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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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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2011年时,李某某从熊寨村二队村民手里以4万元的价格一共买了十几亩地,另外还从熊寨村的刘某乙手里花8000元买了一个鱼塘,李某某买后在2012年时开发这块地,在地的中间修了一条路,两边

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2011年时,李某某从熊寨村二队村民手里以4万元的价格一共买了十几亩地,另外还从熊寨村的刘某乙手里花8000元买了一个鱼塘,李某某买后在2012年时开发这块地,在地的中间修了一条路,两边分割成小块宅基地分块卖出去的,每块8万多点卖的有三、四十户。在地的最北部李某某建了商品房出售。那块鱼塘垫起来了,但是没有开建。李某某买的那块地原是二队的洼稻田,后来分给三组、四组的群众当菜地了,地里有树、菜、老坟,后来李某某出钱把地里的附属物和群众协商弄掉了。

3、证人梁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在熊寨镇任副镇长时,李某某在熊寨村二队、三队购买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因为购地的事李某某找我咨询过,一块吃过几次饭。我答复说二队这块地牵涉的事比较多,要把这些事处理好,并办理完相关手续才能开发。2011年4月份,我调走以后,就没有和李某某有更多往来了。

4、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2008年,我以每年60元的价格承包了村民组的鱼塘,承包期限30年,鱼塘有二亩多地,水面才一亩多。2011年8月份,李某某和我谈要承包鱼塘,付给我8000元把鱼塘剩余的27年承包了。合同2038年到期后鱼塘归村委二队集体所有。李某某还在三组买的有3亩多地,从四组买的有十来亩地,当时是按每亩2万元的价格从村民手里购买的。买后李某某在2012年开始开发,现在大部分都建成住房了。

5、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李某某购买熊寨村二队三组、四组土地没有通过熊寨村委。2012年,我听说李某某让群众放树,才知道李某某购买了二队三组、四组的土地,听说是二十亩左右,每亩两万元,所买的土地一部分建成了两间两层楼房卖出去,一部分分割成每处两间房子的小块宅基地卖出去了。这块土地原是三组、四组的菜地,后来种上树了。

6、证人李某辛的证言,证实我是现任熊寨村二队三组组长。李某某是我侄子。2011年或2012年,李某某说想把村民组的菜地买着搞房地产开发,我召集庄的群众开会,说如果大伙同意就在李某某弄好的协议上签名,如果不同意就算了。开会后我出去打工了,后来回家听说李某某将庄的菜地买下来了。那块菜地没有人种菜,有的种上树了,还有一些是洼稻田。李某某是以每亩两万元的价格买的,有十来多亩,总共给群众二十八万元钱,卖地的钱已全部分给群众了。

7、证人袁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天热时,我给李某某做过修桥、修路的工程,当时我是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给李某某修路、架桥的。我当时给李某某架了两座桥,工钱是多少记不清了,印象中两座桥工钱总共是9万元钱,,修路的工钱印象中是三万多元。李某某现在还欠我四、五万元钱。我感觉李某某架桥花费最多也就是二十万元钱,修路最多花费的也就是二十万元钱,因为修路基本上是工钱和料钱各占一半的花费。李某某在熊寨镇粮所南院南侧搞房地产开发的土地是买熊寨镇熊寨村二队三组和四组的土地,是以每亩两万元的价格购买的,部分地是二队给群众预留的宅基地,还有二队给群众分的菜地。当时这块地里有老坟。还有种的杨树,李某某出钱让群众把老坟迁走,把杨树放掉的,具体李某某赔多少钱,我不知道。那块地里也有我家的杨树,印象中有三十多棵,李某某总共赔了我家四、五千块钱。

8、证人王某丁的证言,证实2012年春上,我在正福混凝土有限公司工作时,李某某通过我到正福混凝土有限公司拉的石料,李某某说是修路、架桥用。当时混凝土的价格是每立方三百多块钱。

9、证人贾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李某某想买熊寨村二队三组、四组的地,当时四组开会有同意的,也有不同意的,后有几个村民代表挨家挨户的让签字,到我家时我也签字了。当时是两万元一亩卖给李某某了,钱都给了,是按人头分的,李某某买时土地有荒地、有树林,还有老坟、沟、凹稻田,李某某买后又分开卖给别人盖房子了。

10、证人刘某丙的证言,证实2011年左右,我在街上北关移动通信店里上班,后来说分钱吋我才知道李某某买了熊寨村二队三组和四组的地,我家分的钱是袁某某和其他人送到家里的。李某某什么价格买的我不清楚,买地时有一片是荒地、一片树林,地上的附属物有树林和老坟,李某某赔偿我家栽的树钱有1500元左右。

11、证人王某戊的证言,证实三四年前,李某某买三组的地找到我让签字,我不同意也没有签字。后来李某某给三组拿了四万元钱,我不清楚李某某多少钱一亩买的,李某某买时地上有稻田、凹地、栽的有树,还有老坟,我家当时在这块地上有两处老坟,每处补偿3000元,李某某给我迁坟补偿的钱6000元,签订的没有协议。

12、证人贺某乙的证言,证实好几年前,李某某买过熊寨村二队三组、四组的地,我也分到钱了,李某某购买的这快地上有我家种的二十棵小树,每棵赔偿四块钱,总共赔偿八十块钱左右,李某某买了地后又搞开发卖给别人了。

13、证人曾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李某某买了熊寨村二队三组、四组的地。买三组的地总共是四万元钱,组长把钱拿给村民代表分给了组里185个村民。三组的两亩多地是凹稻田,后来栽上树了,我家的树砍的时候没有给钱,当时李某某说以后给我家买煤,到现在也没有见。

14、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实李某某把熊寨镇二队在熊寨镇粮所南边的地买走了,买地的钱组里按每家人数均分的,我家四口人,分了四五千元,具体李某某买地的价格我不清楚,地有二队的菜地、宅基地,但是菜地没有种菜,都种树了,我家种的有21棵杨树,赔偿一千四、五百块钱,给钱没有手续也没有协议。

15、证人孙某甲的证言,证实两三年前,熊寨村二队三组的老党员付景海商量把三组在熊寨粮所南边的一块地卖给李某某,当时是付静海和王某乙同李某某谈的,最后是以四万元的价格卖的地,买地的钱都付给村民了,当时那一片是凹稻田,后来分成菜地了,这块地上我家没有附属物。

16、证人李某丁的证言,证实前几年的一个夏天,有人通知我去领钱,我才知道三组在熊寨粮所南边的一块地卖给李某某了,我就到村民组长孙某甲家去领卖地的钱,地的位置在熊寨镇粮所南院南侧,熊寨镇中心小学东侧,买地的钱都付给村民了,当时那一片是凹稻田,后来分成菜地了,但是都在种树,我家的有十来棵小杨树,李某某总共给了二百块钱。给钱也没有手续也没有协议。李某某买了地后又搞开发卖给别人了。

17、证人李某壬的证言,证实几年前的一个冬天,到我家分钱时我才知道三组在熊寨粮所南边的一块地卖给李某某了,具体情况不清楚,买地的钱都付给村民了,是按人均分的,这块地以前是凹稻田,后来有菜地、种的有树,这块地上我家没有附属物。

18、证人罗某某、王某已、张某丙的证言,其证言内容与李某壬的证言基本一致。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