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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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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马某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我原来在蒲山矿上干活儿,积攒了一些钱,我在山上干活的时候,晚上住在蒲山二村的村部。当时马某某对我说把钱存在水泥厂里能使高利息,我便分多次把积攒的钱交给了马某某,后来马某某给我算算利息,我的本金加上利

我原来在蒲山矿上干活儿,积攒了一些钱,我在山上干活的时候,晚上住在蒲山二村的村部。当时马某某对我说把钱存在水泥厂里能使高利息,我便分多次把积攒的钱交给了马某某,后来马某某给我算算利息,我的本金加上利息共计有109000元,马某某给我打了个收条。他告诉我说是存在鸭灌水泥厂。我没有去鸭灌厂办手续,我把钱交给了马某某,是他去水泥厂存的钱。当时马某某没有告诉我钱存进去给算多高利息,我也没问。他总共就给我过五万元钱,钱存进去之后那十来年,马某某没有给我任何本金和利息。马某某把我的入股钱在鸭灌水泥厂以腾跃建材有限公司的名义立户,这事儿我不知道,他没告诉过我。钱存进水泥厂之后,马某某是否到水泥厂领取过利息我不知道,当时我经常见马某某,他没有说过收到利息这事儿,我找他问过他,他说水泥厂赔钱了,没有给利息钱。马某某给我这五万元钱的时候,他没有告诉我说这些钱是还我的本金还是利息,他也没说钱哪里来的。马某某等人后来到法院起诉鸭灌水泥厂,这事我知道,马某某没找我要过打官司的钱,也没说过打官司花了多少钱,也没说是否打赢。至于打赢之后拿门面房的事我就更不知道了。

关于南阳市鸭灌水泥厂支付我利息一事,这属于我个人与马某某之间的事,我不需要公家来要,我自愿与马某某自己解决。

(7)证人杨娜证言:

马某某是我舅舅。杨海林是我伯伯,他把钱交给马某某,马某某把钱存在水泥厂,钱一直要不过来,几年前,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伯伯杨海林有病了,没钱看病,我拿着马某某打的条找马某某要钱,要了几次以后,马某某给我五万元钱。那张条上写着我伯伯杨海林在水泥厂入股109000元钱。

(8)证人周武松证言:

我从2003年4、5月份开始承包原南阳市华利水泥厂,后改名为南阳天昌水泥厂,我是法人代表;2006年潘龙群竞拍购买了天昌水泥厂,改名为南阳市天昌水泥有限公司,潘龙群为法人代表。原南阳市华利水泥厂是南阳市鸭河灌区管理局下属的国有企业,因经营不善,造成工厂停产,鸭灌局对外承包,我承包了该厂,自主经营,我具有完全的经营权。承包华利水泥厂的时候,当时该厂已经资不抵债,我没有接受该厂的债务,当时我与鸭灌局约定由我负责偿还该厂外欠借款的利息,所以当时工厂外迁的账目我都知道。在接受华利水泥厂的时候,该厂有蒲山二村和腾跃建材公司的钱款。实际上腾跃建材公司也是蒲山二村的企业,当时原水泥厂欠二村及腾跃公司钱款共有140多万元,按照我给鸭灌局的约定,我只是偿还这些欠款的利息,我按照当时银行的贷款利率每年都要付清欠二村及腾跃公司的贷款利息,我记得当时的银行利率是6厘。我没有还他们的本金,但是我把利息付清了,一直到2006年潘龙群竞拍购买水泥厂后,我们就没有付给他们利息。腾跃公司是蒲山二村的,我只是把这总共140万元的利息对准蒲山二村结清按照这些账目。我确定付清了,我是把华利水泥厂欠蒲山二村和腾跃公司的欠款合在一起偿还他们的利息。偿还二村及腾跃公司的利息,经办人第一次是蒲山二村的支书李光奇、会计马老二、和另外两个年纪较大的村干部一起去的,之后每次到我那里索要利息都是李光奇和马老二一起去的。具体在票据上签字的经办人都是马老二。没有腾跃公司的其他人去我那里领取利息,我只是对准蒲山二村,至于他们和腾跃公司如何分成,我不知道。当时水泥厂欠二村(含腾跃公司)款项共计140万余元,我按照当时银行贷款利率给他们支付利息,每年应当支付给他们利息10万余元,我从2003年4、5月分开时支付至2006年5、6月份潘龙群购买该厂,这张《代原华利水泥厂归还债务一览表上显示》,我在这段时间分多次偿还二村(含腾跃公司)欠款利息共计34万余元。我给他们结清的利息,李光奇、马老二等人没有这其中部分钱款转成欠款本金,因为我没有欠他们的钱款,我也不会接受原来欠款的本金,这些钱都由李光奇、马老二领走了。至于他们如何分配我就不知道了。

(9)证人杨小林证言:

我从蒲山二村购买了仲景路的一处门面房。我原来在鸭灌水泥厂上班,在蒲山二村把水泥厂的门面房执行过来之前,我就用了水泥厂的两间门面房当做车库,2011年蒲山二村经过打官司把水泥厂的13间门面房执行过来,李光奇、马某某来找我,我还帮他们做工作让其他的人搬走了,之后李光奇、马某某让我也搬出这两间门面房,我就和他们谈判,李光奇、马某某多次缠着让我购买这两间门面房,后来他们以蒲山二村的名义把这两间门面房以18万的价格卖给我了。2012年7月20日购买的,他们给我的有收款收据。:马某某和李光奇到我家里找到我,当时马松也跟着去了,我们谈妥后,我筹集了18万元现金,在马松开的车上把钱给了李光奇,马某某和李光奇点完钱数后,马某某给我一张收据,上面盖有蒲山二村的公章,签名是马某某签字盖章。我买的是从西边数第5、6间门面房。他们说第二天给我一份购房协议,但是第二天也没有来,至今他们也没有给我。

(10)证人刘世娟证言:

我从2001年在蒲山司法所上班,2006年6月张晓静调走之后我任所内内勤。当时所长是王海涛。2006年蒲山二村起诉鸭灌局的事情我不清楚,我也没有经办过诉讼费。我们法律服务所里也没有二村诉讼费入账。

(11)证人张晓静证言:

我从2004年开始在蒲山司法所上班,2006年5月底我从蒲山司法所调出,我在司法所任内勤。2006年,蒲山二村起诉南阳市鸭灌水泥厂的事儿我不知道。我也没有经办过诉讼费。我也没有听说我们所代理过二村的诉讼。

(12)证人王海涛证言(2003年至2008年在南阳市蒲山镇任司法所所长):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