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的证言:我在2007年10月到仙居任乡长。仙居乡粮食补贴工作支付的渠道是县财政局直接打入信用社,不需要乡长签字,我从来不知道仙居乡粮食补贴还有核减面积的情况,付家志从来也没有向我汇报,我也不知道有因退耕还林核减面积后多余的粮食补贴款的收入。
(3)余某甲证言:我在仙居工作期间,是预算户会计,付家志是财政所所长。粮食补贴工作一直是由付家志直接负责。2007年,仙居乡的一些退耕还林户向上级反映问题,说他们的退耕还林面积的粮食补贴款被仙居乡财政所用了,省财政厅和县里的有关部门就过来调查要结果,后来付家志交了90000元到仙居乡财政所预算帐上,付家志对我说这钱就是仙居乡退耕还林面积的粮食补贴款。除这次付家志交90000元告诉我是仙居乡退耕还林面积的粮食补贴款外,其他的仙居乡粮食补贴款的使用、发放情况付家志从来没有告诉我,也没有听任何人说过财政所保管有帐外资金。
(4)张某甲证言:我是2013年3月20日到仙居乡财政所参加工作的。2013年6月份县纪委来调查付家志时,付家志拿了4张粮食补贴的银行卡、1张结算票据和1份没有加章的说明材料复印件交给我说让我先保管起来,他交给我的这些东西我也没有看,后来县纪委调查我时我把结算票据和说明材料复印后交给县纪委,我不知道付家志给我的4张卡是什么卡。检察机关出示县纪委提供的2013年票号为0616944结算票据和《关于2013年度粮补卡复垦追加面积的说明》复印件,就是县纪委调查付家志期间,付家志交给我保管的东西。
(5)霍某甲的证言:我是2005年12月至2012年在仙居乡任副书记。检察机关出示县纪委提供的2012年元月16日发票号为00880973号发票复印件是仙居乡开展“六城联创”的真实开支共70000元,是我签字后由经办人胡某乙到财政所报销的。我在“六城联创”期间安排李某甲对部分仙居乡街道路面和下水道进行过整修,2011年底工程全部完工,经结算工程款是70000多元。2012年2月,我被县委确定为提拨对象,在公示期间,李某甲多次来找我要这个70000元工程款,我让李某甲开了一张70000元的工程发票给我,并向时任乡书记的耿某某汇报这个事,耿某某说为了保持乡里稳定不影响我的提拨由乡里把这70000元钱及时付给李某甲,因为当时乡长不在家,耿某某书记让我打个拨款的报告让他签字由财政所拨款付李某甲的工程款,我安排付家志打了一个拨付“六城联创”工程款的报告,我在报告上签字后交给耿某某书记签字,后把报告连同李某甲开的70000元发票交给付家志,付家志把这70000元钱打到我的个人信用社卡上,我取出来后让李某甲到乡政府来,我把这70000元现金直接交给李某甲。因为付家志把钱打到我个人银行帐户上,我必须把发票给付家志后他才能把钱打到我的个人银行帐户上,付家志当时还是“六城联创”的会计,我安排付家志把发票入帐,2012年付给李某甲的工程款就是这一次70000元的整修路面和下水道的工程款。我不知道仙居乡是否有虚报、冒领、截留粮食补贴资金的行为,我从来没有听说过。
(6)李某甲证言:从仙居乡“六城联创”开始,我就给仙居乡做街道路面及下水道整修,是霍某甲副书记管“六城联创”,活是他让我干的,工程结束后,我和乡政府进行结算,我应得的工钱是70000多一点,我就去找霍某甲要钱,我开了一张70000元的工程发票给霍某甲,过了年以后没多长时间,霍某甲对我说钱来了让我去拿,我就到乡政府找到霍某甲拿了70000元现金,发票是我年前给了霍某甲。检察机关出示发票号码为00880973的发票,经辩认,这就是我给仙居乡做街道路面及下水道整修的发票,2012年我与仙居乡政府就结过这一次70000元的工程帐。
(7)苏某某证言:我2010年元月任仙居乡乡长,2014年3月任仙居乡党委书记。2013年6月县纪委调查付家志后的一天,付家志来找我对我说他手里虚报的4张粮食补贴卡已经交到财政所张某甲手中,这时我才知道付家志手上有虚报的粮食补贴款,以前付家志从来没有对我说过他手中还有虚报的粮食补贴款。
(8)周某乙证言:我是2005年到仙居乡财政所工作的,我在仙居乡财政所工作期间,粮补工作是付家志所长个人办理的,具体仙居乡每年粮补农户、面积和金额我不清楚,也没听说过财政所有账外资金。
谭某某证言:我是2011年12月份到仙居乡财政所工作的。检察机关出示的2012年2月预算帐8号凭证及附件复印件,经辩认,这笔钱是付家志经手拨出去的,我当时有事不在财政所,入帐通知书、拨款凭证和支出报告都是付家志写的,这笔款拨后入帐通知书、拨款凭证和支出报告放在我抽屉里,我走帐时把这些凭证订到帐册里了。为什么直接把70000元“六城联创”开支拨到霍某甲的个人帐户我不知道,这是付家志拨的。付家志没有给我工程合同或发票。
(12)杨某乙证言:、杨某戊、杨某己在我村里没有责任田也没有种植粮食面积,冯某某我不认识在我村也没有种植面积,其他人在我村有种植面积,但都以他们家人的名字申报领取了粮补款。我村里没有叫袁某某和陶某某的人,以这二人名字申报领取粮补的事我是在县纪委调查后才知道的。2013年8月份一天早晨7点多,付家志开车到我家说他2010年到2012年以我村袁某某、陶某某户名字报了500多亩粮补面积,让我分三年开三张收据给他,我问他怎么开收据,他自己开了一张2012年的收据并给我一张纸记的有每年钱数的底,让我比照着开,付家志说随时把这个钱给我,他说县纪委正在调查他,可能还要调查我,我问他如果调查我我怎么说,他说我可以往村里修路上说,然后他就走了。这天中午付家志让我到光山县城去找他拿钱,我说钱太多了让他送过来,下午我按照付家志的要求把2011、2012年的收据开好并把三张收据都加了村的章,付家志开着车到仙居中学后把168700元现金交给我,他让我把钱过两天再交给纪委,我把三张收据交给他了。后来县纪委调查时,我把这168700元现金交给县纪委了。我村里从来没有因为修路向付家志或乡里要钱的事,这里付家志安排我这样说的。检察机关出示县纪委提供的2010年4月28日、2011年5月3日、2012年4月7日徐湾村三张收据复印件就是当时付家志在2013年8月份找我时安排我开给他的。其中2010年的48154.68元收据是付家志写的让我比照着开的,2011年、2012年的收据是我本人开的。平时付家志对我还不错,在一起工作多年了,我就按他的要求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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