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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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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付家志犯贪污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2010年,我经手核减仙居乡退耕还林面积是2000多亩,其中一部分核减的面积解决了一些遗留问题,一部分给了村文书用于解决村里的遗留问题,余下的面积我以徐湾村的袁某某和陶某某的名字、祠堂组的杨某甲、草庙村的张

2010年,我经手核减仙居乡退耕还林面积是2000多亩,其中一部分核减的面积解决了一些遗留问题,一部分给了村文书用于解决村里的遗留问题,余下的面积我以徐湾村的袁某某和陶某某的名字、祠堂组的杨某甲、草庙村的张某乙顶名申报,这些顶名农户的粮补存款本在我手里,钱来了以后,我自己拿着这些顶名农户的粮补存款本把钱取出来,除了用于财政所的开支外,其余的钱被我隐瞒下来放在我手里。

2011年,我经手核减仙居乡退耕还林面积我记不清了,可能是1000多亩,其中一部分核减的面积解决了一些遗留问题,一部分给了村文书用于解决村里的遗留问题,余下的面积以徐湾村的袁某某和陶某某的名字和红瓦组林某某的名字顶名上报,这些顶名农户的粮补存款本在我手里,钱来了以后,我自己拿着这些顶名农户的粮补存款本把钱取出来后被我隐瞒下来放在我手里。

2012年,我经手核减仙居乡退耕还林面积1000多亩,其中一部分核减的面积解决了一些遗留问题,一部分给了村文书用于解决村里的遗留问题,余下的面积以徐湾村的袁某某和陶某某的名字、陈楼村的邹某某、胡某甲等人的名字顶名上报,这些顶名农户的粮补存款本在我手里,钱来了以后,我自己拿着这些顶名农户的粮补存款本把钱取出来,一部分用于财政所的开支,其余的钱我隐瞒下来放在我手里。

检察机关出示的九龙口信用社和弦林信用社提供的彭某甲等48份取款凭证,经辩认,这些取款凭证就是我经手申报的顶名申报核减的面积的粮食补贴户,这些取款都是我拿着他们的粮补本取的,上面签名也是我签的,我当时签的是他们本人的名字,有些凭证上没有签名,也是我取的。2008年11月27日彭某丙、彭某丁、彭某戊、彭某己、袁某某、杨某甲、彭某庚、彭某辛、彭某壬、张某乙、陶某某的粮食补贴存折上的钱是我在九龙口信用社取的,然后有43496.18元钱存在我个人的存折上。光山县弦林储蓄所2014年8月28日提供的彭某戊等12份取款凭证复印件,经辩认,都是我取的,是销户我把这些存折上的钱取出来的,这上面客户签名是我签他们的名字。仙居信用社2014年8月29日提供的林某某等人12份取款凭证复印件,经辩认都是我取的,这上面客户签名是我签他们的名字。林某某的取款凭证上客户的签名是徐某丙,是当时我没注意看,写错了名字。

顶名申报核减的面积的粮食补贴存款本2013年换卡以后,这些存款本没用了,我就销毁了。2007年至2013年,我核减仙居乡退耕还林面积的粮食补贴面积后,按照上面分配的面积不能多报也不能少报,我当时就想到把总的粮食补贴面积报上去,需要补贴的面积已经全部上报了,这些核减后剩余的面积没有户头,我就用虚假的农户顶名和虚假的粮食种植面积申报粮食补贴,2007年至2012年时上面要求不严,对真实姓名审查不紧,我主要就是用退耕还林户来顶名上报,套取的钱我自己用了10多万,没用完的一部分钱放在仙居财政所我的保险柜里。这个事没有人知道,我没有对历任乡领导说,也没有对财政所的同事们说,他们都不知道。因为仙居只有信用社,我家属在信用社上班,如果把钱存在信用社我家属就会知道,我不想让我家里人知道这件事。保险柜的钥匙和密码只有我一个人有,放在那里我觉得更安全。县纪委2013年6月份开始调查我不久,当时我有侥幸心理想把这个事隐瞒下来,我就去找徐湾村的文书杨某乙,我让他按粮食补贴底册按照实有金额分三年给我开收据,然后我就把168700元钱交给杨某乙,杨某乙给我开了三张收据,我当时安排杨某乙说这是给村里的修路款。检察机关出示的县纪委提供的2012年4月7日、2012年4月28日、2011年5月3日徐湾村收款收据,经辨认,这三张收据就是2013年县纪委调查时我让杨某乙给我开的收据,杨某乙给我收据时我还给了他168700元现金。仙居乡领导对核减面积的粮食补贴款让我全部用于处理遗留问题,主要是一些村里新增的面积和其他的问题。因为当年遗留的问题已经处理了,剩下的钱也没人知道,我自己想将这些钱留给自己用,说到底还是自己有私心。168700元钱是我向我妻侄史某某借了10多万元钱,加上我自己的钱凑的,后来这些钱都交给县纪委了。

我共虚报冒领了多少粮食补贴款我记不清了,以检察机关调查的为准。是我自己有私心,在2008年以后一直也没想着把这钱交出来。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2、2012年,付家志利用其担任光山县仙居乡财政所副所长(主持工作)负责经办“粮食补贴”、“家电下乡”专户的职务便利,将上级拨给仙居乡政府财政资金97000元转到付家志本人负责的仙居乡“家电下乡”帐内,2012年12月29日付家志编造虚假支付徐某乙“家电下乡”补贴款97000元后,将该97000元转入付家志本人控制的其原虚报粮补款取得的胡某甲粮食补贴存折上,后付家志将现金取出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被告人付家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徐某乙、周某乙的证言,杨某庚出具的证明材料,吴某甲、张某甲查帐证明及附件、信检技鉴(2014)59号鉴定意见、光山县人民检察院罚没票据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3、2013年2月,被告人付家志利用担任光山县仙居乡财政所副所长(主持工作)负责经办仙居乡的“一事一议”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办理2012年“一事一议”拨款手续时,以“质检费”的名义向仙居乡陈楼村、徐楼村、张湾村、仙居村、居委会、七里村、余亩村、北新村、何店村、袁湾村、独山村、腾岗村12个村各收取1000元现金,共计12000元。2013年6月25日,在中共光山县纪委调查付家志过程中,付家志为掩盖其犯罪事实,将该12000元交至仙居乡财政所帐户。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张某甲查帐证明及附件三页:证明仙居乡“一事一议”财政直补资金专帐2007至2013年会计帐证实,2013年6月2号凭证收到暂存款15400元(其他费用3400元,质检费12000元,2013年6月26日交)。

(2)肖某某、熊某某、张某丙、张某丁、胥某某查帐证明及附件:证明付家志在2012年以“质检费”的名义向光山县仙居乡独山村、陈楼村、仙居村、张湾村、七里村各收1000元。

(二)证人证言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