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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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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万军、牛软成滥用职权、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刑终字第48号 抗诉机关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牛万军,男,1977年7月9日出生,原鹤壁市国土资源局淇滨分局(以下简称淇滨国土局)工作人员。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2014年5月8日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刑终字第48号

抗诉机关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牛万军,男,1977年7月9日出生,原鹤壁市国土资源局淇滨分局(以下简称淇滨国土局)工作人员。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2014年5月8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4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鹤壁市看守所。

辩护人闫炜,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俊玉,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牛软成,男,1965年3月26日出生,原淇滨国土局副局长(主持工作)。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2014年5月8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4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鹤壁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振宇,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审理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牛万军、牛软成分别犯滥用职权、受贿罪一案,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2014)鹤山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牛万军、牛软成分别提出上诉,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连忠、王洪赏出庭支持抗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牛万军、牛软成及辩护人闫炜、刘俊玉、王振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滥用职权犯罪事实

2009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出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要求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以下简称《治理方案》),按照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保证金的缴存数额不得低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所需费用。保证金遵循“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与治理恢复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未按期缴存保证金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活动年度报告,不受理其采矿权延续、变更申请。

2009年9月29日,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出台《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的实施意见》,要求已建矿山企业,采矿权申请人应在2010年12月底前编制完成《治理方案》并报审。采矿权人应在《治理方案》审批后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定保证金存储标准。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查通过的《治理方案》提出的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所需费用等因素,核定实际提取保证金的标准。在治理方案审查前,采矿权人暂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暂提标准(石料2元/吨)”,根据实际“吨原矿石量”,按月计提保证金并计入成本,《治理方案》审查通过后,按实际收取。已建矿山原则上从2009年5月1日起开始存储保证金,2010年1月1日后申请采矿权的矿山企业从取得采矿权的当月开始存储保证金。采矿权有效期在3年内(含3年),或者保证金总额在5万元以内(含5万)的,采矿权人应一次性全额存储保证金。采矿权有效期超过3年和保证金总额超过5万的,经核准可以分期存储保证金。未按期存储保证金的采矿权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权年检、不受理其采矿权延续、变更申请。

鹤壁市淇滨区石料矿山企业经整合后保留18家石料厂,生产规模均为30万吨/年,时任淇滨国土局负责人的牛软成和该局工作人员牛万军,负责鹤壁市淇滨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工作和对18家石料厂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与治理恢复义务的情况和保证金的缴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根据保证金暂提标准(石料2元/吨),每家石料厂每年应缴存保证金60万元(每月5万元),由于企业停产、效益不好等原因,石料厂并未按期足额缴存保证金。

2012年12月份,淇滨国土局委托专家对18家石料厂的《治理方案》进行评审,经过评审后审批通过了《治理方案》。按照专家评审方案,18家石料厂应投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费用共计418.64万元。但18家石料厂均未申请核定保证金存储标准。淇滨区国土资源部门也未对18家石料厂的保证金标准重新核定。被告人牛万军、牛软成自2010年至2014年期间多次对18家石料企业下达催缴通知书、限期整改通知书、停工通知书,截止2014年3月,只有5家石料厂缴存31万元,牛万军、牛软成未按规定进行处罚,期间先后为18家石料厂分别审批办理了采矿权的延续、变更手续,致使18家石料厂违规生产至今。

2014年3月底,被告人牛软成、牛万军召集18家石料厂开会,要求每家石料厂必须缴存保证金20万元,否则不予年检,截止案发前18家石料厂共缴存保证金316万元,仍有102.64万元治理费用未投入,致使国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不能开展,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案发后,涉案款项353万元已扣押至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检察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牛万军、牛软成的供述;2.证人牛某甲、李某甲、王某甲、时某某、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肖某甲、杜某某、王某乙、孙某甲、李某戊、韩某某、王某丙、李某己、杨某甲、程某某、赵某甲、杨某乙等18家石料厂负责人证言,证人王某丁、耿某某、仲某某、郭某某、孙某乙、付某某、杨某丙、陈某、李某庚、赵某乙、姜某某、杜某某、肖某乙、王某辛、张某甲证言;3.书证:(1)鹤壁市淇滨区18家石料厂采矿权延续、变更情况及保证金缴存情况统计表、缴存保证金的相关票据、淇滨国土局向鹤壁市国土资源局汇报保证金工作开展情况;(2)18家石料厂的采矿许可证、矿区资源储量核实报告;(3)矿山环境治理恢复方案评审签到表、18份评审表、该项工程费用统计表、鹤壁市国土资源局储量与地质环境科工作人员对会议的情况说明、评审会议记录;(4)2010年保证金催缴通知书、催缴通知书存根、停工通知书及送达回证、2014年保证金催缴通知书存根、2014年3月20日18家石料厂限期整改通知书;(5)石料厂的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报告评审意见书、采矿许可证、缴费单据等材料;(6)鹤壁市淇滨区财政局和鹤壁银行淮河支行出具的证明;(7)鹤壁市信访局、鹤壁市淇滨区信访局、鹤壁市国土资源局、淇滨国土局出具的证明;(8)鹤壁市人民检察院鉴定意见;(9)18家石料厂现况照片。

二、受贿犯罪事实

1.2011年7月至2014年1月期间,被告人牛万军先后收受程某某现金2万元和3000元购物卡、王某乙现金1万元、李某国现金2万元、王某甲现金1万元,在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手续工作中为他们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牛万军的供述,证人程某某、王某乙、李某国、王某甲等人的证言,《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评审意见书、采矿权延续手续等相关书证。

2.2009年8月,被告人牛软成在鹤壁市教育局附近收受张某乙所送的现金5万元,为张某乙的鹤壁市淇滨区庞村镇冷泉永功砖厂在土地复垦项目的立项、报批、争取资金等方面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牛软成的供述,证人张某乙、张某丙、宋某某等人的证言,鹤壁市庞村镇冷泉永功砖厂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立项批准书及项目的规划验收资料、相关付款凭证等书证。

案发后,牛万军家属退赃6.3万元,牛软成家属退赃5万元,扣押于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