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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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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渐锋、张玉新、赵绍峰、蒋长喜、王某甲、王某乙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三、2014年6月3日,张某丁(另案处理)从河南金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租了一辆车牌号豫AEXXXX大众迈腾车,由被告人赵绍峰找被告人蒋长喜办理一套该车的假手续,并由被告人赵绍峰、王渐锋、张玉新联系到被害

三、2014年6月3日,张某丁(另案处理)从河南金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租了一辆车牌号豫AEXXXX大众迈腾车,由被告人赵绍峰找被告人蒋长喜办理一套该车的假手续,并由被告人赵绍峰、王渐锋、张玉新联系到被害人朱某某。2014年6月7日,张某丁冒充车主陈某某和被告人王渐锋把该车抵押给被害人朱某某,从被害人朱某某手中骗取140000元。

(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王渐峰的供述与辩解

2014年6月初的一天,赵绍峰打电话说有个熟人有一辆迈腾车想押出去,其就给张玉新打电话,张玉新给其介绍朱某某,其对朱某某说"叔,陈某某欠我钱,你帮帮忙,把车押给你,好让他还我钱"。陈某某与朱某某签了买卖协议,其以中间人张某戊的身份在协议上签了字,朱某某给陈某某126000元,谈的是用一个月,利息是14000元钱。

2、被告人张玉新的供述与辩解

供述2014年6月初的一天,王渐锋打电话说赵绍峰有个熟人从租赁公司租了辆大众迈腾车,办了套假手续,想找人把车押出去骗点钱花。其说朱某某有钱,把朱某某的电话给了王渐锋。过了两天,王渐锋说车押给朱某某了,给其1000元好处费。

3、被告人赵绍峰的供述与辩解

供述其和平伟、张某丁、王渐锋、张玉新用一辆大众迈腾车作抵押诈骗朱某某140000元的事实和经过。

4、被告人蒋长喜的供述与辩解

供述帮赵绍峰办一辆黑色大众迈腾假车辆登记证书和假身份证。

(二)被害人朱某某陈述

陈述2014年6月7日下午,张某戊开着迈腾车和陈某某来找其抵押迈腾车,张某戊说车的行车证、机动车登记证书、保险单、车辆购置税证明都拿来了,谈好抵押140000元,陈某某作为甲方在买卖协议上签了字,张某戊作为中间人也在协议上签了字,其把140000元给了张某戊。一直到2014年7月7日下午,袁某乙给其打电话说车在原阳县财政局被盗了。其和袁某乙就报案了,之后查了查车辆信息,机动车登记证书是假的,陈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也是假的。

(三)证人证言

1、证人袁某乙的证言

证明2014年6月10日左右,借朋友朱某某一辆黑色迈腾车开。2014年7月7日,车在原阳县财政局后院停车场不见了。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证明其有一辆黑色迈腾轿车,车牌号是豫AEXXXX,2014年5月27日租给车德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了。

3、证人朱某某的证言

证明2014年6月3日,其所在的金基公司从郑州市车德利租车公司调了一辆豫AEXXXX黑色迈腾车租给张某丁。停了二十天左右,和张某丁联系不上了。2014年7月7日,其公司在原阳县财政局后院停车场将车收走了。

4、证人王某丙的证言

证明2014年6月3日下午,张某丁和一个男的从其所在的金基公司租了一辆豫AEXXXX黑色迈腾车。

5、证人王某丁的证言

证明其公司的豫AEXXXX大众迈腾车五、六月份租给了新乡的金基汽车租赁公司,金基公司又将车租给了用户。

(四)书证

1、陈某某身份证复印件、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

证明陈某某身份信息和豫AEXXXX大众轿车信息。

2、委托投资合同

证明陈某某委托郑州车德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豫AEXXXX大众迈腾轿车进行资产管理。

3、朱某某身份证复印件、租车合同、出车合同单、车辆交接单

证明郑州车德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将豫AEXXXX大众迈腾车调拨给河南金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

4、张某丁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汽车租赁合同

证明2014年6月3日,张某丁从河南金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豫AEXXXX大众迈腾车。

5、伪造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保险单、借条、买卖协议、伪造的行驶证、陈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

证明2014年6月7日,张某丁冒充车主陈某某用假手续将豫AEXXXX大众迈腾车抵押给被害人朱某某的经过,王渐锋以张某戊的假姓名在买卖协议上签了名。

6、证明

证明新乡金基租车公司以朱某某个人名义与郑州车德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承租豫AEXXXX大众迈腾轿车。

7、辨认笔录

证明王某丙辨认出张某丁。

上述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客观真实,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证明本起案件事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本院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