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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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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生民挪用公款、受贿案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1)被告人吴生民供述:在王××起诉农商行民间借贷一案,王××的委托代理人是胥××。2012年6月,王××的案件农商行上诉以后,胥××喊着我去他在金喜园林绿化公司的办公室喝茶,他让我给中院协调一下,让案件

(1)被告人吴生民供述:在王××起诉农商行民间借贷一案,王××的委托代理人是胥××。2012年6月,王××的案件农商行上诉以后,胥××喊着我去他在金喜园林绿化公司的办公室喝茶,他让我给中院协调一下,让案件进行得快点,尽量早点得到赔偿款,因为现在向他们要账的人很多。我答应了。走的时候,他拿出了一个皮包递给说,说里面有5万元,让我协调办事用。这5万元钱我办事花了。

(2)自书交代材料,与上述供述基本一致。

(3)证人胥××证言:我和王××一起开担保公司。2011年王××诉农商行民间借贷的案件,钱是我和王××一起找的,但是以王××的名义借出去的。2012年6月份,我为了感谢吴生民在王××的案件一审、二审的帮忙,我给吴生民联系让他到县乾明寺路上的金喜花木公司喝茶后,用皮包装了5万元钱送给他。一审时,吴生民对我们在举证和案件分开起诉做了指导,并且案件审理得快。二审期间,他到中院给我协调让案件进行得快一点。我记得这个案件在许昌中院审理了两、三个月时间,就维持了鄢陵县法院的一审判决。

(4)证人尚××证言,证明吴生民没有跟其说过别人给他送钱的事,更不会把收别人的钱交给自己,其和吴生民私人之间没有借贷等债权债务关系。

(5)吴生民笔记本复印件,显示“2012年6月27日,老胥5万元”。

(6)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显示王××案件的判决情况。

(7)鄢陵县人民检察院情况说明,证明吴生民称“老×”为胥“×”×,经查找,鄢陵县无此人。

综上证据,被告人吴生民辩称自己把钱给了尚××,但根据尚××的证言证明吴生民没有把别人送的钱给自己。故该辩解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辩解吴生民没有为请托人王××及胥××谋取利益,但有吴生民供述、证人胥××证言证实吴生民在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的事项而收受他人的财物,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故辩护人的该辩解本院不予采信。该起犯罪事实,有吴生民供述、自书交代材料、证人胥××、尚××证言、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吴生民笔记本复印件、鄢陵县人民检察院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4、2012年8月份,被告人吴生民利用其担任鄢陵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陈××、苏××1万元人民币,为其在该院诉讼的案件给予帮助。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吴生民供述:2012年8月份,陈××、苏××在他们起诉韩××案件期间,到我办公室,给我送了1万元钱,让我尽快对韩××的房产采取查封措施,并将案件审理的快点。我答应了。钱我存农行卡上,后来花了。

(2)吴生民自书交代材料,与上述供述基本一致。

(3)证人陈××证言:2012年,我和××在法院起诉韩××的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我和××每人兑了5000元,到吴生民的办公室,让吴生民帮忙把案件审理得快一点,当时他也答应了。然后××就拿出事先准备好的1万元,放到吴生民的办公室桌上。

(4)证人苏××证言,与陈××证言基本一致。

(5)证人尚××证言,证明吴生民没有跟其说过别人给他送钱的事,更不会把收别人的钱交给自己,其和吴生民私人之间没有借贷等债权债务关系。

(6)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显示陈××、苏××案件的判决情况。

(7)被告人吴生民笔记本复印件,显示“2012年8月15日,陈××、苏××交1万元”。

综上证据,被告人吴生民辩称自己把钱给了尚××,但根据尚××的证言证明吴生民没有把别人送的钱给自己,故该辩解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辩解吴生民没有为陈××、苏××谋取利益,但有吴生民供述、证人陈××、苏××证言证实吴生民在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的事项而收受他人的财物,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故辩护人的该辩解本院不予采信。该起犯罪事实,有吴生民供述、证人陈××、苏××、尚××证言、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吴生民笔记本复印件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5、2013年8月份,被告人吴生民利用其担任鄢陵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张××儿媳妇苏××1万元人民币,为张××在该院诉讼的案件给予帮忙和照顾。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吴生民供述:2013年8月份,在张××起诉邵××等的案件结束后,张××儿媳妇苏××给我送了1万元钱,感谢我在案件审理中没少操心,另外给保险公司说说不让上诉,好早点拿到案件款。这1万元钱我办私事花了。

(2)吴生民自书交代材料,与上述供述基本一致。

(3)证人张××证言:我父亲张××的案件判决后,我妻子苏××跟我说,吴生民给她说过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一般都会上诉,如果吴生民帮忙的话,可以不让保险公司上诉。然后我和苏××商量后,给吴生民送1万元,让他帮忙给保险公司协调协调,不让保险公司上诉。苏××就找她亲戚邹××借了1万元给吴生民送过去了。后来经吴生民协调,我们的案件保险公司没有上诉,也及时领到了补偿款。

(4)证人苏××证言:2013年8、9月份,我公公的案件结束后,我给吴生民送了1万元钱,一是对他表示感谢,二是让他给保险公司说说,不让保险公司上诉。1万元钱是借我亲戚邹利的。

(5)证人邹×证言,证明苏××2013年8月份向其借了1万元钱,现已归还。

(6)被告人吴生民笔记本复印件,显示“2013年8月25日,小娟1万”。

(7)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显示张××案件的判决情况。

综上证据,辩护人辩解吴生民没有为请托人苏××谋取利益,但有吴生民供述、证人苏××、张××证言在卷证实吴生民在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的事项而收受他人的财物,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故辩护人的该辩解本院不予采信。该起犯罪事实,有吴生民供述、证人苏××、张××、邹×证言、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吴生民笔记本复印件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6、2014年5月份,被告人吴生民利用其担任鄢陵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的职务便利,为轩××在该院诉讼的案件给予帮助,事后非法收受轩××的姐夫王××5万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