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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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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XX、赵XX、赵一X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二)被害人赵三X陈述,2014年12月16日中午12时半左右,我在锄地准备回家吃饭,这时过来一个人从身上的包内掏出一个类似玉锁子之类的东西让我看,并对我说:我是卖金银珠宝的,随后从北面过来一个人从我们身边走过

(二)被害人赵三X陈述,2014年12月16日中午12时半左右,我在锄地准备回家吃饭,这时过来一个人从身上的包内掏出一个类似玉锁子之类的东西让我看,并对我说:“我是卖金银珠宝的,随后从北面过来一个人从我们身边走过,手里拿着一个玉手镯,后来这个人说他一共有四个,一卖就卖四个,不能让我家里人知道,并说已经有个北京人看上了,准备一个以8000元购买。这个人对我说有钱没有啊,我说有4000多元。这个人就说:“你把这4000元拿出来卖给你,我就从家中取出了4000元把钱给了他,他让我在南坡村附近等几分钟,五分钟就来了。随后我觉得不,就去找他没找到,我才知道受骗了。一共被骗了4000元现金。他们一共有三个人。

(三)被告人何XX供述,2014年12月16日上午11点多赵一X开着汽车拉着我和赵二X去林州县城东边的农村寻找在农田里干活的人,我们在一个不知道名字的农村地里见到一个老头,赵二X就下车去和老头攀谈,我就从车上下来也走到老头跟前,我就借口找自己家的狗和他们搭话,然后我们在一起开始聊天,然后赵二X在原地等着,我带着老头就去找赵一X,我对赵一X说:“你不是说你家盖房子的时候挖出来几个玉镯子吗?”赵一X说是的,家盖房子的时候挖出来一个盒子,里面装有4个玉镯子,父亲在北京住院的时候认识了一个朋友,那个朋友花了38000元把盒子买了,他还准备收购玉手镯,每个以8000元购买,北京的朋友因为钱没有带够回去拿钱了。我指着老头对赵一X说:“人家老头有个朋友也是收古董店的,你拿出来一个让人家的朋友看看,说不定人家的朋友相中这个东西给你出10000元呢。”我说完后赵一X假装去村里走了一趟,过了一会赵一X拿出来一个淡绿色的手镯交给我,我拿着手镯和老头回到地里见到赵二X让他看,赵二X从自己头上揪下来一根头发,然后将头发缠到手镯上面用打火机点头发,但头发没有被点燃,赵二X就说这手镯是个好东西,每个可以出18000元,老头当时看着比较相信。然后我把手镯要过来将老头叫到一边和他商量,我们俩凑钱去把四个手镯以每个10000元的价格买回来,然后再以每个18000元的价格卖了,我和老头可以在中间净挣32000元。老头同意了,我问老头有多少钱,老头说他家里一共4000元,我说4000就4000吧,你去拿钱吧,剩钱我来想办法,然后老头就去拿钱了,过了一会,老头从家里拿了4000元,老头将4000元交给我,我说去拿手镯,我让老头在原地等我,实际上我拿到钱后就快速的脱离老头的视线上车和赵二X、赵一X等人跑了。我们三个人每人分了1300元,因为开的是我的车,我又多分了70元,剩下的30元在我这放着。

(四)被告人赵一X、赵二X供述与何XX的供述基本一致。

(五)综合书证

1、户籍证明三份,证明被告人何XX出生于1966年5月15日、被告人赵一X出生于1974年7月30日、被告人赵二X出生于1969年5月12日,三被告人均得到刑事处罚年龄;

2、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2011)柏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被告人何XX犯盗窃罪、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被告人赵一X犯盗窃罪、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被告人赵二X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判处罚金2000元;

3、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2004)邯县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被告人赵一X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4、河北隆尧释放证明二份,证明被告人何XX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13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赵一X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13年9月27日被刑满释放;

5、河北省柏乡县看守所出所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人赵二X于2012年6月27日刑满释放;

6、辨认笔录四份及照片四组,证明被害人常XX、冯XX、原XX、赵三X辨认三名被告人何XX、赵一X、赵二X系实施诈骗的人;

7、搜查笔录二份及照片12张,证明林州市公安局民警对被告人何XX、赵一X、赵二X租赁的房屋及汽车进行搜查情况;

8、林州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二份,证明林州市公安局扣押赵二X假人民币140张(每张100元),玉手镯四个;扣押何XX奇瑞汽车一辆(车主赵四X,蓝色车牌照冀D592AU);

9、林州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三份,证明林州市公安局扣押被告人赵一X人民币4800元;扣押被告人赵二X人民币1600元;扣押被告人何XX2600元。

10、视听资料光盘三张,证明询问被告人何XX、赵一X、赵二X的同步录像。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XX、赵一X、赵二X诈骗被害人常XX15145元,经查,该起犯罪事实只有常XX的陈述诈骗15145元。何XX、赵一X当庭供述诈骗常XX10145元,该起犯罪事实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应当以有利用被告人的原则,疑罪从无,认定犯罪数额为10145元。公诉机关指控诈骗常XX15145元数额不准确,故对何XX及其辩护人、赵一X、赵二X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XX、赵一X、赵二X诈骗被害人王XX10000元,经查,该起犯罪事实只有王XX的陈述诈骗10000元。何XX、赵一X的供述均诈骗王XX5000元,该起犯罪事实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应当以有利用被告人的原则,疑罪从无,认定犯罪数额为5000元。公诉机关指控诈骗王XX10000元数额不准确,故对何XX及其辩护人、赵一X、赵二X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何XX及其辩护人、赵一X、赵二X认为诈骗被害人原XX10000元,经查,该起犯罪事实有原XX陈述其被诈骗14000元,且有河南省农村信用社的取款凭证予以佐证,形成证据锁链,应当认定14000元,故对何XX及其辩护人、赵一X、赵二X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被告人何XX、赵一X、赵二X实施诈骗犯罪六起,诈骗数额45845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XX、赵一X、赵二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诈骗数额45845元。数额较大,核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三被告人犯诈骗罪罪名成立。何XX、赵一X、赵二X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何XX、赵一X、赵二X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鉴于何XX、赵一X、赵二X部分退赔,可酌情从轻处罚。违法所得,予以退赔。根据何XX、赵一X、赵二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7日起至2017年12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赵一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7日起至2017年12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赵二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7日起至2017年12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