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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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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杜某某贪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我1999年7月大学毕业,2001年12月至2013年10月在卧龙区财政局青华镇财政所工作(其中2008年10月至2013年10月任该所所长),2013年11月至今在卧龙区财政局石桥镇财政所任所长。我是本届卧龙区石桥镇人大代表。杜某某

我1999年7月大学毕业,2001年12月至2013年10月在卧龙区财政局青华镇财政所工作(其中2008年10月至2013年10月任该所所长),2013年11月至今在卧龙区财政局石桥镇财政所任所长。我是本届卧龙区石桥镇人大代表。杜某某原来是卧龙区地税局陆营中心税所所长,2011年、2012年我在任卧龙区财政局青华镇财政所所长期间曾向青华中心税所协过税,我们在工作中认识的。因为我镇是农业大镇,工商业极不发达,造成工商税收总量很小,为了保人员工资、保政权运转,迫切需要做大财政收入,我们没办法只得采取协税的形式来完成任务。每年年初、年尾镇长都会要求税所想办法完成税收任务支持镇财政建设,陆营地税中心所或中间人会及时向我镇财政所长或镇长通报协调信息询问是否协调税款并负担20%的协调费用。在税收收入任务远远不能完成的情况下,镇长要求协调税款,具体由我镇财政所和陆营地税中心所对接办理,具体程序如下:先由镇财政所以计生投入的名义造出支款预算,经镇长签字同意后安排镇财所预算会计办理预算拨款,将预算资金按计生事业费的渠道拨入镇计生办账户,然后经陆营地税中心所所长杜某某提供支出单据后由镇财政所整理归类转交给镇计生办会计李春梅处,李春梅根据支出单据造支款申请,经镇长签字批示后到镇财政所办理领款手续,财政所对此开出现金支票,支票存根由李春梅签字确认后支票交由镇财政所人员到信用社办理取款手续,财政所所长安排会计和出纳共同去信用社办理提现手续,然后在我办公室将现金交到杜某某手里。2011年经杜某某协税约20万元左右就是按这个程序办理的。经我手交给杜某某共两笔,2011年4月18日交给杜某某现金180000元,2011年8月8日交给杜某某现金19000元。2011年我协税409000元,2012年大概有8万元左右(具体数额记不清了)。我交给杜某某的199000元,杜某某没有给我们出任何手续,但杜某某交给我们约20万元发票。当时我、我所的会计崔某和出纳华某某在场。2011年协税409000元,除去199000元下余的21万元是一个姓杨的(具体叫啥记不清了)社会人员协调的税。这个姓杨的2012年给他打电话时已经联系不上了。

证人李某某证言

2001年3至2008年6月我在卧龙区青华镇农经办上班,2008年7月至今我在卧龙区青华镇计生办办上班(任报账员)。2008年至2013年期间青华镇财政所所长是张某某。2011年由镇财政所拨409000元是我记入计生办收入。通过查阅原始凭证,2011年青华镇计生办原始会计凭证:2011年1月3号凭证,金额80000元,收款日期2011年1月17日;2011年2月1号凭证,金额80000元,收款日期2011年2月28日;2011年4月2号凭证,金额180000元,收款日期2011年4月18日;2011年8月1号凭证,金额19000元,收款日期2011年8月8日;2011年10月2号凭证,金额50000元,收款日期2011年10月20日;以上款额共计409000元。该款经我认真查看原始凭证,2011年至2012年经青华镇两任镇长刘某某和王某(2011年4月接任刘某某任青华镇长)签字同意后以招待费、副食、燃油费的名义支出,所有的支出发票都是镇财所工作人员华某某和崔某交给我的。这409000元都是镇财政所支出的,我没有实际收到和支出现金,镇财所只是在镇计生办走了帐,我只负责完善相关手续。

经我认真查看原始凭证:2011年1月3号凭证,金额80000元,收款日期2011年1月17日;在2011年4月60号凭证以招待费、复印费名义支出,金额80000元,刘某某签批。2011年2月1号凭证,金额80000元,收款日期2011年2月28日;在2011年5月30号凭证以招待费名义支出,金额80000元,刘某某签批。2011年4月2号凭证,金额180000元,收款日期2011年4月18日;在2011年4月,61号凭证以餐费名义支出,金额33085元;62号凭证以办公费名义支出,金额6950元;63号凭证以餐费名义支出,金额2485元;64号凭证以副食名义支出,金额35073元;65号凭证以燃油费名义支出,金额7000元;66号凭证以办公费名义支出,金额32492元;67号凭证以通讯费名义支出,金额2850元;68号凭证以燃油费名义支出,金额11000元;69号凭证以办公费名义支出,金额8110元;70号凭证以交通费名义支出,金额13155元;71号凭证以业务费名义支出,金额27800元;以上几笔共计180000元支出均有刘某某签批。2011年8月1号凭证,金额19000元,收款日期2011年8月8日;在2011年8月10号凭证以餐费名义支出,金额19000元,王某签批。2011年10月2号凭证,金额50000元,收款日期2011年10月20日;在2011年10月,30号凭证以餐费名义支出,金额5000元;31号凭证以副食名义支出,金额8340元;32号凭证以燃油费名义支出,金额5400元;33号凭证以办公费名义支出,金额3550元;34号凭证以办公费名义支出,金额6400元;35号凭证以烟酒名义支出,金额8000元;36号凭证以办公费名义支出,金额7200元;37号凭证以招待费名义支出,金额3247元;38号凭证以交通费名义支出,金额2863元;以上几笔共计50000元支出均有王某签批。我不认识杜某某,我没有给过杜某某现金,没见过这个人。

证人崔某证言

我2003年4至2014年3月在卧龙区青华镇财政所上班(任预算会计),2014年4月至今在卧龙区英庄镇财政所上班。我不是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2008年至2013年期间青华镇财政所所长是张某某。杜某某原来是卧龙区地税局陆营中心税所所长。2011年青华财政所给过杜某某现金,大概19万多元。听财政所所长张某某说为了增加地税收入(我们通俗叫法叫协税),协税要支付一定的费用,财政所所长张某某安排我和华某某共同去信用社办理提现手续,然后在张某某办公室将现金交到杜某某手里。当时我、张某某、杜某某、华某某都在场。

2011年青华镇计生办原始会计凭证:2011年4月2号凭证,金额180000元,收款日期2011年4月18日;在2011年4月,61号凭证以餐费名义支出,金额33085元;62号凭证以办公费名义支出,金额6950元;63号凭证以餐费名义支出,金额2485元;64号凭证以副食名义支出,金额35073元;65号凭证以燃油费名义支出,金额7000元;66号凭证以办公费名义支出,金额32492元;67号凭证以通讯费名义支出,金额2850元;68号凭证以燃油费名义支出,金额11000元;69号凭证以办公费名义支出,金额8110元;70号凭证以交通费名义支出,金额13155元;71号凭证以业务费名义支出,金额27800元;以上几笔共计180000元支出均有刘某某签批。2011年8月1号凭证,金额19000元,收款日期2011年8月8日;在2011年8月10号凭证以餐费名义支出,金额19000元,王某签批。经我仔细辨认,这就是以镇计生办的名义从我们财政所领取199000元现金的票据,这199000元现金实际上是在2011年以协税费交给了杜某某,杜某某当场交给我们199000元票据,这些票据随后我和华某某交给了我镇计生办的李春梅了。这199000元现金是时任财政所长张某某交给杜某某的。我们是分两次交给了杜某某199000元,2011年4月18日,经我们财政所长张某某安排:我和华某某一起去青华镇农村信用合作社取了180000元现金,随后我和华某某将这180000元送到张某某办公室交给了张某某,张某某当场把这180000元现金交给了在场的杜某某,接着张某某把180000元票据转交给我和华某某,我和华某某将这些票据整理后交给了我镇计生办的李春梅。2011年8月8日张某某安排我和华某某去青华镇农村信用合作社取了19000元,我和华某某一起将这19000元送到张某某办公室,张某某当场把这19000元现金交给了杜某某,同时张某某也把19000元票据转交给我和华某某。我和华某某将整理后的19000元票据交给了我镇计生办的李春梅。2011年4月18日交给杜某某的180000元现金和2011年8月8日交给杜某某的19000元现金分别都是装在一个黄皮纸档案袋里,都是当时连现金和包装一起交给了杜某某。每次给杜某某钱张某某、杜某某、崔某和我四个人都在现场。“农村信用合作社现金支票,日期贰零壹壹年零肆月壹拾捌日,付款人名称:青华信用社,出票人帐号:1939768729012,数额:壹拾捌万元整。”这是我和华某某分两次(2011年4月18日在青华镇信用社取180000元现金和2011年8月8日在青华镇信用社取19000元现金)共计199000元,每次取完钱后在张某某的办公室交给了张某某,张某某当场转交给杜某某。

证人华某某证言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