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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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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渐锋、张玉新、赵绍峰、蒋长喜、王某甲、王某乙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渐锋、张玉新、赵绍峰、蒋长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渐锋、张玉新、赵绍峰、蒋长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王渐锋、张玉新、赵绍峰、蒋长喜、王某甲、王某乙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蒋长喜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蒋长喜关于其只是贩卖假证收钱、没有参与诈骗、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不符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对其辩解理由不予采信。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渐锋、张玉新、赵绍峰、蒋长喜违法所得应依法追缴后返还给各被害人。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渐锋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0日起至2021年1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张玉新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8日起至2020年2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三、被告人赵绍峰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四、被告人蒋长喜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五、被告人王某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1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六、被告人王某乙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2日起至2015年5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七、被告人王渐锋、张玉新、赵绍峰、蒋长喜违法所得,应予追缴后,返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李增军

审 判 员 邓建华

审 判 员 张志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