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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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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万军、牛软成滥用职权、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综合证据:1.主体证明:(1)牛万军、牛软成的户籍证明;(2)牛万军、牛软成的任职情况:淇滨国土局证明、市直单位借用聘用人员情况统计表、干部履历表、鹤壁市机关工资变动审批表,聘用干部审批表、干部任免审批

综合证据:1.主体证明:(1)牛万军、牛软成的户籍证明;(2)牛万军、牛软成的任职情况:淇滨国土局证明、市直单位借用聘用人员情况统计表、干部履历表、鹤壁市机关工资变动审批表,聘用干部审批表、干部任免审批表、中共鹤壁市市委组织部任命文件,向国家公务员过渡人员资格审查表,中共鹤壁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文件等任职文件;2.破案报告。

根据上述事实及证据,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牛万军、牛软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鹤壁市淇滨区18家石料厂均未按规定缴存保证金的情况下,违规为其办理了采矿权延续、变更审批手续,造成石料厂违规开采,并造成应投入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费用418.64万元未足额缴存,至案发时已经累计缴存保证金316万元,尚有102.64万元未投入,致使国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不能开展,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且系共同犯罪。牛万军、牛软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辩护人认为二被告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牛万军、牛软成的滥用职权行为造成少交不交保证金5079万元和鹤壁市淇滨区豫鹤石料厂(以下简称豫鹤石料厂)非法销售所得302.884万元的损失,经查,少交的5079万元保证金是按照18家石料厂的核定产量30万吨乘以每吨2元计算五年得出应交的保证金数额,并未考虑各石料厂实际每年产量,是暂按标准,根据国家、河南省、鹤壁市文件规定,《治理方案》审查通过前可暂按标准收取,《治理方案》审查通过后,应按实际收取,即按评审的418.64万元收取。企业是否按时足额缴存保证金是采矿许可证年检、变更和延续的必要条件。豫鹤石料厂虽未按时足额缴存保证金,但是履行了采矿权价款等相关法律义务,将其销售所得视为造成的损失无法律依据。公诉机关指控的损失数额错误,不予支持。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信。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牛万军、牛软成具有徇私舞弊情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量刑,与其所犯受贿罪数罪并罚的意见,经查,牛万军在滥用职权犯罪中除受贿外无其他徇私舞弊行为,其滥用职权,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依照法律规定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对其定罪量刑后数罪并罚,牛软成收受的5万元是为张某乙的砖厂在土地复垦项目的立项、报批、争取资金等方面提供帮助,而不是在审批采矿证的延续、变更等滥用职权犯罪中收受贿赂。因此对二被告人不宜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定罪量刑数罪并罚。公诉机关适用法律不当,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人牛万军、牛软成的辩护人均提出淇滨国土局没有矿山企业的采矿权年检权,二人不应承担责任的意见,经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与治理恢复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规定:“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由县(市、区)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证人耿某某也证实乙类矿山的年检2012年以后就由县区局直接终审了。牛万军、牛软成应履行监督检查的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辩护人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被告人牛软成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到案后,主动供述司法机关不掌握的受贿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自首论,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牛万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受贿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牛软成、牛万军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牛万军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又六个月。二、被告人牛软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三、被告人退缴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抗诉机关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检察院提出:1.原判认定滥用职权事实错误:(1)2009年5月至2014年4月鹤壁市淇滨区18家石料厂不缴、少缴保证金共计5079万元,2013年应当投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费用共计418.64万元而未投入,2014年4月18家石料厂补缴保证金285万元并未缴存于专户,另有31万元系2013年以前缴纳,原判认定尚有102.64万元保证金未投入系认定事实错误;(2)在豫鹤石料厂未按期缴纳保证金的情况下,被告人牛万军、牛软成滥用职权为其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手续,豫鹤石料厂不当开采,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销售所得302.884万元应当没收而未没收。2.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牛万军、牛软成滥用职权,造成经济损失超过150万元,属情节特别严重,对二人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

上诉人牛万军上诉提出:1.原判认定其构成滥用职权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牛万军依法不构成滥用职权罪:(1)原判认定尚有102.64万元保证金未投入,但无证据证实造成损失确已无法追回,滥用职权的危害结果尚未出现,18家石料厂将来未能够严格按照国家要求恢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才是牛万军滥用职权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2)导致国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不能开展的直接原因不是牛万军未依法足额收缴保证金的行为,而是矿山环境“边生产边治理”难以实现、保证金过高、信访等多因所致;(3)无直接证据证明牛万军的行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2.原判认定牛万军收受程某某2万元贿赂款的事实错误,该2万元是牛万军代程某某交付动态监测费4000元和程某某购买其朋友酒款1.6万元,不应认定为受贿款,应予扣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