,后来我们就分手了。

这笔贷款我催问过好几次,邓爱玲和石荣昌总是以种种借口推脱。我不知道这笔贷款是否取出,我没有见到一分钱,我给邓爱玲的提款单据,贷款合同也一直没有给我。在4月7号在宛城支行门口填写取款单后隔了几天,我到邓家中催问此事,邓说我公司的公章,财务章能否让她用一下,以便我和石荣昌做生意时掌握自己的动向。我当时表示同意并于2000年4月中旬的一天,把公司的公司,财务章及我的私人用章交给了邓爱玲,一直到2000元6月份邓爱玲才把三枚章还给我。

2000年7月份的一天,邓爱玲把我叫到她家里,说需要把99年开办的这100万元贷款抵押手续完善一下。我就把我本人的精汞7桶,每桶34.5公斤,每公斤作价6800元,共计160余万元,作为抵押交给邓爱玲。当时我和邓爱玲写有协议,邓还给我打有收条。

在我多次催问此笔贷款的情况下,2002年春节以后石荣昌见到我给我说,以“北方镁业”名义从宛城支行领走100万元,分别是2000年4月份提走50万元,2000年5月份提走50万元。与我填写的5张20万元提货单无关,让我放心。在这之后,石荣昌让我给商业银行特种资产管理办公室的小蔡打电话,让我承认这100万元是我使用的。电话我打了,但我告诉小蔡钱我没见过一分。

4、书证

(1)、身份证明;

证明,被告人邓爱玲的人口基本信息。

(2)、南阳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贷款合同书;

(3)、南阳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贷款合同书;

(4)、南阳市华兰建筑工程公司贷款合同书4份;

(5)、河南省中原影视制片有限公司贷款合同书;

(6)、河南省南阳市北方金属镁业有限公司贷款合同书;

(7)、河南省中原影视制片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

(8)、公章交接清单、合作协议书(南阳市宛城城市信用社99第10号文件)、贷款合同书、存单;被告人邓爱玲提交。

以上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