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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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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万军、牛软成滥用职权、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关于上诉人牛万军、牛软成及其辩护人提出“牛万军、牛软成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牛万军、牛软成负有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乙类矿山开发年度

关于上诉人牛万军、牛软成及其辩护人提出“牛万军、牛软成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牛万军、牛软成负有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乙类矿山开发年度检查、采矿权登记管理的职责,其违反规定通过了企业年检,办理了企业采矿权延续、变更,致使企业在未依法缴存保证金,未进行环境恢复治理的情况下长期生产,导致矿山地质环境受到破坏后长期未能得到治理,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二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上述上诉理由其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牛万军及其辩护人提出“认定牛万军收受程某某2万元贿赂款错误”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牛万军的供述、证人程某某证言及采矿权延续手续等证据,能够认定牛万军收受程某某2万元并为其办理采矿权延续的事实,牛万军的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牛软成及其辩护人提出“牛软成于案发前向鹤壁市国土资源局监察部门上交6000元应从受贿数额中扣除”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牛软成2009年8月收受张某乙5万元,2014年2月20日上交到鹤壁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室6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牛软成未能及时上交该6000元,依法不应扣除。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牛软成及其辩护人提出“牛软成在土地复垦项目中垫付费用,应作为量刑情节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牛软成辩解其在张某乙砖厂土地复垦项目立项等工作中垫付钱款,但无相关证据证实。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符合法律规定。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珂

审判员 杨 柳

审判员 马向阳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程俊青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