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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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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安等抢劫、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支四毛涉嫌参与的共计35起犯罪中,有17起盗窃的证据不足,其中只有贾大华和支四毛两人参与的,贾大华就没有指认支四毛,只有贾大华、支四毛、胡安三人参与的,贾大华和胡安都没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支四毛涉嫌参与的共计35起犯罪中,有17起盗窃的证据不足,其中只有贾大华和支四毛两人参与的,贾大华就没有指认支四毛,只有贾大华、支四毛、胡安三人参与的,贾大华和胡安都没有指认支四毛,应当都不予认定。支四毛当庭认罪,部分涉案物品没有鉴定,大部分物品退还,请合议庭量刑时予以考虑。

被告人贾大华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4、11、13、15、20、22、23、26、28起盗窃犯罪其没有参与,其他的都参与了。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贾大华能够积极认罪、悔罪,而且部分涉案物品已经退还给受害人,对侦查机关扣押的与本案无关的被子、现金等扣押物品应依法解除扣押归还给持有人。

被告人高中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安、支四毛、贾大华、高中成有以下犯罪事实:

一、抢劫罪

2014年9月16日凌晨,被告人胡安伙同贾大华、支四毛驾驶三轮摩托车蒙面窜到商水县化河乡任庄村被害人高翠家,盗窃“小羚羊”牌电动三轮车一辆、“鲁西”牌复合肥四袋等物品,后被商水县任庄村村民许立顺发现,许立顺问其干啥哩,被告人胡安追上许立顺并使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其刺伤。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520元,被害人许立顺伤情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高翠、许立顺陈述、证人高苦、陈国强证言,书证有被告人胡安、贾大华、支四毛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价格鉴定结论、伤情鉴定、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盗窃罪

1、2014年9月27日凌晨,被告人贾大华、支四毛、高玉民(刑拘在逃)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袁老乡方庄村,采取扒墙方式进入被害人苏少洋家,将其家中一辆红色“雅马哈”牌两轮摩托车及一条黑狗盗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750元。

2、2014年9月25日凌晨,被告人贾大华、支四毛、高玉民(刑拘在逃)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商水县城关乡双庙村,采取剪锁翻墙方式进入刘娟家,盗窃四袋“春暖”牌化肥、三袋“豫农201”牌小麦种、一台“常州”牌柴油水泵一体机,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1372元。

3、2014年9月25日凌晨,被告人贾大华、支四毛、高玉民(刑拘在逃)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商水县平店乡雒庄村,采取剪锁方式进入马玉霞家,盗走小麦800斤、“爱玛”电动车等物品,价值人民币5816元。后三人又窜至刘明学家,采取翻墙方式进入后,盗走刘明学家“大阳”牌电动三轮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720元。

4、2014年9月22日凌晨,被告人贾大华、支四毛、胡安、高玉民(刑拘在逃)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商水县平店乡程岗村,采取翻墙方式先后进入程新国家,将程新国的2100元现金及一台“清华紫光”牌液晶电视机盗走,价值人民币2340元;后四人窜到该村程卫中家,采取翻墙、剪锁方式将程卫中家的两台老式电视机、一台洗衣机盗走,物品价值人民币1356元。

5、2014年9月21日凌晨,被告人贾大华、支四毛、胡安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商水县城关乡大李行政村王石桥自然村,采取翻墙方式进入王俊衣家,将王俊衣家放在院内的一辆“比德文”牌电动三轮车、一辆“钻豹”牌摩托车盗走,价值人民币6470元。

6、2014年9月20日凌晨,被告人贾大华、支四毛、胡安、高玉民(刑拘在逃)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商水县平店乡雒庄村,采取挖墙方式盗走周高峰家养猪场内28袋饲料和8袋小麦种,价值人民币4326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已退还被害人。

7、2014年9月19日凌晨,被告人贾大华、支四毛、胡安、高玉民(刑拘在逃)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商水县魏集镇郭屯村,采取翻墙方式进入郭留生家,盗走小麦36袋,价值人民币3780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已退还被害人。

8、2014年9月14日凌晨,被告人贾大华、支四毛、胡安、高玉民(刑拘在逃)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商水县平店乡刘大庄村,采取翻墙方式进入熊光敬家,将熊光敬家约2000斤小麦、300斤籽棉、一辆“都市佳人”牌两轮电动车等物品盗走,物品价值人民币11803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已退还被害人。

9、2014年农历8月20日(2014年9月13日)前后的夜里,被告人贾大华、支四毛、胡安、高玉民(刑拘在逃)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商水县化河乡南郭村,采取翻墙方式进入史妮家,盗走小麦800斤、“周麦”牌27小麦种一袋、“通胜”牌电动三轮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050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已退还被害人。

10、2014年9月9日凌晨,被告人贾大华、支四毛、胡安、高玉民(刑拘在逃)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商水县练集镇村李村,采取挖洞方式将李全林家养鸡场内41袋东北玉米和20袋豆粕盗走,价值人民币10588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已退还被害人。

11、2014年9月5日晚,被告人贾大华、支四毛、胡安、高玉民(刑拘在逃)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商水县练集镇村李村,翻墙进入李新政家,将其一辆“北方永胜”牌三轮车盗走,价值人民币3720元。

12、2014年8月30日凌晨,被告人贾大华、支四毛、胡安、高玉民(刑拘在逃)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商水县平店乡东邓店村,采取翻墙方式先后进入陆翠花、孙先进、孙孝林等村民家中,实施盗窃,涉案物品分别价值人民币3200元、720元、1184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已退还被害人。

13、2014年8月30日凌晨,被告人贾大华、支四毛、胡安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商水县袁老乡老虎庄村,采取挖洞方式进入武平付家的养鸡场,盗窃豆粕7袋、鸡蛋100斤、玉米200余斤,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2210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已退还被害人。

14、2014年8月26日凌晨,被告人贾大华、支四毛、胡安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商水县平店乡文寨村,采取挖洞方式进入李现芳家,将李现芳家三十五斤芝麻、两桶“海西”牌涂料、四个铜锣及2000余斤小麦盗走,价值人民币3360元。

15、2014年8月24日凌晨,被告人贾大华、支四毛、胡安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商水县练集镇钱营村,采取翻墙方式进入高倩倩家后剪断大门锁,将高倩倩家放在院内小麦偷走3000斤左右,价值人民币3180元。

16、2014年8月21日凌晨,被告人贾大华、支四毛、胡安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商水县化河乡任庄村,采取翻墙方式进入许新国家,将其一台汽油水泵机组、一辆三轮摩托车和两袋水管、一根下接管盗走;同日三人采取挖洞方式进入任庄村马玉莲家,将其家中饲养的三只羊盗走。涉案物品分别价值人民币891元,马玉莲家的三只羊价值人民币3900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