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证人贾某甲的证言。证实几年前的秋天,二队三组的村民开会说把粮所南边的一块地卖给李某某,村民组的群众都同意了,具体什么价格卖的我不清楚,这块地以前是凹稻田,后来分给群众当菜地、宅基地,但是没有种菜,在荒着。我家在地里有老坟,李某某出钱,我家把老坟迁走了。 20、证人贺某丙的证言,证实几年前的秋天,李某某找到我说要用熊寨粮所南侧的一块地,地里有我家的老坟,想让我家迁坟,我才知道李某某把这块地买走了。地上有我家的五座坟,每座坟李某某给我三千块钱。 21、证人焦某某的证言,证实李某某大约是2006年购买了熊寨村四组粮所院墙南边的土地,购地协议上不是我签的字,是别人代签的,李某某是按每亩2万元购买的,大约10亩左右,我参与分钱了,是按7个人头分的钱,每人分1480元,共得10360元。当时地上大部分是树林,有二亩多是凹稻田,我家种的有二十多颗树,李某某补偿了我1200元钱。 22、证人贺某丁、刘某丁、焦某甲、刘某戊的证言,其证实的内容与焦某某的证言基本一致。 23、证人袁某某的证言,证实李某某大约是在2006年购买了熊寨村四组的土地,买地协议是在村民李某癸家门口签的,协议上的名字是我自己签的,当时是按每亩两万元的价格购买的土地,大约是10亩左右,我不知道付了多少钱,我参与分钱了,是按5个人头分的钱,每人1480元,分了7400元。我种的有二三十来颗树,李某某补偿了我大约3000元。另外,我还和李某某签订了土地置换房屋的协议,我的宅基地被李某某改建成楼房了,是在李某某建的十八套楼房所占的地中,协议是我自愿签的。 24、证人刘某己的证言,证实几年前女儿何苗苗打电话说村民组分钱,我才知道李某某买了村民组的地,具体情况不清楚。 25、证人张某丁的证言,证实2008年左右,李某某买了我队的地,不清楚怎么买的,钱是从队长王某乙手里领的,也没有打条或签字。当时那块地上我种的有七八颗树,李某某没有补偿我钱。 26、证人苏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前后李某某买过二队的地,是4万元买的一亩多地,村民组卖地前开群众会了,分钱时小队的队长王某乙、李某子等人在场,当时地上有群众种的菜和树,我种的有10来棵树,李某某后来按一棵树10元钱补偿我的。 27、证人刘某庚、孙某乙、陈某甲的证言,其证言内容与证人苏某某的证言一致。 28、证人李某子的证言,证实我是李某某的大哥,2010年或2011年秋天,李某某以4万元的价格买了熊寨村二队三组的不到二亩地,北面那几分地是宅基地,上面种的树,几分地以外都是凹稻田和水沟,卖地时开了群众会,分钱是蔡国伟和孙平心分的钱,我领钱时签字按手印了,我种的有十几颗树,李某某补偿其他群众了,但没有补偿我。李某某买地后拉土垫垫然后卖了。我家用宅基地与李某某对换的有楼房,是我妻子焦某乙和李某某签的协议,(经辨认侦查人员调取的对换楼房协议书称)这是焦某乙和李某某签订的协议。我家和李某某对换楼房的宅基地的位置在李某某已经建成的十八套楼房位置内。签协议是自愿的。 29、证人夏某某的证言,证实李某某以4万元的价格买过我组的一亩多地,当时没有签协议,地上种的有菜、树、棉花。我家分多少卖地钱我说不清楚,是我丈夫王献中去领的,李某某买地后拉土垫垫当宅子卖了。 30、证人刘某辛的证言,其证言内容与证人夏某某的证言一致。 31、证人刘某壬的证言,证实2012年我家在熊寨粮所南院附近的一处宅基地与李某某置换过一套楼房,当时和李某某签订的有协议,原件在李某某拿住。我家的那块宅基地南北长有20米,东西宽有16米,具体位置是在李某某建好的楼房最西边那一排面朝西的房子南边那一片。因为李某某说用楼房和我置换宅基地吃亏了,向我要六万元钱,后来我找人说说,支付给李某某四万元钱。李某某买地的事我不知道,当时我在南方打工,是后来知道的。我分的钱到现在我也不知道有多少,李某辛给我送钱时,我说:“你先拿住用.”李某辛到现在也没有把钱给我, 32、证人贺某戊的证言,证实几年前,李某某购买了我组的土地,是以每亩2万元买的,协议是李某某拿到我家门口我签的,李某某买了大约10亩左右,我家领了5920元,当时土地是树林子和凹稻田,我家在上面种有十几颗树,李某某后来补偿我家五、六百元。李某某买地后北边盖房子卖了,南边卖给别人当宅子了。 33、证人蔡某某、韩某某的证言,其证言内容与证人贺某戊的证言一致。 34、证人贺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秋天,我听说李某某卖熊寨镇中学东北角宅基地,就找李某某以8万元的价格从李某某手里买了一处南北宽7米,东西长23米的宅子,我把钱给李某某后,李某某给我出具一份收条,现在也不知道放到哪里去了。我买的这块宅基地当时是荒地,上面有几颗小树。李某某说给办理土地使用证和规划建设证,但是现在还没有办下来,办证的4300元钱也交给李某某了,李某某没有出具啥手续。 35、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10月份,我听说李某某在卖熊寨镇中学东北角地作为宅基地,就找李某某要了一块地。后我分三次把八万元钱交给李某某了。买的这块地南北宽7米,东西长20米。当时是洼稻田,荒地,地上有几棵小树。李某某说办理土地使用证和规划建设证,办证的4300元钱已经交给李某某了。 36、证人李某甲、张某某、李某乙、王某某、叶某某、刘某甲、何某某、李某丙、孙某某、熊某某、王某甲、熊某甲的证言,主要证实在2011年或2012年的时候,以8万元的价格从李某某手里买了一处南北宽7米,东西长20米的宅基地。买地的钱已经全部交给李某某的事实。 37、证人崔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秋天的时候,从李某某开发房地产的地方以94300元的价格买了一处宅子,这处宅基地南北宽是7米,东西长是16米。地皮是九万块钱,还有4300元钱是办理土地使用证的钱。钱已全部给李某某了。 38、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2011年冬天时,我听说李某某在熊寨中心小学东侧开发房地产,对外卖宅基地,我找到李某某,支付给李某某81000元钱。买了一处地皮。我买的这处宅基地南北宽是7米,东西长是16米。买时这块地是荒田,李某某承诺给办理土地使用证,并收了4300元钱的办证钱,但到现在还没有见到土地使用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