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马某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2006年下半年,周武松拒绝付利息,我们就到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水泥厂,2007年法院判决水泥厂还钱,但是一直没有执行,到2011年前后,中级法院将鸭灌水泥厂的13间门面房执行给我们了。当时我们以腾跃公司和蒲山

2006年下半年,周武松拒绝付利息,我们就到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水泥厂,2007年法院判决水泥厂还钱,但是一直没有执行,到2011年前后,中级法院将鸭灌水泥厂的13间门面房执行给我们了。当时我们以腾跃公司和蒲山二村的名义起诉的,到起诉的时候,二村的本金和未付利息累计至120多万元,腾跃公司的本金及未付利息累计至50多万元。我们和水泥厂打官司的时候没有告诉陈山他们几个人,后来可能他们听说了这事儿,但是他们一直没有参与。我们没有算过打官司花了多少,马某某记的有帐。打官司的费用开始的时候,是从村里的账上支付的,后来没有钱的时候我们借钱打官司,还钱的时候还支付给他们利息。门面房执行的时候,杨小林是工厂的职工,占了一间房子,他拒绝搬走,后来我们想了个折中的办法,向杨小林先收了18万元的购房款,到房子卖的时候,杨小林优先购买,允许杨小林使用那间房子。我和马某某一起坐马松的车到杨小林家门口见到杨小林,收了18万现金,给他开了张票据。时间我记不清了,以打条的时间为准。马某某说写的是收房子款18万元,盖有二村的财务公章。这18万给了杨海林5万元钱,其余的13万元用于归还和使用打官司花了。处置这18万元我同意,是马某某经办的。我们打官司的时候,没有让陈山等人参与,我们没有找这几个人要诉讼费用,我和马某某商量好等门面房能够卖的时候,再和陈山等人算账,让他们承担他们应出的打官司费用。

(2)证人王振付证言:

我和马某某、李光奇是一个村的,二村社区成立的时候,我任村主任,我们都在村部工作,七年前,大约是在2007年,我退休了。十几年前,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当时因为航天水泥厂征用二村20多亩地,补偿我们60多万元,工商银行征用我们村的土地建办公楼,补偿我们二村一、二十万元钱,收到钱后,李光奇和我们商量这笔钱咋用,我们商量着投资做生意怕赔钱,没法向老百姓交代,李光奇当时说鸭灌水泥厂缺资金,提议把钱借给水泥厂,月息2分,我们村委的几个人都同意,后来就把这些钱存到鸭灌水泥厂了。我不知道具体有多少钱,当时是李光奇和马某某具体经办的。马某某、李光奇收集个人的资金到水泥厂入股的事儿我不知道这个事。开始的几年都是马某某和李光奇去领的利息,刚开始那几年水泥厂都给利息了。利息钱收过来之后,他们也和我商量着总共收入多少钱,我也没有记住当时的数字。我不认识字,从来不看村里的账目。一直收到鸭灌水泥厂效益不好,准备承包给周武松的时候,我们找到鸭灌局,要求退钱,鸭灌局说没有钱,周武松承包之后,年底我们多次找周武松要利息钱,周武松开始不给,到后来谈判到按照贷款利息给我们付利息,我们不愿意,争吵几次后,没办法,我们按照周武松的条件领取了利息。这几年鸭灌水泥厂是否如数给我们村利息钱我不知道。马某某说周武松如数给了我们利息钱。到周武松那里领取利息钱的时候,都是李光奇和马某某去办理的手续领钱。周武松具体付了几年我记不清了,到后来周武松不付钱的时候,我们就和鸭灌水泥厂打官司,他付给我们的利息数目我也不知道。开始打官司的时候,我就退休了。打官司是否花钱我不知道,我听李光奇说官司打赢了,要回来一些房子。周武松经营期间,鸭灌水泥厂应该是给够了利息。我不知道腾跃建材有限公司这个单位。

(3)证人陈成(又名:陈山)证言:

我和李光奇的弟弟李广东是远门子亲戚,我和李光奇、马某某没有什么关系。1993年我和李广东合伙购买了一台东风牌用于拉石头,经营两年之后我们把车卖了,当时李广东给我算算我应得五万元左右。他提出让我把钱放到鸭灌厂入股,说每年两分利息,我同意了,他给我打了收条。到了1996年,我应该得到一万元的利息,他没有给我钱,我的原始股成为了六万,1997年5、6月份,李广东提出让我再入点股,我给他三万元现金,我们算算,我共计入股十万元。在此中间还改过利息,为一分。到2001年李广东给我算了我入股118480元,李广东给我一张收条,签名是一个姓马的人,他把我原来的条收走了。到现在我这入股的钱还没有还我一分。我和李广东算账给钱都在家里进行,没有其他证人。我没有见过经办入股的那个姓马的,李广东说他可靠。我没有去水泥厂核实过入股的事。我入股之后很多人说鸭灌厂要倒闭了,李广东告诉我倒闭我的钱也瞎不了。2001年之后,他们没有给我算过利息,当时鸭灌厂的经营状况已经不行,李广东说要打官司要钱。我没有过问打官司的事。至今为止,李广东还是说钱没有要过来。

……关于我在南阳鸭灌水泥厂债务及利息,这属我跟马某某个人之间的事,我们等十三间门面处理后,自行结清,不需要公家解决。

(4)证人黄玉景证言:

我和李光奇没有亲戚关系,我和马某某是挑担,就是他妻子和我妻子是姐妹。入股的时间我记不清了,当时是马某某说徐显周在鸭灌厂有高息存款,共计20万元,我花15万元就可以买过了,我感觉利息很高就买了。马某某给我打了20多万元的收条,当时是在马某某家里办的这件事,徐显周在现场。后来马某某给过我一次利息,有两万多元钱,时间我想不起来了。上次你们问我的时候我生气就没说实话。

关于南阳鸭灌水泥厂支付我利息一事,这属于我个人与长聚之间的事,我不需要公家来要,我自愿与马某某自己解决。

(5)证人徐显周证言:

原来我弟弟是马某某的亲戚,后来因为离婚不亲戚了,我认识李光奇,没有其他什么关系。具体时间我记不太清了,大约是在1996年或是1997年,当时我妹妹是马某某的兄弟媳妇,她回家来说马某某能把钱贷出去,利息很高,有钱的话可以让他贷出去。过了几个月我用我自己的钱和亲戚的钱凑够了十万元,我到马某某家里,把十万元钱给了马某某,当时说利息是2分。他给我打了个便条,上面写的大致意思是收到我10万元钱。后来马某某他们把本金退给我,马某某当时把条收走撕毁了。当时马某某只是告诉我说10万元一股,没有说用在什么地方。我把钱给他之后,从他那里没有收到过利息,我多次找他索要利息,马某某都说没有钱,到二、三年的时候,马某某说他把钱投资到鸭灌水泥厂了,效益不好,没有钱,给我算过一次账,也没有给我利息。当时我到马某某家里找马某某要钱,马某某说没有钱,他给我算算,说我的本金加上利息共有12万多元。到2004年9月份的时候,我又找马某某要钱,马某某说:“我也没有钱给你,不行的话我找个人把你的股份转给他人吧。”之后马某某找来黄玉景,我们在一个甩面馆商量好,把我的股份转给黄玉景。当时马某某给我算算我应该得到15、6万元钱,马某某说:“你急着用钱,让黄玉景把你的本金给你,将来如果能够要来利息的话算是黄玉景的。”我同意了,黄玉景当场给我10万元钱,黄玉景把我的10万元的条要过去,黄玉景把条给了马某某,马某某当场把那张条给撕了。我不知道马某某是否给黄玉景打收条,我没有看见他打收条。

(6)证人杨海林证言: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