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8.9月份,我组织筹建了河南省中原影视公司,我前夫石荣昌(男,汉族,1956年出生)是公司法人,但公司的事都是我负责的,当时我写了个剧本叫《我要飞》想要拍电视剧,就在宛城信用社贷款200万元,该信用社是我自己在1988年成立的,当时法人代表也是我前夫石荣昌,是我自己的股份,自己的信用社。中原影视公司是在1999年8月贷的款,贷了200万元,时间为一年,其中120万运用到注册公司,另外80万元办理定期存款半年,在拍电视剧时已支取完毕。在贷款时因为是我自己贷款所以就不需要交贷款保证金。2002年初我去郑州后就没管这事,200万元贷款及其利息我没有还过,其中80万当时就在宛城信用社存着。 中国南阳邓氏宗亲会在城市信用社贷过三笔钱,借款方是王玉成,分别在1997年11月贷款10万元,1998年10月贷款80万元,1999年1月贷款3.5万元,当时是为招商引资组织联谊用钱,邓氏宗亲会是我1988年左右成立的,法人代表是我本人,我认为邓氏宗亲会和信用社的钱都是我自己的,不需要抵押和担保也不用进行审核。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在城市信用社贷款15万元的事我也知道,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在城市信用社贷过不止一次款,他们在城市信用社存有10万元基金作为保证金,所以在1999年12月办理15万元贷款时也只签的贷款合同和借据,并没有抵押。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在城市信用社贷款都是我进行审核把关的。在2000年7月7日信用社和北方镁业签订了抵押协议书,于当日收到北方镁业价值164万元的精汞,放在白河南淯阳西巷我的家中。该笔贷款是2000年12月30日到期我是2002年6月份走的,我走之前这笔货款没有还,后来我就不知道了。我是1989年左右认识骞某某的,骞某某的实业公司和华兰公司在宛城信用社贷过四次款,只有一笔120万元的实际贷款,其余三笔都转为储蓄账户还在信用社账上,目的是为了虚增存款。这四笔款具体是1、1997年7月22日华兰公司贷款150万元,时间一年。2、1998年4月28日实业公司贷款80万元,时间一年。3、1997年8月6日实业公司贷款386万元,时间一年。这三笔贷款均无抵押无担保,是我主动找到骞某某要求以他的公司的名义贷款,目的是为信用社虚增存款。贷款合同生效当日货款转入华兰、实业公司的存款,但这些钱骞某某不能用,她也不用支付利息,这几笔钱我走之前还在信用社的账上。其中97年8月6日的368万(或386)万中的约70万或80万经我同意用于补贴储户高息。4、1998年8月28日,华兰公司贷款120万元,贷款时间半年。此笔贷款是华隆精品制造有限公司担保。此120万元款项已贷出,按贷款程序应该是贷款合同生效当日,此笔款项转到华兰公司在宛城信用社开的储户上,然后可以由华兰公司随时取走。我只知道款已经贷出,至于柜台上的操作是否符合程序,款是如何取走的,我就不知道了。至2002年8月份,我走之前此笔贷款还没有归还。 2、证人证言 (1)证人余某某的证言; 邓爱玲是我爱人张北兆的姨,他一直给邓爱玲开车,因邓爱玲腿不方便,张北兆可以背着她。我没有在邓爱玲的宛城信用社贷过款,河南省影视公司在宛城信用社贷款200万的贷款合同上面“余某某”的签名不是我签的。 证明:河南省影视公司在宛城信用社贷款200万的贷款合同上面“余某某”的签名不是余某某签的。 (2)证人石某的证言; 98年7月到2000年7月我在宛城信用社任信贷科长。94年到98年3月任宛城信用社主管会计。1999年12月底,经邓爱玲同意,北方镁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明贺在宛城城市信用社贷款100万元,合同书及借据由我在邓爱玲家填写。当时邓爱玲,石荣昌,张明贺和我在场,手续办好后我就交给了邓爱玲。当时合同上未写内容,由张明贺在合同上盖章签字。当时未盖信用社的行政章,邓爱玲也未签字。2000年元旦后的一天,邓爱玲说和张明贺签的合同丢了,需要重新签订,当时邓爱玲,石荣昌,张明贺和我都在场,签了第二份合同,合同时间是12月30日。当时无抵押无担保。 1998年8月份的一天,我和刘飞到邓爱玲家,当时骞某某和邓爱玲在家,借款合同已经填好。邓爱玲让刘飞用他带的取款凭证和转账支票上填写金额和户名,刘飞按照邓爱玲的意思具体填写了几张我不知道,但总金额是120万元。邓爱玲又让骞某某在这些凭条支票上签名盖章。当时这些单子上没有填写取款日期,后来骞某某把这些单子凭条交给邓爱玲了,这笔款最后取完了。 1999年12月30日,邓爱玲交给我办理了“河南省南阳市北方镁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张明贺在宛城信用社贷款100万元。此笔贷款无抵押无担保。1997年7月19日邓交给我办理了“华兰”在宛城信用社的一共存账户上。有5次转到储蓄户上,然后再取走,具体取多少钱我不知道。1998年10月9日,邓交我办理了“邓氏宗亲联谊会“在宛城信用社贷款80万元。无抵押担保。款由邓爱玲取走。1999年8月29日,邓交我办理了”河南影视制片公司“在宛城信用社贷款200万元。无抵押无担保。钱由邓爱玲取走。合同书上借款方法人代表”余某某“的签字是邓爱玲让我签上的。余某某是我嫂子。1997年7月28日,1997年6月16日,1997年4月17日,邓爱玲分别交我办理了”市残疾人福利基金部“在宛城信用社贷款3万元,7万元,6万元,当时只填写了借据五任何抵押,借款合同是”残疾人福利基金部“在98年打官司时补办的。补办的抵押担保分别是“贾光召私产抵押4020758,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温寿年的房产是当时二人在“基金部”贷款时抵押在基金部的,“基金部”和“基金会”的负责人都是邓爱玲。也就是说实际上这三笔贷款是我自己给自己担保。这三笔贷款共计16万元由基金部出纳刘明阁取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