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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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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腾飞等人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二)2014年5月份,被告人赵腾飞经人介绍,通过微信与被告人徐某认识。后赵腾飞与徐某通过微信联系,商定从徐某处购买一条黄金蟒,并安排李某韬(另案处理)到江西省南昌市徐某处取回黄金蟒。2014年5月15日,赵腾

(二)2014年5月份,被告人赵腾飞经人介绍,通过微信与被告人徐某认识。后赵腾飞与徐某通过微信联系,商定从徐某处购买一条黄金蟒,并安排李某韬(另案处理)到江西省南昌市徐某处取回黄金蟒。2014年5月15日,赵腾飞给徐某汇款8500元购买黄金蟒,同日,李某韬乘坐大巴车将黄金蟒从南昌市带至三门峡市交予赵腾飞。后赵腾飞将该黄金蟒给梅某某。经三门峡崤函林木资源司法鉴定所鉴定,涉案的黄金蟒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家公约》附录Ⅱ,为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另查明:1、三门峡市森林公安局在侦查起诉指控的第一场犯罪时,在扣押的赵腾飞手机中发现其和黄金蟒的合影,以及出售给梅某某的线索,后该案得以侦破,于2014年8月11日在梅某某所在的灵宝市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杂物间将涉案黄金蟒查获,并于2014年8月12日将涉案黄金蟒交由三门峡市野生动物救护站(人民公园动物园)代为看护。

2、2015年2月14日,被告人徐某的亲属向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退缴涉案款项8500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被告人赵腾飞、宁治东、胡国强、靳军、赵某某、李某某、孙晓非、徐某的供述与辩解;另案处理人张某某、李某韬、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段某、高某某、陈某某、牛某某、韩某某、陶某某、赵某斌、杨某某、贾某某、刘某的证言;搜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司法鉴定意见书;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破案报告及案件来源和到案经过、抓获经过、关于赵某某的投案自首情况说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焦作市龙杰大酒店出具的证明、焦作市森林公园出具的证明、驯养繁殖许可证、代养证明、河南省林业厅野生动物保护处出具的证明、三门峡东收费站出具的证明、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机动车登记栏证明、关于胡国强的到案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保管协议、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活期历史明细清单、保管协议;赵腾飞手机记录的微信号码、聊天记录及个人照片;物证照片等。二审期间辩护人提交并经举证、质证的证据有:豫发驯繁(96—22)号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老虎照片、北票市某某中学及吉林某某学院设计分院出具的赵某某品行证明。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被告人赵腾飞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胡国强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靳军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以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被告人宁治东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免于刑事处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孙晓非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涉案虎一只、虎兽皮一张、黄金蟒一条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三门峡市森林公安局依法上缴;被告人胡国强退缴的涉案款项8万元、被告人靳军退缴的涉案款项6000元,由扣押机关三门峡市森林公安局依法上缴;被告人徐某退缴的涉案款项8500元、被告人赵某某退缴的涉案款项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1、一审判决对被告人赵某某免予刑事处罚,对被告人靳军、宁治东减轻处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有期徒刑五年,明显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具体是:(1)对被告人赵某某减轻处罚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下的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应对其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内判处,对赵某某免于刑事处罚,量刑畸轻;(2)被告人靳军积极参与,与虎的出售者和居间介绍人双方联系,并商定好价格,接受购虎钱款并支付给买家,缺其即不可能完成非法出售虎的行为,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且系同种类犯罪的累犯,一审认定其系从犯,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明显与事实不符,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3)被告人宁治东在犯罪过程中全程跟随,与赵腾飞一起将购买的幼虎及一张虎兽皮非法运输至三门峡市,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且系累犯,一审判决仅以被告人宁治东是从犯,具有坦白情节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未体现出对累犯情节从重处罚,量刑畸轻。2、一审对供犯罪使用的被告人孙晓非的皖BWY357大众朗逸轿车未予没收,适用法律错误;3、一审判决对将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作为量刑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具体有: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并作为量刑依据的被告人赵某某在法院审理阶段退缴涉案款项500元,2015年2月14日被告人徐某亲属向法院退缴涉案款项8500元的证据未经质证,明显违反法定程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