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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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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39、证人严某某的证言,证实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印象中是八万块钱购买了一处李某某开发的宅基地,买宅基地的钱全给李某某了,李某某和我丈夫张某戊签订了一份土地转让协议书。(看侦查员出示的正阳县国土资源局土

39、证人严某某的证言,证实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印象中是八万块钱购买了一处李某某开发的宅基地,买宅基地的钱全给李某某了,李某某和我丈夫张某戊签订了一份土地转让协议书。(看侦查员出示的正阳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监察大队提供的《土地转让协议》复印件说)这是我丈夫张某戊和李某某签订的购地协议。李某某说负责办理土地使用证等证件,还收了我们每家4300元的办证钱,但是到现在也没有见到土地使用证等证件。

40、证人白某甲的证言,证实我是2014年11月份通过熊寨村的贺某甲购买到李某某出售的宅基地的,贺某甲从李某某手中购买的宅基地,然后以102000元的价格转卖给我了。宅基地东西长是20米,南北宽是7米。2014年农历十月初,李某某的妻子说,李某某统一负责办理土地使用证等相关手续,让交4300元的办证钱,我交钱后也没有出收据,到现在也没见到有关宅基地的证件。

41、证人白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时,我家购买了李某某卖的一处东西长20米,南北宽7米的宅基地,付给李某某93000元后,李某某与我签订了一份土地转让协议书。(看侦查员出示的由正阳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监察大队提供的《土地转让协议书》复印件后说)这份协议是我和李某某签订的。开始李某某让我家盖成门朝南的房子,但是后来二队的群众不愿意,说我买的宅基地是村里的路,后我找李某某,李某某给我调到崔某某北边了,结果我家在盖房子时才发现给我换的宅基地南北有7米宽,东西只有16米长,我找李某某让退钱,李某某一直没有退。交给的93000元中有90000元是购买宅基地的钱,还有3000元李某某说是负责办理土地使用证的等相关手续的钱。但到现在也没有见到土地使用证等证件。

42、证人贺某甲的证言,证实2012年时我从李某某手里以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块东西长20米、南北宽7米的宅基地,后来我又不想在那建房了,就以102000元的价格把宅基地卖给白某甲了。李某某是从熊寨村二队三组、四组群众手里购买的土地,买地的钱全部分给群众了。当时那块地一部分是群众的菜园,一部分是水沟。我家的地也在其中,一直在荒着,没有任何附属物。

43、证人李某丁的证言,证实我家以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李某某开发的一处东西长20米南北宽7米的宅基地,给李某某钱时没有签订协议,只有一个收条。钱全部交给李某某了。买时地一部分是群众的菜园。一部分是水沟,我家当时在地上种的有几颗小杨树,李某某补偿了200元钱。

44、证人肖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左右,我在熊寨街上购买了李某某卖的一处宅基地,付给李某某94000元钱。签订协议上写的宅基地东西长20米,南北宽7米,但后来我家打地基时发现宅基地没有那么多,东西只有16米。我给李某某的94000元钱中有购买宅基地的钱,还包括李某某说办理土地使用证、准建证等证件的钱。(看侦查员出示的正阳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监察大队提供的《土地转让协议书》复印件后称)这是我和李某某签订的协议书,因我不是一次性交给李某某的购地款,再则李某某打的有收条,所以协议书上没有写购地的钱数。

45、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我于2012年从李某某手里购买到在熊寨村中心小学东边开发的一块宅基地,我付给李某某八万元钱。2012年春上我把购地款全部付给李某某后,李某某才与我签订了一份土地转让协议书。我所购买的这块宅基地东西长是20米,南北宽是7米,总共是140平方米,(看侦查员出示的由正阳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监察大队提供的《土地转让协议书》后称),这是当时和李某某签订的协议书,建房时李某某收了我4000元的办理土地使用证的钱,但是到现在没有见到任何相关的证件。购买的宅基地是荒地,我盖房子时地里蒿草很多。

46、证人李某戊的证言,证实2012年我从李某某手中以83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处开发的宅基地。后来我发现真阳镇乐堂的陈某某在我买的宅基地上建房,我去阻止,陈家人找到李某某,李某某说让陈家人盖房子,再给我找一处宅基地,李某某说了几个地方我都不满意,就要原来买的那一处宅基地,两家僵持了下来。后来听说陈家人看病用钱,想从李某某处把买宅基地的钱要回来,李某某说这块宅基地归我了。当时给李某某的是现金,李某某出的有收条,但没有签协议。(经辨认侦查人员出示的收条复印件后称)这是李某某给我写的收条。我总共给李某某交了93000元,其中有10000元是给陈家拿出来打地基的钱。

47、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我从李某某手中以80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块南北长7米东西长20米的宅基地,当时给李某某交的都是现金,李某某出的有收条,签的也有协议。2013年准备建房时,熊寨街上的李某戊不让建,还说李某某把那处宅基地卖给李某戊了,我找到李某某问怎么回事,李某某说没事、只管建。我打地基时,李某戊又过来阻止,我找到李某某,李某某说再给李某戊找一处宅基地,但是李某戊不愿意,就是不让我家建房,两家僵持房子也一直没有建成。2014年时我生病了急等着用钱,就和李某某商量把宅基地让给李某戊,李某某也同意了,我说打地基花了12000多元,而且之前的8万元也交给李某某两年了,他想要点利息,李某某同意给他8000元的利息,还说总共给他10万元,但是我家人找李某某要多次只要到了5万元,剩余的钱一直没有给我。

48、证人李某丑的证言,证实两、三年前,我购买了李某某一处宅基地。宅基地南北宽是7米,东西长是20米。买时这块地是荒地,种的还有杨树,我记不清是多少钱买到的了,李某某和我丈夫签订的协议放哪我也记不清了,(看侦查员出示的由正阳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监察大队提供的《土地转让协议书》复印件后称)这是和李某某签订的协议书,我家建房子时,李某某说负责办理宅基地的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件,收多少钱我记不清了。

49、证人白某乙的证言,证实2012年左右的时候,我家从李某某开发房地产的地方买了一处宅子。买的这处宅基地具体位置在熊寨镇中心小学东侧,我不知道买宅基地时与李某某签订的有没有协议,当时是我丈夫和李某某谈的,现在我丈夫已经去世了。买李某某宅基地的钱全部支付给李某某了,李某某出具的有收据,现在在哪放着我也记不清了。

50、证人李某已的证言,证实2013年时,我以10万元的价格从李某某手里购买了熊寨粮所南院南侧的一处宅基地,当时先交了6000元的定金,后又交了6万元准备建房时,李某某说没有和粮所的人说好,现在建不成。因为宅基地有一个斜角在盖房子时要占用粮所的一点地皮,由李某某负责和粮所的人协商。但是到现在既建不成房子,也不退还钱。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