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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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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红旗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1、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我在2012年9月份时候是李红旗孩子的语文老师,这期间认识了李红旗,并知道他在县房产局上班。2013年4月份李红旗找到我说他单位的局领导每人有两套经济适用房可以出售,一套房子加上房产证13

1、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我在2012年9月份时候是李红旗孩子的语文老师,这期间认识了李红旗,并知道他在县房产局上班。2013年4月份李红旗找到我说他单位的局领导每人有两套经济适用房可以出售,一套房子加上房产证13万元。我交给李红旗现金26万元,李红旗当时说五一节前后能交房子。后来一直没有交房,以各种理由推拖。到了2013年10月份我开始向李红旗要房款,2014年3月份给我第一笔钱,后来又给了我几次钱,2014年8月10日向我邮政储蓄卡转了2.2万元,8月27日给我现金1万元,现在李红旗还欠我13万元。

2、证人庄某某的证言,2013年4月,我丈夫田某某说有个叫李红旗的有两套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就分几次把26万元交给了李红旗。后来我们看李红旗买不成房子,和丈夫去向李红旗要了几次钱,现在还欠13万元。

3、建设银行出具的田某某银行卡2014年交易明细,证明2014年8月10日转入其邮政储蓄卡2.2万元。

4、被告人李红旗给田某某出具的购房款欠条,证明李红旗收到田某某购房款现金26万元。

5、被告人李红旗供述,我没有给田某某帮忙买房子,是我借他的钱,他借给我26万元,我现在已经还他13万元,现在还欠他13万,我借他的钱我付他利息了。2014年8月10日刘某某给我的3万元钱我自己取了8000元,转给田某某2.2万元。

四、2013年4月份,被告人李红旗以帮忙购买廉租房为由,出具虚假手续,骗取被害人单某某现金10.48万元,后在单某某的催要下归还7.7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单某某的陈述,李红旗是几年前俺村的坐队干部,李红旗说他能买到便宜的廉租房,8万元一套,首付5.24万元。我在2011年3月31日给了李红旗5.24万元,他给我开了收据,盖的夏邑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的章,写的是我女婿张某丁名字。2011年4月4日我交给李红旗5.24万元,收据上盖的是夏邑县住房保障中心的章,写的是我父亲单某甲名字。过了很长一段时间李红旗也没有交房子,一直拖延。后来看李红旗一直没有给我买房子,就问他要钱,前后陆续还了5万元,2014年8月11日李红旗又向我妻子赵某某邮政储蓄银行卡转了2万元,现在李红旗还欠我2.8万元。

2、单某某提供的夏邑县住房保障中心收款单据两张,证明单某某以单某甲和张某丁的名义两次交给李红旗10.48万元。

3、赵某某邮政储蓄卡交易明细,证明2014年8月11日汇入2万元。

4、被告人李红旗供述,我没有给单某某帮忙买过廉租房,我们俩合伙做啤酒生意,我欠他钱,现在已经还清了。2014年8月11日把胡某甲给的10万元邮政储蓄卡,通过ATM机转给了单某某2万元。

五、2014年3月份,被告人李红旗以帮助办理房产手续为由骗取吴某某、胡某某现金13.6万元,后在二人的催要下归还12.6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我和朋友胡某某有一处门面房想办房产证。2014年3月份通过胡某某的老表杜某某认识了李红旗,李红旗说他在县房产局上班能办理房产证,办理需要十二三万块钱,我们就同意了。到四月底先后通过银行卡转给李红旗11万元,给李红旗现金2.6万元,共计13.6万元。当时李红旗说五一前后能办出房产证,到六月中旬也没有办出房产证,我和胡某某开始向李红旗要钱。李红旗先后还了12.6万元,其中包括2014年8月10日李红旗转到胡某某银行卡5万元,还差1万元没有归还。

2、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我和吴某某在夏邑县建设路实验中学北边有一个门面房需要办理房产证,2014年3月份我和杜某某吃饭时候,杜某某说房管局李红旗能办理房产证。吴某某给李红旗转账11万元,我交给李红旗2.6万元现金。杜某某知道我们一共给李红旗13.6万元。后来房产证没有办出来,李红旗从五一推拖到六月中旬。我和吴某某认为他是骗我们,就开始向李红旗要钱。现在李红旗还欠1万元。

3、证人杜某某的证言,在2014年3月份的一天,我和胡某某说房管局李红旗可以办理门面房的房产证。胡某某和吴某某交给李红旗13.6万元,其间我还嫌李红旗问他俩要钱多了。后来房产证没有办出来,胡某某和吴某某向李红旗要钱的事电话告诉我了,且让我联系李红旗。现在李红旗还欠他们1万元。

4、被告人李红旗供述,2014年3月份,吴某某和胡某某有个门面房想办房产证,他们找我帮忙办理。他俩交给我13.6万元和过户手续,由于他们的手续不全,我没有给他们俩办成。后来分几次还他们的钱,现在还欠他们1万元。2014年8月10日刘某甲给我的13万元的邮政储蓄卡,我通过ATM机转给了胡某某5万元。

六、2012年5、6月份,被告人李红旗以帮助购买地皮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甲现金11万元,在李某甲的催要下归还2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李某甲陈述,我和李红旗都在夏邑县房产局上班。2012年5、6月份我听李红旗说,他在县城南面许堤口社区能买到地皮,2.9万元一处。于是我就分两次交给李红旗11万元现金,两次都是在我丈夫门市部拿的现金,交给李红旗时候是在门市部北边步行街北头,同事徐某某在场。当时李红旗说很快就能办好,但是他一直拖延。后来陆续有人到单位反映李红旗骗了他们的钱,我找人到许堤口社区一看,那里都已经盖满了,就给李红旗打电话问他要钱。直到2014年8月13日李红旗才向我邮政储蓄卡里转了2万元,现在还欠9万元。

2、证人段某某的证言,我是李某甲的丈夫,李某甲分2次交给李红旗的钱都是从我门市部拿的钱,李某甲和她的同事徐某某一块交给李红旗的钱。李红旗和我妻子都在房管局上班。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