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魏都区半截河街道办事处证明,证明该办事处未收到郑××、刘×、武×、李××、计×、王××、周××、彭××、赵×、吴××在陈庄社区用地建房的申报手续,也未批准过上述人员在陈庄用地建房,上述人员在陈庄社区所建房屋均为私搭乱建违法建筑。 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合法、关联性要求,足以认定该起犯罪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5、2008年5、6月份,被告人陈小明伙同赵××、李××(二人另案处理)预谋后,利用李××作为许昌市东城区管理委员会动迁中心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采取先找土地后盖宅子的办法,并以梁××、黄××、蒋××、陈××、陈××、陈××、陈××的名义伪造7份虚假拆迁补偿协议,骗取拆迁补偿款共1696184.63元,三人私分。其中,陈小明分得50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陈小明供述:2008年5、6月份,许昌市东城区邓庄乡十里庙村表弟陈××让我在他家菜地建房。我让赵××看了看那块地,赵××也同意了,然后我和赵××又商量盖房这事让李××也参与,这样以后拆迁的时候保险。我和赵××、李××最后商量建七处房子,拆迁的时候李××打打招呼,回来补偿的钱俺三个都分点。商量之后,我就让我姨夫陈××找人招呼着把房盖盖。前期赵××拿了20万,我拿了10万,李××也拿了10万盖房,盖了一个月左右就盖好了,全部是二层楼房,2008年7月份七所房子被东城区拆迁了。在邓庄乡十里庙村被拆迁户开始签订拆迁协议时,我找了我父亲陈××、我哥陈××、我表弟陈××、我同学梁××、我女朋友陈××这5个身份证,李××找了2个身份证黄××、蒋××,我拿着这7个身份证签了协议。东城区对十里庙拆迁户的房子进行丈量时,我们盖的这7套房子中的一套已经拆除一部分,李××就给负责拆迁十里庙社区的动迁中心的工作人员打了招呼,后来这处被拆除一部分的房子和其他6处房子都被东城区丈量了。2008年8、9月份以后我先后领了这7所房子的补偿款1368256.44元、利息327928.19元,共计1696184.63元。分给我姨家土地租金5万元,我大概分了50万元,李××分了50万元,赵××分了60多万元。盖这些房子本来就是违法的事,这些房子实际上都是私搭乱建,按东城区的文件是不会赔偿的,我们之所以要让李××参与进来,主要是因为李××是许昌东城区动迁中心副主任,他是房子拆迁工作的领导,将来在拆迁赔偿时说了算,我们能顺利得到补偿。 (2)证人赵××证言,与被告人陈小明供述内容基本一致,可证明2008年5、6月份,其和陈小明、李××合伙在东城区邓庄乡十里庙村盖了七套房子套取国家的拆迁补偿款,赵××分得六十多万元钱。 (3)证人李××证言,与被告人陈小明供述内容基本一致。 (4)证人蒋××、黄××证言,证明其在东城区邓庄乡十里庙社区没有固定资产,没有签订过拆迁协议,身份证借给过李××。 (5)证人陈××证言,证明其在东城区邓庄乡十里庙社区没有固定资产,没有签订过拆迁协议,自己的身份证被告人陈小明有没有用过不清楚。 (6)证人梁××证言,证明其在东城区邓庄乡十里庙社区没有固定资产,没有签订过拆迁协议,身份证借给过被告人陈小明。 (7)证人王××证言,证明被告人陈小明等人所建的七处房产在丈量时,李××曾给其打过招呼。 (8)征地拆迁补偿领款单、征地拆迁协议、附着物明细表、利息发放表、收款收据,证明被告人陈小明等人伪造拆迁补偿协议并领取补偿款项。 (9)情况说明,显示侦查人员多次寻找证人陈××、陈××、陈××,但寻找不到。 (10)邓庄乡十里庙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证明梁××、黄××、蒋××、陈××、陈××、陈××、陈××在该社区没有任何房屋等不动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