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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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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XX、赵XX、赵一X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四、2014年11月2日上午,在林州市东岗镇东岗村,被告人何XX伙同赵二X、赵一X驾驶一辆奇瑞牌轿车(冀D592AU),以收购古董作为诈骗方式,骗取被害人原XX人民币14000元逃离现� Mド笾泻蝀X、赵二X、赵一X共同退赔原XX

四、2014年11月2日上午,在林州市东岗镇东岗村,被告人何XX伙同赵二X、赵一X驾驶一辆奇瑞牌轿车(冀D592AU),以收购古董作为诈骗方式,骗取被害人原XX人民币14000元逃离现场。庭审中何XX、赵二X、赵一X共同退赔原XX2340元。

(一)书证

1、报警记录一份,证明被害人原XX于2014年11月2日上午报警被诈骗14000元;

2、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存款利息清单二份,证明被害人原XX于2014年11月2日到农村信用社取款10000元、4000元;

3、林州市公安局发还物品清单一份,证明林州市公安局发还被害人原XX2340元。

(二)被害人原XX的陈述,2014年11月2日上午,我一个人在地干农活,上午10点左右的时候,先后来了三个人,其中一个人拿出四个玉手镯,说一个玉手镯价值18000元,另外一个人和我经过讨价还价10000元卖一个,这样一个可以赚8000元,和我讨价还价的人说咱们去借钱吧,他问我能借多少,我说能借14000元,我就去信用社提取14000元,一捆是10000元,4000元是散的,有提款凭证。他们开的是一辆车,什么车我不知道。我的手机是一部黑色老年手机,什么牌子的我不知道,我的手机号是13137216477。

(三)被告人何XX供述,我和赵二X、赵一X在林州县城北边的一个村里骗过一个老头,当时我们也是跟之前的诈骗手法一样,骗了老头10000元。我们还是平分,我多得了70元车费。我当时穿什么衣服我忘了,只记得带了一个灰色的棒球帽。

(四)被告人赵一X供述,2014年11月初的时候,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还是我开着何XX的车,何XX看着导航,我们到了林州市东岗镇的一个村子,什么村子我记不清了,在一条路下边我们发现一个老头一个人在地里干活,我们就把车停在路南的东西路上,我们按照我们事先商量好的套路,然后何XX说我家有玉手镯。那个老头对我们信任后,我们按照之前商量好的,要以拿着我的玉镯子让行家鉴定为由,将那个老头的手机押在我们手里,我们之所以押他的手机一是为了让老头相信我们,二是怕他走了不来,这次何XX跟我们说弄了10000元,何XX把他的车费和油钱算了算,给我和赵二X每人分了2500元。手机扔到什么地方了我想不起来了。

(五)被告人赵二X供述,我们诈骗六七次,我分过3200元、2000多元、1000多元,还有分过200元,具体数额我记不清了。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五、2014年11月14日上午,在林州市合涧镇小付街村,被告人何XX伙同赵二X、赵一X驾驶一辆奇瑞牌轿车(冀D592AU),以收购古董作为诈骗方式,骗取被害人王一X人民币600元及一辆(龙凤情)电动三轮车后逃离现场。经林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诈骗龙凤情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00元。案发后,林州市公安局将诈骗电动车已发还王一X。庭审中何XX、赵二X、赵一X共同退赔王一X270元。

(一)书证

1、报警记录一份,证明被害人王一X的儿子王二X于2014年11月14日中午报警被诈骗600元;

2、林州市公安局发还物品清单一份,证明林州市公安局还物被害人王一X270元;

3、林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一份,证明龙凤情电动车鉴定价值人民币2100元;

4、林州市公安局扣押物品、发还物品清单各一份,证明林州市公安局将扣押电动三轮车发还被害人王一X。

(二)被告人王一X陈述,2014年11月14日上午11点左右,我在林州市合涧镇小付街村西义井村西的坡地上干活,先后来了三个人,一个人从身上拿出四个玉手镯说可以赚钱,他们和我商量说可以赚40000元,让我伙掏钱,我说我没钱,最多有个五、六百元,然后我们分头找钱,我到家找了500元,又借了100元,一共拿了600元,后来骑着电动车三轮车到北甘泉村,我就将钱和电动三轮车给了他,他就骑车一去就没有回来,我才知道被骗了。我一共被骗了600元和一辆江苏产的龙风情电动三轮车,2012年5月购买的价值3500元。

(三)被告人何XX供述,11月中旬的时候,我与赵二X、赵一X在林州市南边的一个村子寻找诈骗对象,看见一个在离路不远的农田里干活的老头,我们还是按照之前商量好的方法对老头实施诈骗,最后老头骑着个电动三轮车拿了600元回来了,我将600元要过来后骑着老头的电动三轮车就跑了,我见到赵二X和赵一X后我们三商量将电动三轮车占为己有,平时也可以去买烟、买菜,我将该电动三轮车骑到了在林州租房的地方,电动三轮车是白色的,什么牌子的我没有注意,车斗的后部有“龙凤情”字样,其他特征我也没有细看。这次我们一人200元,电动三轮车就留在我们租的房子那准备自己用了。

(四)被告人赵一X供述,2014年11月中旬的时候,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还是我负责开车,何XX负责指路,我们往林州的南边走,后又往西走,走到一个村子,村名我记不清了,我们发现一个老头在山坡的地上干活,我们就开始着手实施,赵二X先去找这个老头搭讪,说收购玉手镯的事情,还剩下四个玉手镯,我说这四个手镯每个可以卖8000元,老头就去借钱,老头来了之后,何XX拿到钱后骑着老头的电动三轮车就跑,我们在后面跟着,何XX骑着电动三轮车就回到租房的地方了。回去后,何XX说那个老头只筹到600元,除了车油费,剩余钱是何XX和赵二X二人分了,我没有得钱。电动车什么牌子我记不清了。这辆电动车还在我们在林州市城郊乡李家墁村租房的房东处。我们会将该电动车退还给受害人。

(五)被告人赵二X供述,每次都是何XX拿着诈骗的钱,这次我得了200元,何XX还骗了一辆电动三轮车,那辆电动三轮车就在我们租房的那家院子里放着。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六、2014年12月16日上午,在林州市横水镇郭家窑村,被告人何XX伙同赵二X、赵一X驾驶一辆奇瑞牌轿车(冀D592AU),以收购古董作为诈骗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赵三X人民币4000元逃离现场。庭审中何XX、赵二X、赵一X共同退赔赵三X630元。

(一)书证

1、报警记录一份,证明被害人赵三X于2014年12月16日下午报警被诈骗4000元;

2、林州市公安局发还物品清单一份,证明林州市公安局发还被害人赵三X630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