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2014年3月4日下午,河南顺天物流有限公司桥北分理处货车在被告人周某甲租赁的仓库装运玉米种子时,被中央电视台记者暗访拍到,2014年3月5日其报警后,新乡平原新区综合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同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民警、桥北乡政府工作人员对被告人周某甲租赁的桥北乡马井村大米市场仓库进行查处,查获被告人周某甲已非法加工的鑫硕丰6号玉米种子67件、濮单6号57件和110箱、鑫硕丰208玉米种子20件、鑫硕丰8号玉米种子63件、鑫硕丰818玉米种子16件、鑫硕丰3358玉米种子5件、泰玉2号玉米种子20件、鑫硕丰2号玉米种子30件、鑫硕丰1号玉米种子2件、鑫硕丰3358玉米种子6件(桶装)、鑫硕丰203玉米种子50件、已包衣散玉米种子约3.4吨以及未包衣玉米种子2280件、生产种子助剂机器、搅拌机等物品。该事件先后被CCTV7军事农业频道《聚焦三农》栏目以及CCTV1综合频道《焦点访谈》栏目予以报道。经新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查获的鑫硕丰6号玉米种子67件价值39195元,濮单6号玉米种子57件价值25650元,濮单6号玉米种子110箱价值32175元,鑫硕丰208玉米种子20件价值9750元,鑫硕丰8号玉米种子63件价值36855元,鑫硕丰818玉米种子16件价值9360元,鑫硕丰3358玉米种子5件价值2925元,泰玉2号玉米种子20件价值9450元,鑫硕丰2号玉米种子30件价值8775元,鑫硕丰1号玉米种子2件价值585元,鑫硕丰3358玉米种子6件(桶装)价值1755元、鑫硕丰203玉米种子50件价值29250元,已包衣散玉米种子约3.4吨价值27360元,未包衣玉米种子2280件价值798000元。
2014年4月18日,被告人周某甲到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投案。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并出示了物证鑫硕丰6号等玉米种子、搅拌机等物,书证河南省种子管理站证明、濮阳市农业科学院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物流公司托运单、提货单、存款凭条、调取证据清单、扣押清单、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电子物流记录单、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证明、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证明、河北田丰种业有限公司证明、投案证明、户籍证明等,证人周某乙、马某甲、马某乙、胡某、王某甲、范某、关某、栗俊英、李某甲、张某甲、王某乙、张某乙、杨某、石某、冯某甲、刘某甲、海杰、刘某乙、何某、王某丙、黄某、蒋某、张某丙、耿某、张某丁、武某、喻某、王某丁、王某戊、李某乙、栾某、白某、李某丙、田某、刘某丙、桑某甲、高某、刘某丁、谢某、李某丁、于国富、冯某乙、桑某乙、史某、沈某、张某戊、张某己、詹某、张某庚、李遂星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价格鉴定结论书、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中央电视台报道视频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玉米种子数额为671850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处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投案并如实供述,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某甲对起诉书的指控有异议,辩称其有执照,只是证件不全,不是非法经营。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案件涉及到经营以次充好,法律上有相关规定,2013年周某甲注册了河南鑫博公司,可以销售不再分装的包装的种子。按照种子法46条规定,禁止生产假冒伪劣种子。周某甲分装行为应该是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罪。2、销售实际数额不应当包括库存数额和退回数额和未销售出去的。3、周某甲对定性持异议但不影响自首情节,庭审时对事实有好的认罪态度。4、对社会无不良后果。即使构成非法经营也不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在五年以下处刑。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至2014年3月5日,被告人周某甲在未取得农作物玉米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新乡市平原新区桥北乡马井村大米市场院内其租赁的仓库内,非法加工鑫硕丰1号、鑫硕丰2号、鑫硕丰6号、鑫硕丰8号、鑫硕丰9号、鑫硕丰203、鑫硕丰208、鑫硕丰818、鑫硕丰3358、泰玉2号、费玉3号、濮单6号玉米种子,并以其儿子周牧华、女儿周闪闪为发货人通过河南顺天物流有限公司、河南巨洋方圆物流有限公司、郑州市安利货运服务有限公司等物流公司销售到河南省林州市、嵩县、滑县等地,销售货款由客户打入被告人周某甲的银行账户或由物流公司代收,非法生产销售玉米种子共计价值671850元,其中已销售玉米种子价值为438765元,2014年3月5日从其仓库被扣押的已包衣的玉米种子除去强盛30、良玉88玉米种子外价值233085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2月17日,被告人周某甲以周牧华为发货人通过河南顺天物流有限公司向河南省林州市王某乙的妻子李建芳销售10件鑫硕丰818、10件鑫硕丰8号玉米种子,共价值9000元。
2、2014年2月19日,被告人周某甲以周牧华为发货人通过河南顺天物流有限公司向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的杨某销售10件鑫硕丰203玉米种子,价值7500元。
3、2014年3月1日,被告人周某甲以周牧华为发货人通过河南顺天物流有限公司又向商丘市睢阳区的杨某销售13件鑫硕丰203、3件濮单6号玉米种子,共价值11400元。
4、2014年2月19日,被告人周某甲以周牧华为发货人通过河南顺天物流有限公司向河南省嵩县的石某销售21件濮单6号玉米种子,价值10000元。
5、2014年2月22日,被告人周某甲以周牧华为发货人通过河南顺天物流有限公司向河南省滑县的刘某甲销售5件鑫硕丰9号玉米种子,价值2250元。
6、2013年12月4日,被告人周某甲以周闪闪为发货人通过河南顺天物流有限公司向河南省鹿邑县的海杰销售30件濮单6号、30件鑫硕丰203、20箱鑫硕丰818玉米种子,共价值28300元。
7、2014年2月26日,被告人周某甲以周牧华为发货人通过河南顺天物流有限公司向河南省浚县的何某销售5件鑫硕丰9号玉米种子,价值2000元。
8、2014年2月26日,被告人周某甲以周牧华为发货人通过河南顺天物流有限公司向河南省淮阳县的黄某销售30件鑫硕丰818、20件鑫硕丰203号玉米种子,共价值22800元。
9、2014年2月26日,被告人周某甲以周牧华为发货人通过河南顺天物流有限公司向河南省通许县的张某丙销售已包衣散玉米种子5件,价值1500元。
10、2014年2月26日,被告人周某甲以周牧华为发货人通过河南顺天物流有限公司向河南省通许县的耿某(儿子耿涛)销售30件鑫硕丰8号玉米种子,价值15300元。
11、2014年1月22日,被告人周某甲以周牧华为发货人通过河南巨洋方圆物流有限公司向河南省汝南县的喻某销售40件鑫硕丰6号玉米种子,价值17000元。
12、2014年3月1日,被告人周某甲以周牧华为发货人通过河南顺天物流有限公司又向河南省汝南县的喻某销售8件鑫硕丰6号玉米种子,价值3600元。
13、2013年12月10日,被告人周某甲以周闪闪为发货人通过河南顺天物流有限公司向河南省项城市的王某戊销售15件鑫硕丰3358玉米种子,价值8100元。
14、2013年12月23日,被告人周某甲以周闪闪为发货人通过郑州市安利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向河南省项城市的王某戊销售10件鑫硕丰3358玉米种子,价值5400元。
15、2014年1月10日,被告人周某甲以周牧华为发货人通过河南顺天物流有限公司向河南省项城市的王某戊销售10件鑫硕丰3358玉米种子,价值5400元。
16、2014年1月4日,被告人周某甲以周闪闪为发货人通过郑州市安利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向河南省新蔡县的李某乙(妻子吴萍)销售30件鑫硕丰3358玉米种子,价值18000元。
17、2014年2月23日,被告人周某甲以周牧华为发货人通过腾达物流向河南省新蔡县的李某乙销售30件鑫硕丰3358玉米种子,价值18000元。
18、2013年12月4日,被告人周某甲以周闪闪为发货人通过河南顺天物流有限公司向河南省项城市的栾某销售154件鑫硕丰203玉米种子,价值57750元。
19、2014年2月17日,被告人周某甲以周牧华为发货人通过河南巨洋方圆物流有限公司向河南省林州市的白某销售7件鑫硕丰203、4件鑫硕丰818玉米种子,共价值7600元。
20、2014年2月14日,被告人周某甲以周牧华为发货人通过河南顺天物流有限公司向河南省睢县的李某丙销售20件鑫硕丰818玉米种子,价值12000元。
21、2014年1月11日,被告人周某甲以周牧华为发货人通过河南顺天物流有限公司向河南省兰考县的田某销售3件鑫硕丰8号玉米种子,价值1440元。
22、2013年12月29日,被告人周某甲以周闪闪为发货人通过河南顺天物流有限公司向河南省淮阳县的刘某丙销售2件鑫硕丰818玉米种子,价值1000元。
23、2013年12月9日,被告人周某甲以周闪闪为发货人通过河南顺天物流有限公司向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的桑某甲销售86件鑫硕丰3358玉米种子,价值50000元。
24、2014年2月10日,被告人周某甲以周牧华为发货人通过河南顺天物流有限公司向河南省邓州市的高某销售40件费玉3号玉米种子,价值17000元。
25、2014年2月21日,被告人周某甲以周牧华为发货人通过河南顺天物流有限公司向河南省邓州市的高某销售40件泰玉2号玉米种子,价值21600元。
26、2013年12月29日,被告人周某甲以周闪闪为发货人通过河南顺天物流有限公司向河南省长葛市的刘某丁销售3件鑫硕丰818玉米种子,价值2000余元。
27、2014年2月25日,被告人周某甲以周闪闪为发货人通过河南巨洋方圆物流有限公司向山东省曹县的谢某销售4件鑫硕丰3358玉米种子,价值2300元。
28、2013年12月3日,被告人周某甲以周闪闪为发货人通过河南顺天物流有限公司向河南省尉氏县的李某丁销售30件鑫硕丰818玉米种子,价值10800元。
29、2014年1月6日,被告人周某甲以周闪闪为发货人通过河南顺天物流有限公司向河南省通许县的于国富销售20件鑫硕丰203玉米种子,价值8000元。
30、2013年12月29日,被告人周某甲以周闪闪为发货人通过河南顺天物流有限公司向河南省林颖县的冯某乙销售5件鑫硕丰3358、5件濮单6号、10箱鑫硕丰203玉米种子,共价值10775元。
31、2013年12月25日,被告人周某甲以周闪闪为发货人通过河南顺天物流有限公司向河南省永城市的桑某乙销售2件鑫硕丰818玉米种子,价值1000元。
32、2014年1月11日,被告人周某甲以周牧华为发货人通过郑州市安利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向河南省叶县的史某销售1件濮单6号玉米种子,价值400元。
33、2013年12月25日,被告人周某甲以周闪闪为发货人通过河南顺天物流有限公司向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的沈某销售鑫硕丰203玉米种子,价值3000元。
34、2013年12月25日,被告人周某甲以周闪闪为发货人通过河南顺天物流有限公司向河南省鄢陵县的张某戊销售20箱鑫硕丰818玉米种子,价值6000元。
35、2014年1月9日,被告人周某甲以周闪闪为发货人通过郑州市安利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向河南省濮阳县的张某己销售35件鑫硕丰8号玉米种子,价值15750元。
36、2014年2月24日,被告人周某甲以周牧华为发货人通过河南顺天物流有限公司向河南省方城县的詹某销售15件鑫硕丰8号玉米种子,价值5400元。
37、2013年12月31日,被告人周某甲以周闪闪为发货人通过河南顺天物流有限公司向河南省内乡县的张某庚销售60件鑫硕丰203玉米种子,价值18600元。
38、2013年12月31日,被告人周某甲以周闪闪为发货人通过河南顺天物流有限公司向河南省内乡县的李遂星销售2件鑫硕丰3358玉米种子,价值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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