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九、河南天工集团董事长张某戊和高新运搞好关系,以求高新运在天工集团在涉税方面获得高新运的关照,于2012年春节前,给高新运送10000元现金;2012年中秋节前,给高新运送10000元现金;2013年春节前,给高新运送10000元现金;2013年中秋节前,给高新运送10000元现金;2014年春节前,给高新运送10000元现金。高新运五次共计收受50000元现金。 七十、河南龙城集团副董事长闫某某为和高新运搞好关系,以求高新运对龙城集团在涉税方面获得高新运的关照,于2012年春节前,给高新运送10000元现金;2013年春节前,给高新运送10000元现金;2014年春节前,给高新运送10000元现金。高新运三次共计收受30000元现金。 七十一、西峡县内燃机进排气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程某某为和高新运搞好关系,以求公司在税务征收过程中获得高新运的关照,于2014年春节前,给高新运送10000元现金。高新运收受了该10000元现金。 七十二、河南省邮政公司南阳市分公司总经理吕某某为和高新运搞好关系,以求公司在涉税方面获得高新运的关照,于2013年春节前,到高新运办公室送5000元现金;2013年仲秋节前,到高新运办公室送5000元现金;2014年春节前,到高新运办公室送5000元现金。高新运三次共计收受15000元现金。 七十三、南阳防爆集团股份公司副总经理莫某某为和高新运搞好关系,以求公司在涉税方面获得高新运的关照,于2012年春节前,到高新运办公室送5000元现金;2013年春节前,到高新运办公室送5000元现金;2014年春节前,到高新运办公室送5000元现金。高新运三次共计收受15000元现金。 七十四、河南中光学集团副总经理陈某乙为和高新运搞好关系,以求公司在涉税方面获得高新运的关照,于2011年春节前,到高新运的办公室送3000元的丹尼斯购物卡;2012年春节前,到高新运的办公室送3000元的丹尼斯购物卡;2013年春节前,到高新运的办公室送5000元丹尼斯购物卡;2014年春节前,到高新运的办公室送5000元丹尼斯购物卡。高新运四次共计收受16000元购物卡。 七十五、南阳市电力公司总会计师周某为和高新运搞好关系,以求公司在涉税方面获得高新运的关照,于2010年春节前,到高新运办公室送5000元现金;2011年春节前,到高新运办公室送5000元现金。高新运两次共计收受10000元现金。 七十六、铁通公司南阳市分公司总经理赵某某为和高新运搞好关系,以求公司在涉税方面获得高新运的关照,于2013年春节前,到高新运办公室送3000元购物卡;2013年下半年借高新运父亲去世之机,到三门峡送5000元现金;2014年春节前,到高新运办公室送3000元购物卡。高新运三次共计收受5000元现金和6000元购物卡。 七十七、河南油田财务处税政科科长王某丙为和高新运搞好关系,以求油田公司在涉税方面获得高新运的关照,于2010年春节前,到高新运的办公室送5000元购物卡;2011年春节前,到高新运的办公室送5000元购物卡;2012年春节前,到高新运的办公室送5000元现金;2013年春节前,到高新运的办公室送5000元现金;2014年春节前,到高新运的办公室送5000元现金。高新运以上五次共计收受10000元购物卡和15000元现金。 七十八、河南中源化学股份公司总经理孙某某为和高新运搞好关系,以求公司在涉税方面获得高新运的关照,于2011年春节前,到高新运的办公室送10000元现金;2012年春节前,到高新运的办公室送10000元现金;2013年春节前,到高新运的办公室送10000元现金。高新运三次共计收受30000元现金。 七十九、宛城区地税局副局长王某丁为感谢高新运在其工作调整中给予的帮忙和关照,(2010年6月从镇平地税分局纪检组长调整到宛城区地税局副局长),于2011年1月份,给高新运送5000元购物卡。高新运收受了该5000元购物卡。 八十、南阳万德隆商贸公司董事长王某戊为和高新运搞好关系,以求公司在涉税方面获得高新运的关照,于2011年春节前,到高新运的办公室送10000元购物卡;2012年春节前,到高新运的办公室送10000元购物卡;2013年春节前,到高新运的办公室送30000元洗浴卡。高新运三次收受20000元购物卡和30000元洗浴卡。 八十一、河南诚业家俱公司董事长张某己为和高新运搞好关系承揽南阳市地税系统办公家俱项目,于2010年12月份,在郑州给高新运送10000元购物卡;后张某己为感谢承揽项目中高新运的关照,于2014年元月份,在郑州给高新运送10000元现金。高新运两次收受10000元购物卡和10000元现金。 八十二、中信银行南阳分行原行长徐某甲为和高新运搞好关系,感谢工作中高新运的关照和支持,于2013年春节前,给高新运送10000元购物卡;2014年春节前,到给高新运送20000元购物卡。高新运两次收受30000元购物卡。 八十三、2012年至2014年期间,南阳市永安地产总经理靳某某为本公司涉税方面得到高新运的支持关照,先后三次共计给高新运送10000元购物卡、10000元餐饮卡和20000元现金。高新运收受后,2014年6月,因南阳市地税系统张拥军、周松山等人被立案查处,高新运将该20000元现金退还给靳某某。 八十四、2010年至2013年期间,南阳市地税局副局长王某己(另案处理)为工作上得到高新运的支持关照,先后给高新运送三部相机(徕卡卡片照相机、佳能5Dmark3相机价值20300元、适马SD1相机)。高新运予以收受。 八十五、2010年5月份,时任内乡县地税局局长郑某某为谋取岗位调整及工作中得到高新运的关照,给高新运送佳能镜头一组(六个)价值53700元。高新运予以收受。 另查明:被告人高新运于2014年8月4日向南阳市地税局监察室上缴现金42.5万元,购物卡及有价证券6.5万,照相机、手表、镜头套装等相关物品。2014年8月5日到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到案后向南阳市检察院上缴现金45万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石某、周某某、安某、唐某某、白某某、黄某某、陈某某、马某、王某甲、曾某某、李某某、丰某某、张某某、祁某某、史某某、张某甲、王某乙、杨某某、兰某某、宋某甲、翟某某、郑某某、杜某某、丁某、李甲、周某、张某乙、张某丙、邢万阳、李某乙、李丙、徐某、杨甲、姜某某、陈某甲、杜某甲、李某丁、张某丁、张某戊、闫某某、程某某、吕某某、莫某某、陈某乙、周某、赵某某、王某丙、孙某某、王某丁、王某戊、张某己、徐某甲、靳某某、王某己、郑某某等证言、相关票据、任职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