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实2011年1月13日、4月6日、2月24日、4月13日、4月18日,南阳市鑫金田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英庄轧花厂招待所纳税共计168036.7元。卷二P62-65杜某某向反贪局提交的税收通用完税证,系三个企业纳税的税收通用完税证原件,上述“第一联(收据)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 (4)卧龙区地税陆营中心所提交东龙线路路基养护队2012年1月完税凭证复印件 证实东龙线路路基养护队2012年1月先后共计纳税39190.70元。 (5)卧龙区地方税务局陆营中心所提交南阳市卧龙区东龙线路路基养护队经营地在河南省南召县小店乡,主管税务机关系南召县地税局云阳中心税务所。 (6)河南省南阳市地方税务局党组文件宛地税党字(2010)30号 证实2010年5月31日中共卧龙区地方税务局党组任命杜曾用为卧龙区地方税务局陆营中心所所长的事实,同时证实了杜某某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反贪局调取的农村信用社现金支票、取款凭条 证实了2011年4月18日崔某在农村信用社从南阳市卧龙区青华财政所账户令走了18万现金,2011年8月8日,崔某在农村信用社从南阳市卧龙区青华财政所账户令走了1.9万元现金。 (8)我院计财科出具情况说明 证实了2015年1月8日,杜某某上交赃款2.2万元到我院计财科的事实。 (9)南阳市卧龙区地税局出具杜某某简历 证实杜某某,曾用名杜曾用,身份证号码412924197303281314,1996年在卧龙区地税局上班任办事员,2008年-2012年任陆营中心所所长,2012年至今调卧龙区地税局工作任副主任科员。 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能互相印证,被告人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21963.3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杜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杜某某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犯罪数额、认罪态度、退赃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并报请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蔡 军 审 判 员 梅振焕 人民陪审员 王宏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