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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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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腾飞等人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被告人赵腾飞、宁治东、靳军、孙晓非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均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胡国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赵腾飞、宁治东、靳军、孙晓非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均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胡国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原判认定赵某某犯罪较轻,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但量刑适当;被告人赵腾飞、靳军、宁治东、孙晓非、李某某、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靳军、胡国强、赵某某、徐某到案后,其亲属代为退缴涉案赃款,可视为其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宽处罚。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部分被告人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被告人靳军系从犯不准确,对被告人靳军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量刑不当,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14)湖刑初字第406号刑事判决中的第一项对被告人靳军的定罪部分及对被告人赵腾飞、胡国强、宁治东、赵某某、孙晓非、李某某、徐某的定罪量刑部分和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即被告人赵腾飞犯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胡国强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被告人宁治东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免于刑事处罚;被告人孙晓非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徐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涉案虎一只、虎兽皮一张、黄金蟒一条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三门峡市森林公安局依法上缴;被告人胡国强退缴的涉案款项8万元、被告人靳军退缴的涉案款项6000元,由扣押机关三门峡市森林公安局依法上缴;被告人徐某退缴的涉案款项8500元、被告人赵某某退缴的涉案款项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二、撤销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14)湖刑初字第406号刑事判决中的第一项对被告人靳军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靳军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24年11月30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孙志强

审判员  杨凯民

审判员  贾永立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