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地税局总会计师祁某某为了让高新运支持其任南阳市地税局直属局局长的工作以及个人提拔时获得关照,2010年9月份左右,到高新运的办公室里送给其5000元现金。2011年1月份祁某某提拔为南阳市地税局总会计师(副处级)后,为感谢其个人提拔过程中高新运给予的关照和帮忙,于2011年春节前,到高新运办公室送给高新运10000元购物卡;2011年9月份中秋节,到高新运办公室送10000元现金;2011年10月份左右,到三门峡去给他送了5000元现金;2012年1月(春节前),到高新运办公室送给高新运10000元现金。高新运五次共收受30000元现金和10000元购物卡。 南阳市地税局办公室主任史某某为了在工作调整以及个人提拔时获得高新运的关照,2010年2月份到三门峡给高新运送5000元购物卡。2011年元月份到高新运办公室送5000元现金;2011年10月份到三门峡送5000元现金;2012年元月份到高新运办公室送10000元现金;2012年4月份史某某从南阳市高新区地税局局长调整为南阳市地税局办公室主任,为感谢其个人工作提拔过程中高新运给予的关照和帮忙,于2013年12月份,史某某给高新运送10000元现金。高新运四次共收受30000元现金和5000元购物卡。 南阳市地税局油田分局局长张某甲为感谢高新运在其个人提拔及工作调整中给予的帮忙和关照(2010年6月份,从方城县地税局局长调动到宛城区地税局局长;2012年4月份从宛城地税局局长调整到油田地税分局(副处级)局长),于2010年中秋节前,到高新运办公室送5000元现金;2011年春节前,到高新运办公室送给高新运10000元现金;2011年10月份,到三门峡去给高新运送现金5000元;2012年1月份,到高新运办公室送10000元现金,2013年春节前,到高新运办公室送10000元现金;2013年中秋节前,到高新运办公室送10000元现金。高新运六次共收受50000元现金。 南阳新区地税分局局长王某乙为感谢高新运在干部调整过程中,将其提拔为正科级干部中给予的关照和帮忙(2012年4月任淅川县地税局副局长(正科级)),于2011年1月份,到高新运的办公室送5000元购物卡;2013年1月份,到高新运办公室送5000元现金。高新运两次收受5000元现金和5000元购物卡。 二十、南召县地税局局长杨某某为感谢高新运在干部调整过程中给予的关照和帮忙(2012年4月调整为南召县地税局局长),于2012年9月份,送给高新运5000元现金,2013年1月份,给高新运送10000元现金;2013年9月份,送给高新运5000元现金。高新运三次次共收受20000元现金。 二十一、方城县地税局局长兰某某为感谢高新运在干部调整过程中给予的关照和帮忙(2010年5月从南阳市地税局信息中心调整到方城县地税局局长)以及工作中得到高新运的支持,于2011年1月份,给高新运送5000元的现金;2011年9月份,送5000元购物卡;2011年10月份,到三门峡送5000元现金;2012年1月份,送10000元现金;2012年9月份,送5000元购物卡;2013年1、2月份,送10000元现金;2014年1月份,送10000元现金。高新运七次共收受40000元现金和10000元购物卡。 二十二、淅川县地税局局长宋某甲为感谢高新运在干部调整过程中给予的关照和帮忙(2012年4月从西峡县地税局局长调整到淅川县地税局局长)以及为工作中得到高新运的支持,于2010年元月份,给高新运送10000元现金;2011年1月份,给高新运送10000元的现金;2011年10月份左右,到三门峡送5000元现金;2012年1月份,送10000元现金;2013年1、2月份,送10000元现金;2014年1月份,送10000元现金。高新运六次共收受55000元现金。 二十三、邓州市地税局局长翟某某为感谢高新运在干部调整和个人提拔过程中给予的关照和帮忙(2012年4月从南阳市地税局流转财产行为税科科长(正科级)调整为邓州市地税局局长),于2013年1月份,给高新运送10000元现金。高新运收受了该10000元现金。 二十四、西峡县地税局局长郑某某为了在工作调整中得到高新运的支持,于2010年1月份,到高新运办公室送5000元现金;2011年春节前,到高新运办公室送10000元现金;2011年10月份,到三门峡给高新运送5000元现金;2012年春节前,到高新运办公室送10000元现金;为感谢高新运在工作调整过程中给予的关照和帮忙(2012年4月从内乡县地税局局长调整为西峡县地税局局长)以及工作中得到高新运的支持,于2013年1、2月份,到高办公室送10000元现金,2014年春节前,到高新运办公室送10000元现金。高新运六次共收受50000元现金。 二十五、新野县地税局局长杜某某为了在工作调整中得到高新运的支持,于2010年元月份,到高新运办公室送5000元现金;2010年4、5月份,到高新运办公室送5000元现金;工作调整后,为感谢高新运在工作调整过程中给予的关照和帮忙(2010年6月从社旗县地税局局长调整为新野县地税局局长)以及工作中得到高新运的支持,于2010年9月份,给高新运送5000元现金;2011年春节前,到高新运办公室送5000元现金;2011年9月份,给高新运送5000元现金;2012年春节前,到高新运办公室送5000元现金;2012年9月份,给高新运送5000元现金;2013年春节前,到高新运办公室送5000元现金;2013年9月份,给高新运送5000元现金。高新运九次共收受45000元现金。 二十六、唐河县地税局局长丁某为了在工作中得到高新运的支持和希望在工作及岗位调整及晋升的时候能得到高新运的关照,于2011年元月份,到高新运办公室送10000元现金;2011年9月份,到高新运办公室送5000元购物卡;2011年10月份,到三门峡送5000元现金;2012年春节前,到高新运办公室送10000元现金;2012年9月份,送5000元购物卡;2013年春节前,到高新运办公室送10000元现金;2013年9月份,送5000元购物卡;2014年春节前,到高新运办公室送10000元购物卡。高新运八次共计收受35000元现金和25000元购物卡。 二十七、南阳市地税局发票管理局局长李甲为了在工作中得到高新运的支持和感谢个人提拔过程中高新运的关照(2012年4月从的稽查局副局长调整发票局局长),于2012年9月份,到高新运办公室送5000元现金;2013年1月份,到高新运送10000元现金;2013年9月份,到高新运办公室送5000元现金。2014年1月份,到高新运办公室送30000元加油卡。高新运四次共计收受20000元现金和30000元加油卡。 二十八、南阳市地税局工作人员周某为了让高新运在其个人进步上给予关照,于2010年9月份,到高新运办公室给其送20000元现金。高新运收受了该20000元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