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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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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渐锋、张玉新、赵绍峰、蒋长喜、王某甲、王某乙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四、2014年5月8日,被告人王渐锋、张玉新、王某戊(另案处理)从河南金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租了一辆车牌APXXXX白色东风本田CRV车,并找人办了一套该车的假手续。2014年6月15日,被告人王渐锋、张玉新、王

四、2014年5月8日,被告人王渐锋、张玉新、王某戊(另案处理)从河南金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租了一辆车牌APXXXX白色东风本田CRV车,并找人办了一套该车的假手续。2014年6月15日,被告人王渐锋、张玉新、王某戊找到被害人朱某某,由王某戊冒充车主张某丁把该车抵押给被害人朱某某,从被害人朱某某手中骗取13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王渐峰的供述与辩解

证明2014年5月,王某戊从新乡金基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辆白色东风本田CRV越野车,张玉新找蒋长喜办的假手续,原车主叫张某丁。其和张玉新、王某戊商量把这辆车押到朱某某那骗点钱。谈好用这辆车押130000元,扣除利息,朱某某先给50000元,又给67000元。50000元用于帮其还账了,那67000元王某戊拿着了。

2、被告人张玉新的供述与辩解

供述其和王渐锋、王某戊商量租一辆车办套假手续抵押出去骗钱,到新乡金基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辆本田CRV车。让蒋长喜办了一套假手续。其和王某戊、王渐锋把车押给了朱某某,说好押130000元,扣除利息给了117000元。王渐锋拿了87000元,王某戊拿了30000元。

3、被告人蒋长喜的供述与辩解

供述2014年6月,其帮赵绍峰办了一辆黑色本田CRV的车辆登记证书和身份证。

(二)被害人朱某某陈述

陈述2014年6月7日,张某戊和张玉新、张某丁找到其说,张某丁在获嘉县亢村镇打牌输了,要把车押给其,押130000元,自己和张某丁签了买卖协议,张某戊作为中间人也签了字。

(三)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丙的证言

证明2014年5月8日,王某戊和一个男的到其公司租走了一辆豫APXXXX本田CRV汽车,租走后未按期归还公司,其公司将车收走后归还给了。

2、证人王某丁的证言

其所在的郑州车德利公司的豫APXXXX本田CRV汽车在今年五、六月份租给了新乡的金基汽车租赁公司,金基公司又将车租给了用户。

(四)书证

1、委托贷款购车合同、合同、机动车登记证书、张某丁身份证复印件、结算单、出车合同单、车辆交接单、朱某某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

证明郑州车德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将豫APXXXX本田CRV车调拨给河南金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

2、汽车租赁合同、王某戊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

证明王某戊从河南金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豫APXXXX本田CRV车的经过。

3、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买卖协议、伪造的张某丁身份证复印件、借条、伪造的行驶证复印件、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证明王某戊冒充车主张某丁用假手续将豫APXXXX本田CRV车抵押给被害人朱某某的经过,王渐锋以张某戊的假姓名在买卖协议上签了名。

4、证明

证明新乡金基租车以朱某某个人名义与郑州车德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承租豫APXXXX本田CRV轿车。

上述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客观真实,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证明本起案件事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本院予以确认。

五、2014年6月9日,被告人王某甲从河南金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租了一辆车牌豫AXXXXX大众迈腾车,并找人办了一套该车的假手续。后经被告人赵绍峰介绍,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告人王渐锋取得联系。2014年6月21日,被告人王某甲冒充车主李某丙伙同被告人王渐锋将该车抵押给被害人朱某某,从被害人朱某某手中骗取110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甲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经济11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王渐锋的供述与辩解

供述2014年6月下旬的一天,赵绍峰打电话说有一辆假手续的迈腾车想找个人押出去,后一个自称李某丙的人找到其,他俩就找到朱某某了,其说车手续绝对没有问题,谈成以110000元将车押给朱某某,朱某某扣了10000元利息,给了100000现金。"李某丙"给其15000元。

2、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供述2014年6月的一天,其因为生意上资金周转不开了,急需用钱,就想到用其租来的迈腾车抵押出去骗点钱,其打电话给赵绍峰,让他帮忙将车抵押出去。赵绍峰帮其办了车的假手续,说押车的事让和王渐锋联系。其和渐锋找到朱某某,其冒充车主李某丙和朱某某签了协议,谈好押110000元,用一个半月,利息10000元。朱某某把100000元给了王渐锋。王渐锋留了30000元好处费,给其70000元。

(二)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陈述2014年6月21日,张某戊和自称李某丙的人开了一辆迈腾到原阳县黑羊山种子公司找其,张某戊说他朋友李某丙想用迈腾车抵押借点钱用,谈好押110000元,李某丙和其签了买卖协议,其把钱给了张某戊。

(三)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丙的证言

证明2014年6月9日,王某甲到其公司租走了一辆豫AXXXXX迈腾车,到期后未归还公司,公司将车收走后归还给郑州车德利公司了。

2、证人王某丁的证言

证明其所在公司的豫AXXXXX大众迈腾车在今年五六月份租给了新乡的金基汽车租赁公司,金基公司又将车租给了用户。

(四)书证

1、户籍证明

证明被告人王某甲案发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2、违法犯罪查询记录

证明被告人王某甲无犯罪前科。

3、到案经过

证明被告人王某甲被抓获的经过。

4、委托投资合同、补充协议、机动车登记证书、李某丙身份证复印件、结算单、出车合同单、车辆交接单、行驶证复印件

证明郑州车德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将豫AXXXXX大众迈腾车本田调拨给河南金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

5、汽车租赁合同、王某甲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证明王某甲从河南金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豫AXXXXX大众迈腾车的经过。

6、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借条、伪造的李某丙身份证复印件、买卖协议、伪造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证明王某甲冒充车主李某丙用假手续将豫AXXXXX大众迈腾车抵押给被害人朱某某的经过。

7、证明

证明新乡金基租车以朱某某个人名义与郑州车德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承租豫豫AXXXXX大众迈腾轿车。

8、谅解书

证明被害人朱某某收到赔偿款110000元,并对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客观真实,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证明本案事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本院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