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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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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小明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2)证人李××证言:2008年6、7月份,我和陈小明、赵××商量在陈庄厂院上兑钱盖些房子,到征地拆迁的时候,套取些征地拆迁补偿款我们三个人花花。我们商量拆迁时让我招呼着多赔点钱,由于我负责陈庄的拆迁,陈小

(2)证人李××证言:2008年6、7月份,我和陈小明、赵××商量在陈庄厂院上兑钱盖些房子,到征地拆迁的时候,套取些征地拆迁补偿款我们三个人花花。我们商量拆迁时让我招呼着多赔点钱,由于我负责陈庄的拆迁,陈小明是陈庄社区主任协助从事征地拆迁补偿工作,我们俩身份特殊,就由赵××具体负责在这个厂院盖房子、找身份证签协议、领赔偿款。之后我兑了10万元。在陈庄社区开始征地拆迁前我还给赵××打电话,问那个厂院的拆迁补偿协议准备以谁的名义签订,赵××给我说他找了一个人的身份证,这几天就签订征地补偿协议,还给我说让我到时候招呼着,我给赵××说不用管了,到签订补偿协议的时候我给负责的人打声招呼,我要审核拆迁补偿手续,肯定会从中帮忙不会吃亏的。陈庄社区拆迁主要是葛××负责与群众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我也经手签订了一些拆迁补偿协议。后来赵××顺利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也没有被发现造假的情况,我在审核拆迁补偿材料时也知道拆迁协议签订了,就没有再给别人说起这事。2010年11月份的一天,陈小明给我送了70万元,说是陈庄盖的那个厂院的补偿款及利息回来了,这是分给我的钱。

(3)证人赵××证言:2008年6、7月份,我与许昌市东城一高副校长陈××联系以24万元价格购买了陈庄玻璃厂厂院。然后我和陈小明、李××商量兑钱把陈庄玻璃厂房子盖盖,拆迁时由李××招呼着多赔点钱,李××兑了10万元,当时盖房子花了16万元,算上买玻璃厂的24万元,总共花了40万元。2009年5月为了多签补偿款,我给葛××说明了这个厂院是我和陈小明、李××合伙买的,以徐××的名义报的。葛××提出给他弄点钱花花不让李××知道,我同意了,补偿数额从140万元提高到了280万元。2010年11月份,补偿款回来后我分给葛××了40万元,这处厂院的补偿款和东城区支付的利息一共是335万元,葛××要了40万元,剩下的295万元,陈小明得了90万元,李××得了70万元(含10万元出资),我得了135万元(含30万元出资)。盖这些房子本来就是违法的事,这些房子都是私搭乱建,按规定政府不会赔偿,我们这样做等于是套取国家的拆迁补偿款,我和陈小明害怕如果俺俩干这个事的话不保险,而李××是东城区拆迁办的副主任,让他参与这个事的话,拆迁陈庄玻璃厂的房子他肯定能帮忙说上话顺利的获取拆迁补偿款,另外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每套房子的补偿款能多增加点,所以我和陈小明喊着李××一起干这个事。

(4)证人葛××证言:2009年5、6月份,当时我参与东城区陈庄城中村改造工作,有一天赵××在陈庄社区临时办公地点找到我说,他和陈小明、李××在陈庄合伙买了一处玻璃厂,以徐××名义报的,赵××让我多签点补偿款,我说,多签点可以,翻一番都行,不过到时候你得给我弄点,我叮嘱他不要让李××知道,钱回来后赵××给我了40万元。

(5)证人陈××证言,证明赵××购买了陈庄玻璃厂厂院,东城一高没有得到过相关补偿款。

(6)证人徐××证言,证明赵××借用其名义签订陈庄玻璃厂拆迁补偿协议、领取款项。

(7)院子租赁及房屋转让协议,证明赵××与东城一高签订了院子租赁、房屋转让协议。

(8)记账凭证、东城区拆兑付拆迁资金表、资金兑付领取表、补偿领款单、征地拆迁协议、附着物明细表、取款凭条,证明被告人陈小明等人伪造拆迁补偿协议并领取补偿款项。

(9)现金交款单、收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明被告人陈小明赃款去向。

(10)半截河街道办事处陈庄社区证明,证明徐××不是陈庄社区居民,在陈庄社区没有任何房屋、厂院等不动产。

(11)魏都区半截河街道办事处证明,证明该办事处未收到徐××在陈庄社区用地建房的申报手续,也未批准过其在陈庄用地建房,其在陈庄社区所建厂院为私搭乱建违法建筑。

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合法、关联性要求,足以认定该起犯罪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4、2009年8、9月份,被告人陈小明伙同赵××、李××(二人另案处理)预谋后,分别利用李××作为许昌市东城区管理委员会动迁中心工作人员、负责许昌市东城区半截河办事处陈庄社区征地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陈小明作为拆迁工作组成员、协助东城区动迁中心进行征地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采取先租土地后盖宅子的办法,并以郑××、刘×、吴××、武×、李××、计×、××、彭××、周××、赵×的名义伪造10份虚假拆迁补偿协议,骗取拆迁补偿款共2215666.1元,三人私分。其中,陈小明分得66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陈小明供述:2008年4、5月份,当时半截河有几个村开始拆迁了,我就想在我们陈庄买块地再盖上房子,到时候东区肯定会赔我钱,我就看中陈庄村南边原来的桃树林有一片两亩的空地,因为当时我手里没那么多钱,我就想和别人合伙把这块地租下来再盖上房子。我就找到赵××把我的想法给他说了说,赵××当时也答应了,我和赵××就商量把这块地先租下来然后再盖上10处宅子,给李××说说让他也参与。后来和李××说过以后李××也同意了,并同意拆迁时招呼着。停了几天,经过协商赵××以5万元的价格从陈××手里把这块地租下来,第二天中午,我和赵××、李××我们仨商量这10处宅子大概花个40万左右,都盖成带院的平房,房子由赵××招呼着盖好。我们仨商量好以后,停了有两三天赵××找人就开始盖房,大概一个月左右,这10处宅子建好后就放在那里,一直到2009年4、5月份这10处宅子被东区全部拆除了。2009年8、9月份开始签订拆迁协议,我给赵××打电话让他找几个身份证,把这10处宅子的补偿款协议签签。后来赵××就找了4个身份证:彭××、周××、王××、还有他女儿赵×的身份证,我找的有郑××、刘×、吴××、武×、李××、计×这6个身份证,找齐后通过葛××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我在这10份协议上盖上了陈庄居委会的章,当时我看了看每份协议都是19万多元。补偿款是1997028元,利息是218638.10元,一共是2215666.1元。2009年12月份,这10处宅子的补偿款回来了一部分,我给赵××了4个存折,剩下6个存折算是我和李××俺俩的一共是1329399.66元,我和李××各分了66万元。另,刘××=知道他们的身份证用在了桃树林那10套房子的拆迁协议上。我分的钱通过梁××用于购买许昌市天宝路东方雅苑小区的房子和装修花费了。我们盖这10处房子没有经过半截河乡政府批准,没有土地部门的审批手续。因为盖这些房子本来就是违法的事,这些房子实际上都是私搭乱建,按东城区的规定是不会赔偿的,我们之所以要让李××参与,主要是因为李××是许昌市东城区动迁中心副主任,他是负责拆迁工作的领导,将来在拆迁赔偿时他能够招呼着赔偿的更顺利。另外我也是拆迁小组的成员,盖房的事情我说了算,拆迁协议还得由我签字、盖章。

(2)证人李××证言,与被告人陈小明供述内容基本一致,可相互印证。

(3)证人赵××证言,与被告人陈小明供述内容基本一致,可相互印证。

(4)证人葛××证言,证明被告人陈小明当时系陈庄社区村主任、拆迁小组成员,出面与其签订了10份拆迁补偿协议。

(5)证人郑××、吴××、武×证言,证明其在陈庄社区无固定资产,拆迁补偿协议不知情,其身份证曾被借用过,曾帮陈小明取过款项。

(6)证人刘×、李××证言,证明其在陈庄社区有上下两层无小院的楼房被拆迁,其身份证陈小明用过。

(7)证人计×证言,证明其身份证经常被借用。

(8)证人王××、彭××、周××证言,证明其在陈庄社区无固定资产,拆迁补偿协议不知情,其身份证曾被借用过,曾帮赵××取过款项。

(9)证人赵×证言,证明其在陈庄社区无固定资产,其曾帮赵××签过拆迁补偿协议并领取过款项。

(10)证人完×证言,证明其曾帮被告人陈小明在银行取款。

(11)征地、拆迁补偿领款单、征地拆迁协议、附着物明细表、收到条、存折明细,证明被告人陈小明等人伪造拆迁补偿协议并领取补偿款项。

(12)银行凭条,可与相关证人银行存取款情况相印证。

(13)证人梁×证言,证明被告人陈小明的赃款去向。

(14)半截河街道办事处陈庄社区证明,证明郑××、刘×、武×、李××、计×、王××、周××、彭××、赵×、吴××不是陈庄社区居民,在陈庄社区没有任何房屋、厂院等不动产。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