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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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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爱玲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另外还有几笔,具体情况是其中三笔是98年11月3日分别以孙钢的名义存入67000元,以郭红的名义存入的86000元,以徐杰的名义存入49000元共计200200元。这三笔钱是邓爱玲以“邓氏宗亲联谊会”在宛城信用社贷的80万元转

另外还有几笔,具体情况是其中三笔是98年11月3日分别以孙钢的名义存入67000元,以郭红的名义存入的86000元,以徐杰的名义存入49000元共计200200元。这三笔钱是邓爱玲以“邓氏宗亲联谊会”在宛城信用社贷的80万元转到2010其他存款户上,然后在2014户上提取现金存入活期单子上。这三笔存款是我和刘飞经手办理的,“孙纲,郭红亚,徐杰”是我们从杂志上随便抄的,这三份存单现在在邓爱玲处。

还有一笔是99年3月10号以苑茜的名义存入的,991元整,是邓爱玲在宛城信用社的存款利息又存上的,名字是我随便想的。这张存单现在在我处,还有一笔是1998年10月8日以曹兰舟的名义存入的1200元。这1200元是曹归还在宛城信用社的贷款暂时用活期存单上,这张存单因后来找不到,所以邓在上面写有“不准支取,邓玲”字样。

(3)证人骞某某的证言;

我共在宛城信用社贷四笔款。第一款是1997年7月22号的150万。当时邓说是为宛城信用社盖家属楼,职工集资集不上来。让我先从宛城贷款,等楼盖好后再收职工的集资款。也就是说我要损失这150万贷款的利息为了承揽此笔工程我同意了。贷款合同是1997年7月22号在邓爱玲家中签的。我和邓爱玲在场,是否还有别人我不知道。合同签好后,因宛城信用社的家属楼未盖成,此笔贷款我也没用成一分钱,后来我找邓要贷款手续,邓以种种理由拒绝归还。

第二笔款是1997年8月6日签订的368万。当时邓爱玲也是说宛城信用社要盖综合楼,也是说让我先贷款等工程开工作为承建工程的费用。贷款合同是在邓爱玲家中签的,当时有我和邓爱玲保管。后因综合楼未动工,所以此笔贷款我也没用一分钱。

以上两笔贷款邓爱玲说是信用社的事不用担保,所以以上两笔贷款无担保。

第三笔贷款是1998年8月28日的10万,在1994年的时候我就对邓爱玲说过想贷款的事情,邓爱玲说可以,但是需要担保,我就找到“南阳市华隆精品制造有限公司”作担保。当时贷款合同已签好,上面加盖有“华兰建筑公司”的公章和我们私人印签。但合同上未填内容和时间只加盖有印章。在这之后,我多次向邓爱玲要这笔贷款。邓爱玲说为了信用社不受损失,这笔款不让我用了。后来我催的急了,邓说用这笔款作为自助,让我们合伙做生意,直到1998年8月份的一天,邓爱玲让我去她家中,当时还有石某和刘飞。刘飞还是石某填写的取款条我记不清了,邓爱玲让我在取款条上签字,盖公章。当时取款条上未写日期。我记的是分成三笔,每笔多少我记不清了,总金额是80万元。后取款条交给邓爱玲保管。这笔款我至今未见到。

第四笔是1998年4月28日的80万元。这80万元是第二笔368万盖综合楼的追加预算。合同也是早就签好的,加盖有我公司的公章和我私人印章。2000年夏天的一天,邓爱玲让我到她家中,当时有谁在场我不清楚。邓让我在取款单上签字盖章说是需取款。再不取就取不出来了,当时取款单上的日期我记不清了,只记得是三张,分别是30万,30万,20万。后取款单交由邓爱玲保管。

(4)证人王宇的证言;

1998年5月1日,邓爱玲来到单位,让我把骞某某的贷款八十万转款一笔,转成定期半年50万,我就按照她说的做了,给她开了50万定期半年存单一份,户名为骞某某。这五十万以骞某某名义存入的定期半年存单,邓爱玲于1998年1030日在上面签有“会计,出纳同意续存一年定期,不换存单,邓”也就是邓爱玲要求以定期一年的利息支付。这五十万存单上的签字看着像是已经取走了。

1999年12月28日,当时我是出纳,梅建新是会计,邓爱玲拿着一张户名为何健的12万元活期存单要求取款,是我和梅建新经手的。以“何健”为名的活期存单上的字迹是刘飞的字。存单上“何健”的签名我不知道是谁的,记不清楚了,有可能是邓爱玲在取款时签的,因为利息付票上有“何健”的签名。

(5)证人梅建新的证言;

2000年7月9号,是我和孟玲星的班,我是会计,孟令星是出纳。邓爱玲和骞某某是否有石荣昌我记不清了一起来到北关营业厅,他们把名为“骞某某”的五十万活期存单交给我,我计算利息后交给孟令星复合,后将这五十万连同利息一起交给他们,他们把钱装入一个提兜里后就坐我行的红色桑塔纳走了。

(6)证人郭姗姗的证言;

华兰建筑公司在宛城信用社贷款120万元的事情我知道,当时贷款手续是信贷科长石某和刘飞办理的,我不知道。但我于98年6月至2000年8月在宛城信用社主管会计。在记“20109其他活期存款”帐时发现“华兰建筑公司”贷款120万元从贷款科目转入20109账户。这笔款分很多次取出。我只是听储蓄上的人说是邓爱玲取走的,具体办理手续的人我不清楚,取款当日谁当班就有可能谁办理。120万元的取款手续我未办理。20109的帐现在在邓爱玲那里是99年底时邓爱玲说要看看帐,把20109帐要走了。

(7)证人彭丽的证言;

1999年8月19日,我行现任副行长邓爱玲到柜台,当天我是当班会计,她让我开一张转账支票,是从南阳市华兰建筑公司的账户上转账40万元。到储蓄账户上,户名为骞某某,本来转账应该让华兰公司的填写,华兰公司的人没有去,张爱玲就让我代填。

我填写相关内容后,邓爱玲又让我填写了两张日期分别是99年8月19日和99年8月20日,金额是各20万元的活期储蓄取款条,她说是拿着这些手续去让华兰公司的人盖章,签字,手续办完后,他就走了,99年8月20日,邓爱玲拿着加盖有华兰建筑公司加盖有公章有骞某某和签名的40万转账支票及有骞某某签名的活期储蓄取款条两张(各20万元)将40万元现金全部取走了。当时取钱的是邓爱玲和石荣昌。当时黄荣荣和我当班。

(8)证人孟令星的供述;

除了我给邓爱玲办的有关“北方镁业”的业务外,我还在2000年7月9日我和梅建新当班,我是出纳梅是会计。邓爱玲和骞某某,好像还有石荣昌一起来到北关营业厅,他们把名为“骞某某”的五十万活期存单交给梅建新,由梅建新算利息后交给我,我复核后把五十万元现金连同利息一并交给梅,梅把钱给了他们,他们把钱装起来后就坐我们行的红色桑塔纳走了。

(9)证人刘飞的证言;

我为邓爱玲办理过华兰建筑公司在宛城信用社贷款120万元的事,其中取出的80万元我也比较清楚。

1998年8月份的一天,我和石某到邓爱玲的家,当时骞某某和邓爱玲在家,借款合同已经填好。邓让我带着的转账支票和取款凭证上填写户名和金额,我按照她的意思分别填写了三张转账支票和取款凭证,收款人是骞某某,付款人是华兰建筑公司,金额分别是30万,30万和20万元总金额是80万元。邓又让骞某某在这些凭条,支票上盖章,签字。当时条子上没有填写日期。办好后我把转账支票和取款凭条交给了邓爱玲。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