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宋XX、栗XX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万XX、张XX于2013年7月4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到案,被告人李XX于2013年8月13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宋XX、栗XX、万XX、张XX、李XX的身份情况。
2.林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任一X、任XX等人因不按规定处置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3.产权转让协议、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生猪定点屠宰证、证明被告人宋XX、栗XX于2006年12月15日与林州市民生食业有限公司签订产权转让协议,将位于林州市临淇镇临淇村西环路中段的该公司的分公司的整体资产转让于宋XX、栗XX,后二人在此处共同经营林州市临淇屠宰场,进行生猪屠宰。
4.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证明被告人万XX、张XX分别经营“林州市临淇镇孔峪万事兴干鲜店”、“林州市临淇镇孔峪荣江干鲜店”,经营范围包括肉类等食品零售。
5.临淇屠宰场工资表、临淇食品公司名片,证明该公司雇佣的工作人员包括宋一X、宋二X、栗一X、牛XX等人。
6.林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情况说明及对林州市各类商品的市场监测价格表,证明2011年2月至2013年4月期间监测的林州市的猪肉、生猪等商品的市场价格。
7.林州市公安局到案证明,证明被告人宋XX、栗XX于2013年6月16日被林州市公安局抓获归案;被告人万XX、张XX于2013年7月4日被林州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监督大队传唤到案接受调查;被告人李XX于2013年8月13日被林州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监督大队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调查。
8.林州市公安局关于病死猪肉销售金额计算的说明,证明病死猪肉销售金额的计算方法。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郭XX的证言,我在临淇屠宰场负责记账,我一人负责收购生猪进场记账,我和牛XX负责销售记账,现金收入支出由牛XX负责。临淇屠宰场主要由宋XX负责,栗XX辅助,宋一X、宋二X、栗一X主要负责收购生猪。鲜肉出售由宋XX定价,也负责收猪及定价,猪肉主要销售到临淇镇及乡下、五龙镇、县城市场。正常猪肉价格淡季为6元以上,旺季为9元以上,检验不合格猪肉的价格宋XX标的大约是4至5元。早上屠宰的猪都能通过检疫,白天随送随杀的病死猪不通过检疫人员就拉出去卖了。以前临淇屠宰场收过病死猪。
2.证人牛XX的证言,我于2008年左右开始在林州市临淇屠宰场上班至今。临淇屠宰场由宋XX和栗XX合伙经营,宋XX负责生猪和肉的定价,栗XX负责屠宰,有时候其二人也商量。郭XX负责记账,我负责出纳,栗一X、宋一X、宋二X负责收猪和送肉。2012年冬天开始收购病死猪,以前也收过,但次数很少,收购病死猪是宋XX允许的。记账本上的账分两部分,一部分是收购母猪肉的账,一部分是收购病死猪肉的账,这两种猪肉价格不相上下,都是每斤3.5元至5元左右。病死猪的收购价格及病死猪肉的出售价格都是宋XX负责定价。
3.证人栗一X的证言,林州市临淇镇屠宰场由宋XX和栗XX共同经营,因宋XX所占股份大,由宋XX负责管理,平时收猪、定价由宋XX负责,栗XX协助宋XX工作,并负责电麻猪。我在临淇屠宰场负责收购生猪,也负责屠宰和送肉。我收购过6至7头病死猪,是拉到临淇屠宰场偷杀的。我往临淇孔峪的张XX、万XX、牛鹏宇的肉店及林州市茶店乡李XX、临淇镇李家寨村的闫XX和张一X送过病死猪肉。2011年底至2012年10月份大概给张XX送过七八次病死猪肉,大概有70至80斤。2012年春天至10月份,我给万XX送过五六次病死猪肉,大概有80至90斤。2012年6、7月份,给李XX送过病死猪肉,大概有20余斤。病死猪肉的具体价格记不清了,只知道比正常猪肉便宜1至2元。
4.证人宋一X的证言,我于2010年10月1日到我父亲送宋XX经营的临淇屠宰场上班至今。宋XX是法人,全权负责,负责收购、猪肉定价等事项,栗XX是名义会计,也负责屠宰中的剐毛,我和宋二X负责屠宰、收猪、送肉,栗一X负责屠宰剐毛、收猪、送肉,郭XX、牛XX负责记账。从2010年春节后至2013年5月份,我共收购了五十余头病死猪,130斤以上的有二十余头都送到了临淇屠宰场宰杀后销售了。我收购的病死猪不会经过检疫,都是偷偷屠宰,没有盖检疫章。一般病死猪肉比同期正常猪肉的市场价格低二三元钱。2011年冬天,我给临淇孔峪经营干鲜店的张XX送过二三次病死猪肉,共大约十几斤。2012年上半年,我给临淇孔峪经营干鲜店的万XX送过二三次病死猪肉,共二十余斤。我向茶店菜市场的李XX销售过病死猪肉,2011年上半年送过一次,下半年送过二三次,每次都是二十余斤,共六十余斤。
5.证人宋二X的证言,我于2011年3月份开始到临淇屠宰场上班,负责收猪、送肉。2012年至今我共往临淇屠宰场送过十一二头病死猪,病死猪直接卸到屠宰车间,我父亲宋XX当即就安排工人进行屠宰,然后根据屠宰后的出肉量、肉质由宋XX定价。品质好的病死猪肉比正常猪肉便宜1至2元钱,品质不好的比正常猪肉便宜2至3元钱。病死猪肉不会通过检疫,我收购的病死猪向市场销售前没有经过检疫。
6.证人李一X的证言,我在林州市临淇镇南环路口摆肉摊卖肉至今,我销售的猪肉都是从临淇屠宰场批发的。我从宋XX的屠宰场批发过病死猪肉,这种猪肉比正常猪肉价格便宜1至2元。
7.证人张二X的证言,我于2009年前后开始在岭南村设摊卖肉,2012年2、3月份开始从临淇屠宰场批发病死猪肉,大概卖了八九百斤,都在我的肉摊零售。一般病死猪肉价格比正常猪肉价格低2元钱左右。
8.证人赵XX的证言,我是林州市民生食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宋XX、栗XX是我公司职工,是临淇屠宰场负责人,2006年12月15日我代表公司与其二人签订了资产转让协议,协议内容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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