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告人李红旗辩称:第一起、第二起、第五起都已经退还被害人钱了;第三起是借田某某的钱,打了借条,不是购房款;第四起是合伙做生意,不欠钱;第六起被害人只给了6万元而不是11万元。辩护人辩称第一起至第六起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仅是帮助别人购买经济适用房或者是生意之间的经济纠纷,且已经退赔被害人的大部分欠款,除第七起外,不应该认定构成犯罪的观点。经查,被告人李红旗利用房管局干部身份之便,以能帮助别人办理房产过户、购买经济适用房、购买廉租房为借口,有意隐瞒不能办理或者购买的真相,采取伪造虚假手续、找借口拖延等手段,非法收取他人钱款,用于个人挥霍。李红旗既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又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客观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李红旗及其辩护人的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我国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李红旗诈骗他人钱款共计125.38万元,已属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以下的量刑情节,一、被告人李红旗退赔了被害人部分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李红旗多次诈骗,归案后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观恶性较深,可对其酌定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红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6日起至2026年11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李红旗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赔被害人的全部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冉伟
审判员 姬瑛
审判员 贾璐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