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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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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小明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2、2010年6、7月份,被告人陈小明与葛××、陈××(二人已判)、李××(另案处理)预谋后,分别利用葛××、李××作为许昌市东城区管理委员会动迁中心工作人员、负责许昌市东城区半截河办事处陈庄社区征地拆迁工

2、2010年6、7月份,被告人陈小明与葛××、陈××(二人已判)、李××(另案处理)预谋后,分别利用葛××、李××作为许昌市东城区管理委员会动迁中心工作人员、负责许昌市东城区半截河办事处陈庄社区征地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陈小明、陈××作为拆迁工作组成员、协助东城区动迁中心进行征地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以卢××、薛××、彭××、孙××、冯××、张××、吴××、孙××、孙××、李×、孙××、张××、张××、朱××、吴××、卓××、孙××、孙××的名义伪造18份虚假拆迁补偿协议,骗取拆迁补偿款4766470.56月,利息925606.09元,共计5692076.65元,其中2352913.2元用于处理公务,剩余的3339163.45元经葛××手四人私分。其中,被告人陈小明分得55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陈小明供述:2010年6、7月份的一天,葛××找到我和陈××说,李××说把多出来的18户钱套出来,我们几个每人都花点。后来葛××找的身份证,并以卢××、薛××、彭××、孙××、冯××、张××、吴××、孙××、孙××、李×、孙××、张××、张××、朱××、吴××、卓××、孙××、孙××的名义伪造了18份假协议,并把这18份假拆迁协议的款领了出来。这18份协议上“陈小明”的名字是我让葛××代我签的,协议上“陈小明”上面盖的公章是我让葛××在拆迁补偿协议上盖的,因为我是村主任,俺村的公章平时我负责保管。这18份协议东城区一共拨付了5692076.65元,其中补偿款4766470.56元,利息925606.09元。利息不是银行的利息,还是拆迁补偿款的一部分。我和陈××各得了55万元,至于葛××和李××分得了多少我不清楚,这钱我用到盖临时板房了,拆迁过程中,村里把老弱病残的安置工作交给我,我自己盖点板房收益归我,将来拆迁补偿也归我。2010年11月份,钱拨付下来了,有一个叫陈××的拆迁户当时协议漏报了,我把陈××给我的惠××的身份证复印件给葛××,葛××说陈××的钱已经全部转给他了,大概在200多万元。

(2)证人葛××证言,其证言内容与被告人陈小明供述内容可相互印证,另证明因漏报陈××场院从陈××处借款2352913.2元给惠××(实际为陈××),扣除给陈××的钱,还剩3339485.98元(含银行利息322.53元)四人私分,李××分得80万元,陈小明、陈××二人共分得110万元,剩余的1439485.98元自己得了。

(3)证人陈××证言,其证言内容与被告人陈小明供述内容可相互印证,另证明村委研究决定由陈小明负责建简易板房,资金问题由陈小明想办法解决,将来如果拆迁谁建房谁受益。

(4)证人李××证言:2009年在陈庄社区征地拆迁过程中,我给葛××安排说让他找几个身份证多签几份征地拆迁补偿协议弄出来些钱我们一人分点,葛××也同意了。后来葛××给我说他又多报了八九份,到时候给我分个七、八十万,我当时也默认了。后来葛××就用他找的身份证伪造了十几份虚假的征地拆迁补偿协议。2011年1月份,葛××分给我了80万元。

(5)证人孙××证言,证明2008年以来,葛××多次让自己给其借身份证,共计42人,18份协议中11人的取款是自己办理的,钱款都给葛××了。

(6)证人吴××、彭××、冯××、孙××、吴××、孙××、李×、卓××、孙××、张××、孙××、张××、张××、朱××证言,证明自己在陈庄社区无住房,自己没有在征地拆迁协议、征地拆迁补偿领款单及银行取款凭证上签字。

(7)证人卢××、薛××、孙××、孙××证言,证明自己在银行帮助孙××及其妻王×取过款,但自己没有得到款。

(8)证人汪×证言,证明自己分两次从以薛××名义开户的存折中取款31万元给葛××。

(9)证人陈××、惠××证言,证明陈××借用惠××名义签协议领款。

(10)拆迁资金表、征地拆迁协议、补偿领款单、附着物明细表、记账凭证、拆迁资金表、转账支票、银行取款凭条,证明陈小明等四人伪造18份拆迁补偿协议,并取得补偿款。

(11)证人陈××、张××、陈××、宋××证言,证明2010年村委决定由陈小明负责解决老弱病残户临时住房问题,村里没有出资,将来拆除时谁投资谁受益,陈小明为建简易板房支付宋银宾909000元。

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合法、关联性要求,足以认定该起犯罪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3、2009年4、5月份,被告人陈小明伙同赵××、李××(二人另案处理)预谋后,分别利用李××作为许昌市东城区管理委员会动迁中心工作人员、负责许昌市东城区半截河办事处陈庄社区征地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陈小明作为拆迁工作组成员、协助东城区动迁中心进行征地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采取先买厂院后盖厂房的办法,并以“陈庄玻璃厂”徐××的名义伪造虚假的拆迁补偿协议,骗取拆迁补偿款、利息共计3355765.19元,后私分。其中,陈小明分得90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陈小明供述:2008年6、7月份的一天,我和电工赵××及李××经过事先商量,因为李××是动迁中心副主任并且负责陈庄社区的拆迁工作,我们就以先购买废弃的厂院,后在厂院里建钢骨架大棚充当厂房,后来由赵××找身份证,并以“陈庄玻璃厂”徐××的名义伪造了虚假的拆迁补偿协议,拆迁协议中的“陈小明”名字是我签的,“魏都区半截河乡陈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章也是我盖的,因为我是陈庄社区主任兼陈庄社区拆迁工作组成员,协议得由我签名和盖上居委会的章。在签协议时,葛××知道后就与赵××商量可以增加协议补偿款数,但葛××要求要给他40万元,赵××就答应了,最终我们共同套取到拆迁补偿款及利息共3355765.19元,其中补偿款2803245.5元,利息552519.69元。经赵××的手把钱分了,葛××分了40万元,李××得了70万(含兑的10万元),我得了90万元(含兑的6万元),赵××得了135万元(含兑的24万元)。我分的90万元用于买房及消费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