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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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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安等抢劫、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刑初字第64号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安,又名胡国平、胡安生,男,生于1960年11月18日,身份证号码:412723196011186233,汉族,文盲,农民,住商水县固墙镇赵吉村八组。因犯盗窃罪,于1981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刑初字第64号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安,又名胡国平、胡安生,男,生于1960年11月18日,身份证号码:412723196011186233,汉族,文盲,农民,住商水县固墙镇赵吉村八组。因犯盗窃罪,于1981年被上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2年3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抢劫,于2014年9月28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商水县看守所。

被告人支四毛,男,生于1965年7月20日,身份证号码:41272319650720595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商水县固墙镇黄台村十一组。因犯盗窃罪,2005年3月23日被河北省任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1年1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抢劫,于2014年9月28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商水县看守所。

辩护人何德智,男,河南商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贾大华,又名贾二华,男,生于1970年7月12日,身份证号码:412719700712731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商水县袁老乡贾阁村一组。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3月23日被河北省任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12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盗窃,于2014年9月28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商水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商水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俊锋,男,河南江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中成,男,生于1973年5月10日,身份证号码:41272319730510639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商水县固墙镇黄台村六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4年12月7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2015年1月29日经商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5)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安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告人支四毛、贾大华、犯盗窃罪、被告人高中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1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安、被告人支四毛及其辩护人何德智、被告人贾大华及其辩护人王俊锋、被告人高中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抢劫罪

2014年9月16日凌晨,被告人胡安伙同他人驾驶三轮摩托车蒙面窜到商水县化河乡任庄村被害人高翠家,盗窃

“小羚羊”牌电动三轮车一辆、“鲁西”牌复合肥四袋等物品,后被商水县任庄村村民许立顺发现,被告人胡安追上并使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其刺伤。

二、盗窃罪

1、2014年9月27日凌晨,被告人贾大华、支四毛、高玉民(刑拘在逃)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袁老乡方庄村,采取扒墙方式进入被害人苏少洋家,将其家中一辆红色“雅马哈”牌两轮摩托车及一条黑狗盗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750元。

2、2014年9月25日凌晨,被告人贾大华、支四毛、高玉民(刑拘在逃)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商水县城关乡双庙村,采取剪锁翻墙方式进入刘娟家,盗窃四袋“春暖”牌化肥、三袋“豫农201”牌小麦种、一台“常州”牌柴油水泵一体机,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1372元。

3、2014年9月25日凌晨,被告人贾大华、支四毛、高玉民(刑拘在逃)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商水县平店乡雒庄村,采取剪锁方式进入马玉霞家,盗走小麦800斤、“爱玛”电动车等物品,价值人民币5816元。后三人又窜至刘明学家,采取翻墙方式进入后,盗走刘明学家“大阳”牌电动三轮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720元。

4、2014年9月23日凌晨,被告人贾大华、支四毛、胡安、高玉民(刑拘在逃)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商水县魏集镇洪桥村,采取剪锁方式进入邓和平家后,将邓和平家一辆“森爵”牌电动三轮车、“多饱”牌复合肥、两件十年陈酿白酒等物品盗走,价值人民币4715元。后将该村邓同山代销点内的六百元现金盗走。

5、2014年9月22日凌晨,被告人贾大华、支四毛、胡安、高玉民(刑拘在逃)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商水县平店乡程岗村,采取翻墙方式先后进入程新国家,将程新国的2100元现金及一台“清华紫光”牌液晶电视机盗走,价值人民币2340元;后四人窜到该村程卫中家,采取翻墙、剪锁方式将程卫中家的两台老式电视机、一台洗衣机盗走,物品价值人民币1356元。

6、2014年9月21日凌晨,被告人贾大华、支四毛、胡安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商水县城关乡大李行政村王石桥自然村,采取翻墙方式进入王俊衣家,将王俊衣家放在院内的一辆“比德文”牌电动三轮车、一辆“钻豹”牌摩托车盗走,价值人民币6470元。

7、2014年9月20日凌晨,被告人贾大华、支四毛、胡安、高玉民(刑拘在逃)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商水县平店乡雒庄村,采取挖墙方式盗走周高峰家养猪场内28袋饲料和8袋小麦种,价值人民币4326元。

8、2014年9月19日凌晨,被告人贾大华、支四毛、胡安、高玉民(刑拘在逃)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商水县魏集镇郭屯村,采取翻墙方式进入郭留生家,盗走小麦36袋,价值人民币3780元。

9、2014年9月14日凌晨,被告人贾大华、支四毛、胡安、高玉民(刑拘在逃)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商水县平店乡刘大庄村,采取翻墙方式进入熊光敬家,将熊光敬家约2000斤小麦、300斤籽棉、一辆“都市佳人”牌两轮电动车等物品盗走,物品价值人民币11803元。

10、2014年农历8月20日(2014年9月13日)前后的夜里,被告人贾大华、支四毛、胡安、高玉民(刑拘在逃)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商水县化河乡南郭村,采取翻墙方式进入史妮家,盗走小麦800斤、“周麦”牌27小麦种一袋、“通胜”牌电动三轮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050元。

11、2014年9月10日凌晨,被告人贾大华、支四毛、胡安、高玉民(刑拘在逃)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商水县化河乡任庄村,采取挖洞方式进入许平的养猪场,将十头猪电死后盗走,价值人民币8970元。

12、2014年9月9日凌晨,被告人贾大华、支四毛、胡安、高玉民(刑拘在逃)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商水县练集镇村李村,采取挖洞方式将李全林家养鸡场内41袋东北玉米和20袋豆粕盗走,价值人民币10588元。

13、2014年9月7日凌晨,被告人贾大华、支四毛、胡安、高玉民(刑拘在逃)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商水县魏集镇苏童村,采取挖洞方式进入苏自宽的养鸡场,将养鸡场内的26袋饲料、一条狗、34斤豆油盗走,价值人民币2993元。

14、2014年9月5日晚,被告人贾大华、支四毛、胡安、高玉民(刑拘在逃)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商水县练集镇村李村,翻墙进入李新政家,将其一辆“北方永胜”牌三轮车盗走,价值人民币3720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