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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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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安等抢劫、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15、2014年8月30日凌晨,被告人贾大华、支四毛、胡安、高玉民(刑拘在逃)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商水县平店乡东邓店村,采取翻墙方式先后进入陆翠花、孙先进、孙孝林等村民家中,实施盗窃,涉案物品分别价值人民币3200

15、2014年8月30日凌晨,被告人贾大华、支四毛、胡安、高玉民(刑拘在逃)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商水县平店乡东邓店村,采取翻墙方式先后进入陆翠花、孙先进、孙孝林等村民家中,实施盗窃,涉案物品分别价值人民币3200元、720元、1184元。

16、2014年8月30日凌晨,被告人贾大华、支四毛、胡安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商水县袁老乡老虎庄村,采取挖洞方式进入武平付家的养鸡场,盗窃豆粕7袋、鸡蛋100斤、玉米200余斤,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2210元。

17、2014年8月26日凌晨,被告人贾大华、支四毛、胡安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商水县平店乡文寨村,采取挖洞方式进入李现芳家,将李现芳家三十五斤芝麻、两桶“海西”牌涂料、四个铜锣及2000余斤小麦盗走,价值人民币3360元。

18、2014年8月24日凌晨,被告人贾大华、支四毛、胡安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商水县练集镇钱营村,采取翻墙方式进入高倩倩家后剪断大门锁,将高倩倩家放在院内小麦偷走3000斤左右,价值人民币3180元。

19、2014年8月21日凌晨,被告人贾大华、支四毛、胡安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商水县化河乡任庄村,采取翻墙方式进入许新国家,将其一台汽油水泵机组、一辆三轮摩托车和两袋水管、一根下接管盗走;同日三人采取挖洞方式进入任庄村马玉莲家,将其家中饲养的三只羊盗走。涉案物品分别价值人民币891元,马玉莲家的三只羊价值人民币3900元。

20、2014年8月18日凌晨,被告人胡安、贾大华、支四毛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商水县魏集镇苏童村,采取翻墙方式进入张素梅家,将张素梅放在堂屋西间内袋装的28袋小麦盗走,价值人民币3472元。

21、2014年7月18日凌晨,被告人贾大华、支四毛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商水县魏集镇洪桥村,翻墙进入洪金刚家,将洪金刚家的一辆红色锦鹤牌电动三轮车、一台潜水泵、四袋白色水管等物品盗走,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2380元。

22、2014年7月11日凌晨,被告人贾大华、支四毛、胡安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商水县魏集镇张庄村,采取翻墙方式进入张玉兰家、洪长春家、刘冷家,实施盗窃,涉案物品分别价值人民币924元、1440元。

23、2014年7月5日凌晨,被告人支四毛、贾大华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商水县练集镇王寨村,采用翻墙方式进入王换新家,将其家中一辆“真爱”牌两轮电动车、一辆“金泰美”自行车及三十袋小麦盗走,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3986元。

24、2014年7月1日凌晨,被告人贾大华、支四毛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商水县练集镇钱营村,采取翻墙方式进入万春芝家,将万春芝家放在院内的小麦盗走十三袋半,价值人民币1560元。

25、2014年6月下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贾大华、支四毛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商水县平店乡广投庄村,采取翻墙方式先后进入戚桂英、孙妮家,将戚桂英家二楼七袋半(重约900斤)小麦、孙妮家门楼下十三袋(重约1400斤)小麦盗走,涉案物品分别价值人民币1080元、1680元。

26、2014年6月20日凌晨,被告人贾大华、支四毛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商水县平店乡广投庄村,采取翻墙方式进入陈瑞家,将陈瑞家22袋(重约2420斤)小麦盗走,价值人民币2904元。

27、2014年6月17日凌晨,被告人贾大华、支四毛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商水县平店乡雒庄村,采取剪锁、撬锁方式进入刘德成家,盗窃冰箱、洗衣机、空调、液晶电视等物品,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19720元。

28、2014年收麦后不久,被告人贾大华、支四毛、胡安、高玉民(刑拘在逃)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商水县袁老乡承屯村,采取剪锁方式进入承刘次的侄子家,将承刘次放在其侄子家的二十八袋(重约3000斤)小麦盗走,价值人民币3600元。

29、2014年6月11日凌晨,被告人贾大华、支四毛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商水县袁老乡刘楼村,采取翻墙方式进入刘中军家,盗窃小麦二十五袋,价值人民币3600元。

30、2014年5月24日凌晨,被告人贾大华、支四毛、高玉民(刑拘在逃)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商水县化河乡杨树东村大史庄自然村,采取剪锁方式进入史仁义家,将史仁义家的一台电脑、一辆电动三轮车、2000余斤小麦盗走,价值人民币7760元。

31、2014年5月22日凌晨,被告人贾大华、支四毛等人窜至商水县魏集镇洪桥村,采取翻墙方式进入刘秀荣家、洪玉涛家、洪园园家,实施盗窃,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2500元。

32、2014年4月11日凌晨,被告人贾大华、支四毛、高玉民(刑拘在逃)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商水县固墙镇张坡村,采取翻墙方式进入许树立家,盗走玉米六十余袋,重约6000斤,价值人民币6900元。

33、2013年12月20日凌晨,被告人支四毛等人窜至商水县固墙镇张庄村许海彦家,将其家中一辆“新日”牌电动三轮车及车上的100件棉袄等物品盗走,价值人民币10180元。

34、2014年8月20日凌晨,被告人贾大华、支四毛、胡安驾驶三轮摩托车携带梯子等蒙面窜到商水县平店乡广投庄村胡纪龙家,盗窃胡五建放在胡纪龙家院内的“比德文”电动车一辆,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20元。

35、2014年9月16日凌晨,被告人贾大华、支四毛伙同他人驾驶三轮摩托车蒙面窜到商水县化河乡任庄村高翠家,盗窃一辆“小羚羊”电动三轮车、四袋鲁西复合肥等物品,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520元。

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14年秋季,被告人高中成先后从支四毛手中购买其盗窃所得的一辆“真爱”牌两轮电动车、41袋玉米和20袋豆粕及一辆“比德文”牌电动三轮车,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分别为680元、10588元、27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安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胡安、支四毛、贾大华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高中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胡安、支四毛、贾大华系二人以上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活动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胡安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贾大华、支四毛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请求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

被告人胡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抢劫罪没有异议,同时称对指控的盗窃罪的第15起、第18起记不清了,对其他的盗窃罪没有异议,但辩称第19起盗窃后把三轮车扔了,第22起小麦有个4袋、有个7袋。

被告人支四毛辩称第4、5、11、13、15、20、21、25、26、28、29、30、31、32、33起盗窃犯罪其没有干,其不知道,第22、23起没有印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