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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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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杜某某贪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1996年1月至2002年4我在卧龙区卧龙岗乡政府工作,2002年5月至2011年4月在卧龙区共青团工作,2011年4月至今任卧龙区青华镇镇长。我们镇所谓的协税是我镇拿出20%的费用从本镇外吸收税源来解决我镇税源不足的问题。青

1996年1月至2002年4我在卧龙区卧龙岗乡政府工作,2002年5月至2011年4月在卧龙区共青团工作,2011年4月至今任卧龙区青华镇镇长。我们镇所谓的协税是我镇拿出20%的费用从本镇外吸收税源来解决我镇税源不足的问题。青华镇是个农业乡镇本身税源较少,为了保人员工资,保机关正常运转,迫切需要做大财政收入,我们没办法只得采取协税的形式来完成任务。关于“协税”当时我镇班子成员就此事开过会。在班子会上班子成员都讨论过此事,是否有会议记录时间长了记不清了。需要协税时先由我镇财政所向镇里汇报,经我镇班子研究后具体由我镇财政所所长张某某负责和陆营地税中心所杜某某对接办理。2011年我镇经我手为协调税款花了69000元,这些费用在我镇计生办入账后经我审批以其他名义报销了。这事由我镇财政所所长张某某负责对接办理,杜某某经办“协税”的具体细节我不知道。镇财政所所长每隔一段就给我汇报协税的情况,具体杜某某经办“协税”数额是多少我不记得了,具体数额以相关会计凭证为准。青华镇交给杜某某的20%协税费用,杜某某提供给我们一些办公费票据、副食票等票据在我镇报销,关于我镇交给杜某某的协税费,杜某某的最终真实支出我不清楚。

2011年青华镇计生办原始会计凭证:

2011年8月1号凭证,金额19000元,收款日期2011年8月8日;2011年10月2号凭证,金额50000元,收款日期2011年10月20日;2011年8月1号凭证,金额19000元,收款日期2011年8月8日;在2011年8月10号凭证以餐费名义支出,金额19000元,王某签批。2011年10月2号凭证,金额50000元,收款日期2011年10月20日;在2011年10月,30号凭证以餐费名义支出,金额5000元;31号凭证以副食名义支出,金额8340元;32号凭证以燃油费名义支出,金额5400元;33号凭证以办公费名义支出,金额3550元;34号凭证以办公费名义支出,金额6400元;35号凭证以烟酒名义支出,金额8000元;36号凭证以办公费名义支出,金额7200元;37号凭证以招待费名义支出,金额3247元;38号凭证以交通费名义支出,金额2863元;以上几笔共计50000元支出均有王某签批。以上共计69000元是我镇在2011年经班子研究协税支出的费用,我镇以计生事业费投入的名义把钱打到计生办账上,然后以相关费用支出的名义在计生办帐上走了支出帐,会计账上领导审批一栏签有“王某”二字是我本人所签。上面哪些是杜某某领走的现金,哪是杜某某提供的票据支出,具体是有我镇时任财政所所长张某某经手办理的,具体细节我不清楚。

证人陈某某证言

1997年6月高中毕业,2002年4月至2009年2月在卧龙区地税局工作,2009年3月至2011年10月在卧龙区地税局陆营中心税所工作,2011年11月至今在卧龙区地税局七里园中心税所工作。“南阳市鑫金田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的税票“票号(2010)豫地税完电5468169填发日期:2011年01月13日税款金额:59940.00”;“河南英泰律师事物所”的税票“票号(2010)豫地税完电5837848填发日期:2011年04月06日税款金额:57016.70”。“英庄轧花厂招待所”的税票共5张,分别为“票号(2010)豫地税完电5836114,填发日期:2011年02月24日,税款金额:14850.00”;“票号(2010)豫地税完电5836115,填发日期:2011年02月24日,税款金额:11070.00”;“票号(2010)豫地税完电5837880,填发日期:2011年04月13日,税款金额:15120.00”;“票号(2010)豫地税完电0058921,填发日期:2011年04月18日,税款金额:8100.00”;“票号(2010)豫地税完电0058922,填发日期:2011年04月18日,税款金额:5940.00”;经我仔细辨认,这是2011年原卧龙区地税局陆营中心税所所长杜某某交给陆营中心税所的税款,当时我是经办人。经我核算,以上一共是177036.7元。这三个纳税大户分别是南阳市鑫金田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河南英泰律师事物所、英庄轧花厂招待所。这几个纳税大户本身不在青华镇。都是时任陆营中心税所所长杜某某协调到青华镇交的税。

证人张某某证言

1993年7月高中毕业后在建筑队干活,2011年4月至2012年8月在“南阳市卧龙区东龙线路路基养护队”干活,2012年9月后自己作小生意。2011年7月份左右,我在“南阳市卧龙区东龙线路路基养护队”干活时曾向卧龙区陆营中心税所纳过39000多元的税,陆营中心税所以奖励的形式返还给我们“南阳市卧龙区东龙线路路基养护队”5000元,当时这5000元是我领走的。杜某某让我过来向检察机关说清楚。这5000元是卧龙区陆营中心税所所长杜某某给我的。“南阳市卧龙区东龙线路路基养护队”是我和张胜东合伙成立的个体私营企业,2011年在平顶山修路,该项劳务需缴纳一定的税款,当时有人说来陆营中心税所纳税可以获得一定的奖励,所以我就来这纳税了。纳完39000多元的税后,陆营中心税所所长杜某某当场就奖励给我们5000元现金。纳完这个税过了一段时间税所才给我开的税票,大概在2012年年初给我们开的税票。南阳市卧龙区东龙线路路基养护队”的税票共4张,分别为“票号(2011)豫地完电5650553填发日期:2012年01月18日税款金额:7510.70”;“票号(2011)豫地完电5650554,填发日期:2012年01月18日,税款金额:6564.00”;“票号(2011)豫地完电5650563,填发日期:2012年01月20日,税款金额:13041.00”;“票号(2011)豫地完电5650562,填发日期:2012年01月20日,税款金额:12075.00”,经我仔细辨认这就是我们“南阳市卧龙区东龙线路路基养护队”当时向卧龙区地税局陆营中心税所缴纳的税款。“南阳市卧龙区东龙线路路基养护队”当时缴纳税款的金额我算了一下“南阳市卧龙区东龙线路路基养护队”一共缴纳了39190.70元的税,当时是该税所的所长杜某某奖励给我们5000元,这5000元是我经手领走的。我收到这5000元后给张胜东说过了。这5000元我为“南阳市卧龙区东龙线路路基养护队”的公事吃喝招待花销了。为公事吃喝招待花销这5000元的事我给张胜东说过。

3、书证

(1)被告人户籍证明一份

证明被告人的年龄等基本情况,说明被告人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

(2)到案经过一份、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院反贪局出具情况说明一份

证实2015年1月6日,杜某某到我院反贪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贪污的犯罪情况,随后反贪局对其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在对杜某某询问前反贪局向其送达了询问通知书和权利义务告知书。

(3)杜某某提交反贪局税收通用完税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