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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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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卫东、胡庆玲集资诈骗、胡庆玲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滑县产业集聚区土地建设科证明及大农公司购买滑县土地相关手续:大农公司在滑县产业集聚区共有2宗土地,工业用地166.53亩(于2011年抵押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抵押贷款1100万);商业、住宅用地

滑县产业集聚区土地建设科证明及大农公司购买滑县土地相关手续:大农公司在滑县产业集聚区共有2宗土地,工业用地166.53亩(于2011年抵押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抵押贷款1100万);商业、住宅用地104.61亩(于2011年9月28日被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查封)。

司法鉴定意见:(一)杨卫东、胡庆玲在安阳地区集资票面金额510,040,000元,涉及7382人次(4078人);已兑付集资款票面金额265,100,000元,涉及4015人次;未兑付集资款票面金额236,670,000元,未兑付集资款本金金额200,232,809元,涉及3285人次(2403人)(二)大农公司收到胡庆玲集资款128,747,500元,大农公司返还胡庆玲27,848,200元,大农公司实际占用集资款100,899,300元;(三)胡庆玲使用集资款共计409,140,700元,其中:退还集资款票面金额265,100.000元,支付利息66,570,900元,支付返点12,781,590元,支付高新区地款13,000,000元,购买汽车花费2,346,880元,支付房产合计1,016,474元,个人消费990,949员,支付集资点费用151,170元;(四)大农公司支出共计131,968,296元,其中:支付短期借款53,601,523元,支付长期股权投资金额32,615,109元(其中滑县分公司及开办费32,068,035元),支付其它应收款10,683,337元,支付其它应付款10,091,966元,支付鹤壁在建工程9,214,272元,支付无形资产7,130,000元(买鹤壁商用地),支付财务费用3,257,817元,支付利息3,220,799元,营业支出2,153,473元;(五)大农公司经营情况:2009年7月至2009年12月净利润-2,448.35元,2010年1月至2010年12月净利润-11,970,534.93元,2011年1月至2011年12月净利润-13,042,184.32元,2012年1月至2012年2月净利润-66,662.82元。综上,大农公司在2009年1月至2012年2月累计净亏损-25,071,153.96元;(六)查扣财产及评估价值:大农公司滑县分公司商用地69740平方米(2011年9月28日被鹤壁市山城区法院查封),评估价格21,474,250.00元,滑县工业用地111020平方米(已抵押上海浦发银行借款1100万元),评估价格14,202,750.00元,两宗土地价格共计33,677,000.00元;大农公司滑县分公司工业用地地上建筑物价值33,804,368.00元;杨卫东在滑县购买别墅,评估价值900,000.00元;鹤壁森林半岛房产,评估价值1,800,000.00元;西安房产评估价值1,030,000.00元;奥德赛汽车2辆,价值300,000.00元;安阳市左岸风景2号楼3单元202室,价值367,728.00元;左岸风景2号楼3单元603室,系按揭借款方式购买在,房屋总价158,987.00元,首付款48,987.00元;宜居文竹苑3号楼4单元102室,价值628,000.00元;雪佛兰轿车,价值25,000.00元;冻结银行存款159,463.59元;追回高楠楠房产首付款124,474.00元;高新区返还土地款13,000,000.00元;其它资产(办公用品),价值57,500.00元。以上共计85,922,520元。

被告人胡庆玲、杨卫东的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均经法庭当庭质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上述犯罪事实。

二、诈骗罪

2011年8月份,被告人胡庆玲隐瞒本人真实经济状况,以购买土地为名,采用伪造土地使用证等手段骗取了被害人王相红的信任,向王相红借款1000万元。其收到该款项后,除50万元被杨卫东挪作他用外,胡庆玲将其中950万用于兑付前期集资款本金和利息,并未将借款用于购买土地,造成其所欠王相红1000万借款无法偿还。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胡庆玲供述:购买宝莲寺那块土地都是我一手经办的,那块地是200亩,当时协议价是每亩13.5万,总共是2700万,交给文峰区财政局1300万,还有1400万没有付,这1300万都是用集资款支付的。向王相红借款1000万大概是8月份,买宝莲寺这块地的时候大概是今年5月份左右,当时她没有那么多钱,一直拖到8月16日款才借到位,当时借这笔钱时对她说是买宝莲寺这块地急需用钱,她还到那块地看了的,后来这块地奠基时她参加了,为了使她相信,我还把大农公司所在地那块土地的使用证押给她了,并承诺如果还不上她的钱,宝莲寺的这块地就是她的,这样她才相信,才把1000万借给我,当时给王相红打了一个借条,一份借款协议。大农公司土地使用证是我让王季民比照着大农公司的土地使用证做的一个假证,这个假的大农公司土地使用证,我在借王相红的1000万元购地款时给了王相红,现在这个假的大农公司土地使用证在王相红手中。因为那几天集资户出现了挤兑,950万到我帐上后都给集资户兑付本金和利息了。

被告人杨卫东供述:购买宝莲寺那块地是胡庆玲一手经办的。这1000万转到大农公司账上,我只知道是8月份,钱到账后又转给胡庆玲了,至于怎么转的,转给胡庆玲多少,要问会计李俊伟,我只知道这笔钱是买宝莲寺那块地的钱,钱到账后没停随即就转给胡庆玲了。

被害人王某甲陈述:胡庆玲的儿媳王某乙是我亲叔叔家的女儿,我和胡庆玲也算是亲戚关系吧。2011年5月份,胡庆玲拿着大农公司与安阳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文峰管理委员会签订的投资协议书找到我,并且给我看了投资协议书,并告诉我说由于高新区文峰区管理委员会对外转让土地不针对个人,她就借用大农公司的名义购买这块地。因为资金不够,向我借款2000万元,并承诺借款使用一个月,最多三个月内还清借款,当时并没有说利息的事情。她说用土地证做抵押,我看在亲戚份上,又听她说的这么好,还说借此款专用于购买这块地。我后来到这块地现场看了看,并到出售土地的安阳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文峰区管委会咨询了一下,证明确实有这件事,我便同意先借给她1000万元。胡庆玲向我借款时,我们签订的协议里约定,如果胡庆玲还不了我钱,我可以将这块土地任意处置,包括开发、转让、抵押、顶债等。所以我必须保留这些手续来保证有对这块地的处置权。我不知道这个大农公司土地使用证的真假,如果我知道这个证是假的,我当初就不会借钱给胡庆玲。

证人王某乙证言:我只知道我婆婆胡庆玲在购买安阳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一块200亩工业用地的时候向王相红借过1000万元。我婆婆胡庆玲向我堂姐王相红借款1000万元,这就是我婆婆胡庆玲与我堂姐王相红之间的个人借贷,我堂姐王相红是觉得有我和她这种亲戚关系才帮忙的,现在这件事弄到这个地步,我自己也觉得很是对不住我堂姐。这1000万元是我堂姐的钱,与我婆婆胡庆玲集资的事情一点关系都没有。我也希望政府在这件事上能秉公处理,将这1000万元退给我堂姐。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