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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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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万军、牛软成滥用职权、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上诉人牛万军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滥用职权基本事实不清,牛万军的行为既未造成直接经济利益损失,又无相关证据证明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不构成滥用职权罪:(1)原判依据《治理方案》认定18家石料厂在2013年之前应投

上诉人牛万军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滥用职权基本事实不清,牛万军的行为既未造成直接经济利益损失,又无相关证据证明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不构成滥用职权罪:(1)原判依据《治理方案》认定18家石料厂在2013年之前应投入保证金418.64万元于法无据,依相关规定应由相关部门核定后确定,实际应投入环境治理费用未确定;(2)18家石料厂未足额缴纳保证金不直接造成国家经济利益损失,不必然导致国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的不能开展,且102.64万元已无法追回的相关证据不足,至案发时催缴保证金的行为正在进行中;(3)原判认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证据不足;(4)牛万军为18家石料厂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手续的行为违规但不违法,依刑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法是指违反国家规定,而牛万军违反的是部门规章等相关规范性文件。2.关于受贿罪的辩护意见同牛万军的上诉理由。

上诉人牛软成上诉提出:1.原判认定其构成滥用职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牛软成不构成滥用职权罪:(1)牛软成虽未足额征收保证金,但鹤财办综(2010)2号文件规定“《治理方案》审核后,按重新核定的存储标准按月存储保证金,并于采矿有效期到期前6个月内将保证金足额存储”,牛软成的行为只是工作不到位;(2)《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的实施意见》规定保证金归矿山企业所有、政府监管,暂时未全额收缴并不等同于给国家造成损失,且18家石料厂均正常经营,一审认定仍有102.64万元治理费用未投入,致使国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不能开展,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3)牛软成并未指使、授意或强令牛万军违法履行职务,不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4)牛软成在保证金未收齐的情况下通过矿山企业的初审,存在矿山企业整合缴存保证金有经济困难、信访压力等多方面的客观原因。2.原判认定牛软成受贿数额不清,牛软成2014年2月20日将受贿款6000元上交至鹤壁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室,应从受贿数额中扣减;其在土地复垦项目中垫付费用,应作为从轻量刑情节考虑。

上诉人牛软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原判认定牛软成构成滥用职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构成滥用职权罪:(1)牛软成在保证金未收齐的情况下通过石料厂的采矿许可证初审,存在维护信访稳定、石料厂整合后缴存压力大、工作人员不足等客观方面的原因;(2)牛软成在工作中已采取下达保证金收缴通知书、限期整改通知书和停工通知书等多种措施征收保证金,已先期征收保证金共31万元,2014年案发前征收285万元;(3)按照《治理方案》,2013年18家石料厂需投入418.64万元恢复治理环境,淇滨国土局已实际征收316万元,催缴工作仍在进行中,未出现保证金最终无法征收和环境最终不能恢复治理的问题,原判认定给国家造成危害后果102.64万元的损失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4)抗诉机关按照年生产规模计算18家石料厂不缴、少缴保证金5079万元错误;按照《治理方案》计算2013年应当投入的环境治理费418.64万元,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科学性、可行性;将豫鹤石料厂生产销售所得302.884万元作为给国家造成的损失无法律依据。2.关于受贿罪的辩护意见同牛软成的上诉理由。

出庭检察员意见:关于滥用职权罪,支持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建议二审依法对二上诉人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关于受贿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建议二审予以维持。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相同,原判认定的证据,经一审、二审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2014年2月20日,上诉人牛软成上交至中共鹤壁市纪委驻市国土资源局纪律检查组6000元。有鹤壁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室《情况说明》、《鹤壁市国土资源局上交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登记表》、廉政帐户存款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关于牛万军二审审理期间,检举他人涉嫌犯罪线索,鹤壁市公安局九州分局案件侦办大队出具《情况说明》,近期无法查证属实。

针对牛万军关于受贿事实的辩解,检察员提交了证人程某某2015年6月19日证言,证明2011年7月送给牛万军现金2万元,让其帮忙办理采矿权延续手续。2011年给牛万军4000元让其代交监测费。2012年11月经牛万军介绍购买牛万军朋友1.6万元白酒,2013年6月将1.6万元直接给了牛万军朋友。

上述证据经二审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牛万军、牛软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矿山企业年检、采矿权延续、变更手续中,违反规定在采矿企业未按规定缴纳保证金的情况下,通过企业年检、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致使矿山环境遭受破坏未能及时治理,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且系共同犯罪。牛万军、牛软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二人分别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牛软成受贿罪构成自首,可减轻处罚。牛万军到案后如实供述受贿事实,可从轻处罚。牛软成、牛万军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

关于抗诉机关提出原判认定滥用职权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的抗诉意见,经查,依据相关规定,在《治理方案》审查前,采矿权人暂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暂提标准”,根据实际“吨原矿石量”,按月计提保证金并计入成本。5079万元保证金系以18家石料厂年生产规模计算所得,而非以实际“吨原矿石量”计算,且为暂提标准。418.64万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费用,系依据18家石料厂的《治理方案》认定2013年应当投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费用,但18家石料厂均未按照相关规定申请核定保证金存储标准。截至2014年4月,18家石料厂共补缴保证金285万元,另有31万元系2013年以前缴纳,合计共缴纳保证316万元(未缴存于专户)。国土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规定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负责治理恢复,治理恢复费用列入生产成本。保证金遵循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故将18家石料厂未依规定缴存的保证金,未投入的治理恢复费用,认定为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当。豫鹤石料厂销售所得302.884万元,系其已缴纳采矿权价款等费用后生产销售所得,虽未按期缴纳保证金,但并非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且该厂亦非本案被告人,故没收其销售所得缺乏事实、法律依据。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符合法律规定。上述抗诉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