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赵腾飞等人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关于抗诉机关认为一审对供犯罪使用的皖BWY357大众朗逸轿车未予没收,适用法律错误的抗诉理由。经查,孙晓非驾驶的车号为皖BWY357大众朗逸轿车没有证据显示登记的户名是孙晓非本人,在案证据仅有侯军峰的证明一份,

关于抗诉机关认为一审对供犯罪使用的皖BWY357大众朗逸轿车未予没收,适用法律错误的抗诉理由。经查,孙晓非驾驶的车号为皖BWY357大众朗逸轿车没有证据显示登记的户名是孙晓非本人,在案证据仅有侯军峰的证明一份,且未显示侯军峰与三门峡某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关系,又无其他如机动车辆权属证明、行车证等证件予以印证。因而现有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该车辆属于被告人孙晓非本人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没收该车辆缺乏事实依据,故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不予支持。

关于抗诉机关认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赵某某、徐某退缴涉案款项的证据未经庭审质证而作为量刑依据,明显违反法定程序的抗诉理由。经查,在一审法院审理阶段,被告人赵某某、徐某的亲属代为退缴涉案款项,虽没有质证,但该票据已经查证属实且对被告人有利,在二审庭审中经出示后双方均无异议,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关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腾飞上诉称:老虎皮是其主动交代的,不是被查获的,本案部分事实不清,量刑畸重的上诉理由。经查,三门峡市森林公安局于2014年7月15日获得涉及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老虎的案件线索,于同年7月16日立案侦查,同日凌晨4时许,在三门峡市连霍高速三门峡东出站口将被告人赵腾飞当场抓获,从其驾驶车辆后备箱查获兽皮一张,故其辩称老虎皮是其主动交代的与查明的事实不符。被告人赵腾飞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虎1只、黄金蟒1条、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虎兽皮1张,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赵腾飞虽有坦白的法定从轻情节,但其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原判根据其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量刑适当。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国强及其辩护人辩称:胡国强出售的是自有繁殖三代以上的幼虎,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上诉及辩护意见。因胡国强负责焦作市某某动物园中动物的驯养繁殖,明知野生动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却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出售幼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亦包括驯养繁殖的物种,其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虎一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故其上诉及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不符,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国强及其辩护人亦辩称:胡国强在犯罪中处于从属、次要、辅助作用,未造成野生动物资源的破坏,且系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主动退缴全部赃款,一审量刑过重,应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上诉和辩护意见及量刑建议。经查,在买卖老虎犯罪过程中,胡国强提供老虎并进行出售,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一审认定其为主犯并考虑其系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和积极主动退赃的情况下,对其依法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量刑适当。故其上诉及辩护理由不能成立,其量刑建议亦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孙晓非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孙晓非犯罪情节一般,作用不大,不属于情节严重,应在三年以下量刑,一审量刑过重的上诉及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孙晓非在明知虎系非法获取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况下,驾驶汽车和李某某将虎转移隐藏于李某某家中,因该涉案幼虎的价值达60万元,而且收购、运输虎1只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属情节严重,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孙晓非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虽有坦白的法定从轻情节,但无法定减轻处罚的理由,原判对孙晓非的量刑适当。故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腾飞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虎1只、黄金蟒1条、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虎兽皮1张,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告人宁治东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虎1只、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虎兽皮1张,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告人赵腾飞、宁治东在共同非法运输虎及虎兽皮的犯罪中,被告人赵腾飞是虎及虎兽皮的购买者,且负责开车运输,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宁治东陪同赵腾飞运输虎及虎兽皮,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胡国强、靳军、赵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虎1只,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黄金蟒1条,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胡国强、靳军、赵某某在共同非法出售虎的犯罪中,被告人胡国强提供老虎并进行出售,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靳军在出售虎的过程中,积极参与,联络卖家,协商买卖价格进行交易并从中获利,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亦为主犯,一审认定其为从犯不当,应予纠正。被告人赵某某受他人指使居间介绍、联系买家,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孙晓非、李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二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相互配合,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