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证人刘某乙的证言,办理房产过户的事情都是我丈夫张某某办的,丈夫说给了李红旗2.1万元。2013年5月份时候李红旗通过张某甲给了一份房产证,后来发现李红旗给我们办理的房产证是假的。我丈夫张某某和姬某某一起找李红旗要过钱,李红旗一直没有给面见,我们就到派出所报案了。2014年3月份报的案,李红旗在7月左右退了我们的钱。
4、证人张某甲的证言,李红旗是我妻子的堂姐夫。2013年元月份我叔张某某让我找李红旗帮他办理房产过户。我叔张某某把房产过户手续和2.1万元一起交给了李红旗,同村的姬某某把房产过户手续和2.6万元一起交给了李红旗。2013年五月份李红旗交给我两份房产证,我就把房产证转给了姬某某和我婶刘某乙。过了几天姬某某说李红旗办理的房产证是假的。李红旗说房产证办出来了,信息还没有输入电脑。后来姬某某和张某某向李红旗要求退钱,李红旗一直没有给他们见面。姬某某和我叔张某某报案后,李红旗的妻子王某某把钱给我,让我退给我叔张某某和姬某某共4.7万元。
5、夏邑县公安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证明李红旗给姬某某和张某某办理了二份房屋所有权证及房产分布图。
6、夏邑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出具的二份证明,证明没有查询到姬某某和刘某乙的房产登记信息,涉及到的两处房产属于董某某所有,并未过户给其他人。
7、被告人李红旗的供述,2013年元月份我堂妹夫张某甲找我说,他叔张某某想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张某某交给我2.1万元和身份证复印件等过户手续。又过了十来天张某甲又给我打电话说他村姬某某也想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我给张某甲说能办但钱得贵点,需要2.6万元。姬某某把过户手续和2.6万元交给了我。到了2013年5月份因姬某某多次催要,我就想先办个假证应付他们。在县城移动公司门口看见一个办假证的电话号码,就打电话联系办证的人,一份二百元,总共花了四百元钱办理了两份假房产证,让张某甲交了给张某某和姬某某。后来张某甲打电话说,姬某某到县房产局没有查到他们两家的房产信息,我就告诉张某甲说,信息还没有录入电脑,让他们再等等。张某某和姬某某也多次找我要过钱,当时钱让我花了,我也想让他们把那两份假的房产证还给我,才没有退给他们钱。到了2014年3月份县公安局刑警队民警给我打电话让我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我才知道张某某他们报案了,当时我不在家,就让我妻子王某某把钱全部退给张某甲了。
二、2013年2月份,被告人李红旗以帮忙购买经济适用房为由,出具虚假手续,骗取被害人李某某现金13.3万元、华某某现金13.3万元,在得知被害人报案后将骗取款项归还。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我在县城二环路西段开了一个修理厂,李红旗经常到我那里修车,他自称在县房管局工作。我问李红旗:“你在房管局工作,我想在县城买一套房子,你能操心问问不?”他说:“可以,孔子像往北,路西的那个小区,是公家统一建的安置房,过了元宵节就能交钥匙。98平米的房子,13万一套,必须有低保证。”我听了感觉价格不贵,并且我堂兄弟有低保证。我把10万元以我堂兄弟李某丙的名义存到了邮政银行,于2013年2月20日把银行卡和3.3万元现金交给了李红旗。在第二天,李红旗把手续送到我厂里了,当时我没有在厂里,我家属接收的,内容记不清了,盖的是房管局的章。后来我打听到李红旗不可靠,我就不敢信他了。2013年2月27日到公安局报案后,我打电话向李红旗要钱,说房子不买了。我打了几次电话催要房款后,在2月29日李红旗把购房款13.3万元退给我了。
2、被害人华某某的陈述,在2012年农历年年底,经我邻居李某某介绍,我从李红旗手中购置了一套经济适用房,购房款13.3万元。李红旗给我开具了收款条,印章是圆形红色,内容是“夏邑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章”收款人姓张,收款时间记不清了。2013年2月26日上午我拿着收款条到县房管局去看看真假,结果房管局的工作人员说这收条是假的。我害怕被人骗了,在2013年2月27日来公安局报案。我在报案前给李红旗打过电话说房子不买了,李红旗说不买就把钱退你。在报案后两三天,李红旗就把购房款13.3万元退给我了。
3、证人张某乙的证言,我在县房管局工作,廉租房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任何人无权违反规定私自向外出售。李红旗是我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副主任科员职务。
4、证人祝某某的证言,我在县房管局任常务副局长,经济适用房实际上夏邑县还没有建设,只有廉租房建设了三个地方。李红旗是我单位副主任科员,但他经常不上班。那个叫华某某的人到我们单位找李红旗,才知道李红旗向李某某、华某某出售了位于县建设路北段西侧廉租房的事情。根据规定,廉租房所有权属于国家,李红旗无权私自向外销售。
5、夏邑县人民政府夏政(2012)39号文件,证明夏邑县廉租房的租赁和购买必须经申请、公告、摇号等程序进行,个人不能出租和销售。
6、夏邑县房管局通知,证明夏邑县廉租房取得购房资格后,房款由县财政部门统一收缴,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收取。
7、夏邑县住房保障中心出具的情况反映,证明2013年2月26日上午,有三人来我单位咨询经济适用房出售事宜,并拿出一张购房款壹拾叁万元的收据,上面盖有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的印章。经核实,我单位并未出售经济适用房,收据上的印章属于伪造。
8、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出具的李某某、华某某的银行卡查询记录,证明李某某用其堂兄李某丙的邮政储蓄账户、华某某用其个人的邮政储蓄和建设银行账户把购房款转给了李红旗,以及李红旗把购房款转到其他账号或者取出现金的情况。
9、被告人李红旗供述,我因为经常在县城雪枫西路威达修理厂修车,认识了修理厂老板李某某。在2013年元月份李某某问我:“你在房管局上班,能帮他买套价格便宜的房子吗?”我就对他说:“现在咱县有经济适用房,位置在孔子像向北路西的那个小区,价格比较便宜,但必须有低保或者是下岗职工才能购买。”李某某当时就对我说他有低保证,符合条件。过了几天李某某给我3.3万元现金和一个10万元邮政储蓄银行卡。我以自己私人的名义给李某某写了一个收到购房款13.3万元的收条,落款是我自己的名字。华某某是李某某的邻居,是李某某介绍让我帮着他买房子。华某某交给我两张银行卡,一个是5万元邮政储蓄卡,一个是8万元建设银行卡,同时交给我3000元现金。收到后我也给华某某以个人名义打了收条。2014年2月28日,华某某和李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不愿买房子了,让我把钱退给他们。第二天我在李某某的修理厂就把13.3万元现金退给他了。华某某的是我给他一张我岳父王某甲名字的工商银行的卡,里面有9.3万元,又给华某某在邮政储蓄账户转了4万元。我给李某某和华某某退还了全部购房款。
三、2013年4月份,被告人李红旗以帮助购买经济适用房为由骗取被害人田某某26万元,后在田某某的催要下归还13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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