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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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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马某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我1993年8、9月份开始担任蒲山二村社区会计兼出纳,之后吴国强担任了2、3年出纳,吴国强病死后,我又开始一个人担任会计兼出纳。1995年前后,当时的鸭灌水泥厂厂长张家鼎对我和李光奇、王振富说想让我们村入股水泥

我1993年8、9月份开始担任蒲山二村社区会计兼出纳,之后吴国强担任了2、3年出纳,吴国强病死后,我又开始一个人担任会计兼出纳。1995年前后,当时的鸭灌水泥厂厂长张家鼎对我和李光奇、王振富说想让我们村入股水泥厂,当时他说让我们筹集股份,村委也行,社区群众也行,他当时承诺给2分利息。我们在1995年的三四月分,以蒲山二村社区的名义在鸭灌水泥厂入股60万元。入股是李光奇、王振富我们集体研究同意的。到2001年12月份,我们入股的这60万元钱加上利息共计翻成105万多元,这105万元挂到水泥厂里我们二村社区的户头上。2002年鸭灌水泥厂开始审计准备承包给周武松,到2003年3月30日,加上新产生的利息,总共鸭灌水泥厂欠我们120万零9000多元,我们入股时候有群众入股,他们几个的钱是以我们二村社区的名义挂在水泥厂的账上。股东的收条都是我在2001年给他们打的:陈山11万多元,杨海林有10万多元,徐显周20万多元,后来转给黄玉景了。2001年分账时这几个散户挂在村里的账上,算起来不方便,厂里也要求我们分户,李光奇到工商局注册了一个腾跃建材公司,把这三人的股份挂在腾跃公司名下,李光奇没有说为什么要成立腾跃公司给他们挂股份账,他让我挂到这个公司账上。到2003年3月30日,水泥厂审计后,算出这几个人以腾跃公司的名义挂的股金账本金、利息共有55万元。除了在水泥厂挂账,腾跃公司没有做其他业务,公司也没有收过他们的管理费。我以腾跃公司的名义在华利水泥厂开户管理黄玉景等三人的资金,是李光奇授权我使用腾跃公司的名称及公章的。2004、2005、2006年这段时间以腾跃公司的名义在水泥厂领取股金分红,具体是是李光奇和我一起去领的钱。这些钱全部分给这几个股东了。分给陈山1万多元,黄玉景分得2万多元,杨海林分得1万多元。我给他们分这些钱的时候,这几个人没有给我打收条,我也没有下账。是否有其他人在场我也不知道。

2006年10月份,当时的水泥厂承包人周武松不给我们股金分红,我们以二村的名义到法院起诉鸭灌水泥厂,在起诉水泥厂的时候因为当时鸭灌水泥厂欠我们二村的钱数不够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立案标的条件,我和李光奇、王振付就商量好以二村和腾跃公司的名义共同起诉。当时起诉的资金总数176万多元,二村是120多万元,腾跃公司有55万多元。我们在告水泥厂的时候,腾跃公司的股东,也就是陈山等三人没有出过诉讼费等相关费用。当时打官司时是以二村和腾跃公司共同的名义打的官司,没有让腾跃公司的股东出这些费用是因为李光奇说先以二村的名义打官司,等官司打赢了,然后再说分钱及费用的事。到时候按二村与腾跃公司的股份比例来进行分配。现在官司打赢了,到2011年9、10月份经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我们得到了鸭灌水泥厂在南阳市汉冶村的十三间门面房,判决执行给我们的门面房是二村及腾跃公司的股金、利息共同得到的赔偿。门面房也执行回来,因为房子过不了户,所以也没有分配。我们将一间门面房以18万元的名义出售了是当时是李光奇和我共同定的,因为打官司花了很多钱。这间门面房是李光奇和我定的以二村的名义卖的,我以二村的名义打的收据,盖有二村的公章。这十三间门面房的房产证现在应该在鸭灌局手里。2012年,杨海林生病,向我要了几回,李光奇和我商量先给他5万元治病。打了收条,李光奇签字同意。我们和水泥厂打官司总公共花费二十七八万,这些打官司钱2009年之前,是从二村社区支出的钱,我在村里的账上都下过账,2009年之后说是从卖房子的13万元钱里支出的。这13万元钱我收到后,便把2009年之后打官司借的钱还了,当时就用完了,2009年之后乡政府把村里的帐收了,打官司的钱没法下账,我们都是借钱打的官司。

我在2006年的1至5月份收到周武松交付给我的二村的利息是一万多元,你们在搜查我的办公室里发现2006年的收款收据底联,上面显示我开给周武松的天昌水泥厂的利息收据是叁万多元,对于上述情况我的解释是他给我多少,我下帐多少。

2、证人证言:

(1)证人李光奇证言:(男,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1983任蒲山村支部书记,1993年开始任蒲山二村支部书记至今)

我在蒲山二村任期内,之前航天水泥厂租用我们二村21亩地,我在任期间帮助航天水泥厂完善了这21亩地的征地手续。他们给了二村63万元的土地补偿金。当时鸭灌水泥厂的厂长张家鼎给我打电话说资金周转不开,想想我们筹资点钱,说是给2分月息,我答应了,我和当时的村主任王振富、会计马某某商量后,我让马某某去办理了这事儿,具体数目我记不清了,马某某在村里下的有账目。后来张家鼎又向我们筹集钱,我说村里没钱了,张家鼎说个人的钱也行,我就找到了梁伟胜和陈山,马某某找了杨海林、黄玉景,具体他们出的具体钱数我记不清了,我让他们找马某某办理的。这些个人的资金在水泥厂立的是个人户头还是二村的集体户头,具体是怎么办理的,我不知道,是马某某直接经办的,但是我知道村里的入股和个人的入股没有混在一起,是各自算各自的帐。后来水泥厂嫌麻烦,不好算账,我们便把这四个人的股份以腾跃建材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水泥厂立了户头。

注册南阳市腾跃建材有限公司的时候,当时找的是熟人,只是虚报了个注册资金,蒲山二村和我及马某某没有往公司里面注入任何资金,除了用于在鸭灌水泥厂立户头,把陈山等人的股份入到腾跃公司的名下之外,没有做过任何业务。当时注册的公司名称是南阳市腾跃建材有限公司。我们两个人是公司的股东,我是公司法人代表。公司成立之后,也没有做任何业务,当时正好水泥厂要求为陈山等四个人立户头,我就让马某某以腾跃公司的名义在鸭灌水泥厂立了户头,用于办理陈山等四人的股金分红的情况。腾跃公司营业执照被水淹泡坏后我把它扔了,公章现在在马某某那里,你们去工商所查查,应该能找到存根,我们是在蒲山工商所正规办理的营业执照,当时工商所办理的马天仁或者是一个姓李的。

二村的利息水泥厂每年都要给一些,但是都没有给完,有的时候因为厂里没有现金,就给我们一些水泥票,我们把水泥票卖了,收回的钱抵我们的入股分红。个人的钱都给的是现金。每年他们都是给一部分利息,剩余的部分在下一年加在本金上面。这些利息每次要钱的时候我都陪着马某某一起去,马某某和工厂算账,我一般来说,去了之后就到工厂的办公室里喝茶,没有具体参与算账。我不知道每年要回来多少利息分红,我也没有问过马某某。要回来的利息属于村里的马某某下在村里的账上,属于个人的由马某某分给个人。马某某是否把应该分给个人的利息分给他们,这个我不知道,我只知道他应该把钱给人家,至于他是否给,给多少我不知道。后来我们以腾跃公司的名义在水泥厂为陈山等四人立户头,这些情况陈山等人可能不知道,我没有对他们说过,不知道马某某是否对他们说过。我们去水泥厂取了属于他们个人的利息,这些情况陈山等人应该知道,我没有向他们说过,他们把钱给马某某,他们应该就是对准马某某算账要钱。我没有参与和马某某一起给这四个人分利息,要回来钱后,马某某拿着钱,至于他怎么把钱给陈山等人,我没有参与过。陈山等人只是对准马某某算账,和水泥厂不发生关系。从入股之后,二村及个人总共取得过多少利息分红都是马某某经手的,我说不清数目。到2006年的时候,水泥厂的经营者周武松拒绝付给我们利息,我们就开始到法院起诉水泥厂,从那时间开始水泥厂就没有给过我们利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