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何XX、赵XX、赵一X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二)被害人常XX陈述,2014年7月17日上午10时多,我骑电动车到刘家岗村路口时,40多岁的男子问我有无古董,他愿意高价收购,我说没有,一会儿来了二个人,一个人手里拿了一个玉手镯。他们说一个手镯转手就挣8000元

(二)被害人常XX陈述,2014年7月17日上午10时多,我骑电动车到刘家岗村路口时,40多岁的男子问我有无古董,他愿意高价收购,我说没有,一会儿来了二个人,一个人手里拿了一个玉手镯。他们说一个手镯转手就挣8000元,我想一个挣8000元,四个就是32000元。我身上有145元,又回家拿了15000元后把钱给他们。我骑电动车到北牛村口,我见找不到人,我意识自己上当了,就来报警。我被诈骗现金15145元,他们都是外地口音。

(三)被告人何XX供述,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和赵二X、赵一X在林州市姚村镇一个村诈骗一个老头,我们用玉手镯诈骗老头10000元,老头身上还有100多元也给了我,玉手镯是我用2元在地摊上买的,诈骗10000多元我们平分了,我的车每天多分70元。我们开了一辆蓝色的二手奇瑞商务车,车牌号是冀D592AU,车是我在今年6月份左右花了26000元从百姓网上购买的,在邯郸市车管所下的户,户主是赵四X。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二、2014年9月26日上午,在林州市城郊乡槐树池村,被告人何XX伙同赵二X、赵一X驾驶一辆奇瑞牌轿车(冀D592AU),以收购古董作为诈骗方式,用假玉手镯骗取被害人王XX人民币5000元逃离现场,庭审中何XX、赵二X、赵一X共同退赔王XX162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报警记录一份,证明被害人王XX于2014年9月26日上午报警被诈骗10000元;

2、林州市公安局发还物品清单一份,证明林州市公安局发还被害人王XX1620元。

(二)被害人王XX陈述,2014年9月26日上午10点多,我骑自行车往县城走,走到纺纱厂南边新修的路上,有个男的叫住了我,他说他家是山东的,姓刘是收这个古董的,有玉石手镯也收,另外一个戴草帽的男的说我三叔家盖房子的时候挖出来了一个盒子,里有手镯四个,姓刘的用头发还在玉镯子上面烧了一下,说这个好价值18000元,一个人给我说,咱们借40000元把四个都卖了,于是我就回家找亲戚借了他10000元,再回到原地把钱给了这个人,他说,骑我的车去找第三个人拿镯子去,一会就回来,让我在原地等,等了半个小时,戴帽子的人还没来就去找他,结果在王家池村小学东边的路口找到了我的自行车在路边扔着,也找不到人,才知道自己被骗了,就赶紧来报警。

(三)被告人何XX供述,今年9月底的时候我和赵二X、赵一X开着我的汽车到林州县城南边的一个农村物色诈骗对象。我们走到一个比较宽的东西路上看见一个老头,我们三人按照事先商量好的方法对老头事实诈骗,老头最后说借了5000元,他就把5000元给了我,我把钱要过来骑着老头的车假装去拿玉镯,然后就和赵二X、赵一X开车跑了。老头六十多岁,身材较瘦,身高一米七左右。钱我们平均分了,我的车多分了70元。

(四)被告人赵一X供述,今年9月底,我和何XX、赵一X开着车到林州县城南边的一个农村物色诈骗对象。那个老头在跟宽路交叉往南的小路口上,然后何XX就去找那个老头,老头把钱给了何XX后,何XX骑着老头的自行车顺着这条小路往南走,让老头在那等着,何XX骑着自行车到了村里,将自行车停在村内,从村内走到车跟,然后我们就开车走了。这次拿了老头5000元。还听说是这个老头去一个小卖铺借的钱。我和赵二X每人分了1500元,剩余的钱都是何XX的。玉手镯是何XX从林州市的小卖铺以每个2元的价格购买的。

(五)被告人赵二X供述,我们是从今年来林州诈骗了六、七次,我们三个人以收古董、玉手镯为名诈骗的。每次都是何XX拿着诈骗的钱,诈骗了多少钱我记不清了,分给我多少就多少,我分过3200元、2000多元、1000多元,还有得过200元。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三、2014年10月30上午,在林州市合涧镇三阳村,被告人何XX伙同赵二X、赵一X驾驶一辆奇瑞牌轿车(冀D592AU),以收购古董作为诈骗方式,骗取被害人冯XX人民币10000元逃离现场。庭审中何XX、赵二X、赵一X共同退赔冯XX1620元。

(一)书证

1、报警记录一份,证明被害人冯XX于2014年10月30日上午报警被诈骗10000元;

2、林州市公安局发还物品清单一份,证明林州市公安局发还被害人冯XX1620元。

(二)被害人冯XX陈述,2014年10月30日上午11点左右.我在林州市合涧镇郭家园村东小庄南边的地里干活时,一会儿,来了三个人拿着镯子说多赚钱,我到合涧镇农行取了10000元现金,到三阳村西头我把10000元钱给了一个人,就让他骑着我的电动三轮车去了拿镯子,我等了一会儿,不见他回来,我就往东走,在三阳供销社发现我的电动三轮车不见人,后来告诉我儿子后,我儿子今天上午来报警。我被骗了10000元。我不认识骗我的人,他们都是外地人。

(三)被告人何XX供述,今年10月底,我、赵二X和赵一X到林州东南方向的一个农村去物色诈骗对象,在路边看见一个老头在地里干活,我们三人还是按照事先商量好的办法对老头实施诈骗,老头骑着电动车到银行取了10000元,他回来后我将钱要过来并骑着他的电动车说是去取玉镯子,但我骑着电动车一脱离老头的视线,我就把电动车往路边一扔,我和赵二X、赵一X开车跑了。老头有六十多岁,身高一米六多。我车的除了70元费用,剩余的钱我们平分了。

(四)被告人赵一X供述,2014年10月底,我还负责开车,何XX负责指路,我们往林州南边走,走了一段距离,走了一会遇见红绿灯,我们又向左拐上了一条东西路,我们一直向东走,走了一会发现路南边有个老头一个人在地里干活,先让赵二X下车后,我又把车往东边停了停,距离那个老头约300米左右的距离的时候,我们看着赵二X跟那个老头说了会话后,来回走动,表示让何XX去,何XX上前以找狗为名跟老头搭讪,之后我又往西边走了走,等了一会何XX带着那个老头就过来了,还是以同样的方式称诈骗那个老头,老头给何XX10000元,我和赵二X一人分了2000元,除了加油费等费用都是何XX的。这个老头的年龄也在60岁左右,具体情况我记不清了。

(五)被告人赵二X供述,我们是今年来林州诈骗了六、七次,我们三个人以收古董、玉手镯作为诈骗方式。每次都是何XX拿着诈骗的钱,我分多少记不清了。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