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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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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范自强等四人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9、新乡市红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43辆电动车价值为61030元,其中范自强参与盗窃43辆,价值61030元;王某永参与盗窃29辆,价值40710元;何某某参与盗窃15辆,价值19080元;王某志参与盗窃6辆,价值979

9、新乡市红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43辆电动车价值为61030元,其中范自强参与盗窃43辆,价值61030元;王某永参与盗窃29辆,价值40710元;何某某参与盗窃15辆,价值19080元;王某志参与盗窃6辆,价值9790元;刘某某销售被盗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2140元。

10、被害人周利、赵如何、赵思伦、郭灿玲等陈述及部分车辆购买票据、保修单及合格证证实被害人家中被盗车辆的特征,并证实被盗车子均是晚上放在自家院子内,早上起床后发现不见的,部分被害人发现当时院门大开着或虚掩着,还有部分被害人在自家院墙附近发现了攀爬或放过梯子的痕迹。

11、证人范某伟证言证实证实2013年7月至10月间,他帮哥哥范自强联系人卖了四辆电动车,范自强还给了他一辆让他上学骑。当时他问过哥哥车是哪来的,哥哥说他买别人偷的。那四辆车分别卖给了他的邻居、哥哥的岳母、他女朋友的舅舅和姐姐。其中女朋友姐姐、舅舅购买车的时候,是他帮哥哥问后直接把电话给了其哥哥,他们就联系交易,他们之间的交易他没有参与。

12、证人王某军证言证实村里有个叫王继磊的给我打电话说王某志的大哥“永妞”弄的电车,比较便宜,几百元一辆,问他要不要,他说不要。又过了十多天,王某志到滑县店里去玩,又在店里对他说其有电车,问他要不要,他说不要。王某志对他说车是别人弄的,也不算违法,后来就没有再提这个事了。其对王某永、王某志进行了辨认。

13、证人王某江证言证实2013年6月份的一天上午,一个年轻孩骑了一辆电动车到他修车的摊上来,问他收车不收。他就问有车的手续没有,男子说没有,他说没有手续的不收,男子就走了。过了十几分钟,男子又回来了,说他打牌输了,现在急用钱,说有身份证,给一个身份证复印件中不中。他说可以,他看了看身份证是其本人,然后就让男子复印了一份。复印后他又让男子写了个证明,把啥牌子的电动车卖给了王某江,并让男子署上名字。写好后,他就以350元的价格把车买了下来。后来他以400元的价格卖给一个过路的男子了。并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是范自强的身份证复印件。

14、证人张某宁证言证实证实有次她和同院住的人在一起说话的时候说想买一辆电动车,带小孩方便。后来过了几天,在二楼住的女的就说有个朋友干装修的,有辆电动车,嫌车小干活带东西不方便,想把小的卖了,再买个踏板式大的电动车,问她那个小的电动车要不要。因为她说过想买一个电动车的,现在不要不好意思,就要了,最后以900元价格将车购买了。

15、证人米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收完麦后的一天,他从王学义的三儿子“小三”(王某志)处买了一辆新马牌电动三轮车,花了1100元。买车的时候老大王某永也在家,还有一个年轻孩儿,说是在封丘一起干装修的朋友。当时他问“小三”车是谁的,是不是偷的,“小三”说不是偷的,是那个朋友的,现在没活儿了,车不要了。后来他回家拿了钱给“小三”,“小三”数了数给了老大,老大又把钱给了另一个年轻人。

16、证人崔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5、6月份,她的邻居何某某说其朋友买了个汽车,有辆电动车不要了问她要不要,她说要。说完两三天后,何某某就把电动车推到她家中,最后她以1000元价格买走了。

17、证人杨某会证言证实2013年5、6月份,她的邻居何某某说其朋友买了个汽车,有辆电动车不要了问她要不要,她说要。后何某某把电动车推到她家中,并说都是邻居给950元算了,她就给了他950元。

18、被告人范自强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在2013年6月至9月底间,他伙同“老刁”、王某永、“老三”、“玉军”盗窃电动车的事实,还有三次是自己单独去的,一共盗窃了27次。王某永和他都在马小营租房子,住他对门。“老三”是王某永的亲弟弟,是王某永带过来的。一般他们都在墙外面看看院子里有车没有,要有的话他们就想法进去。他和老刁去盗时都是老刁先进去,把车推出来给他。他和小永、老三去盗时,有时是他进去,有时是小永进去,老三也进去过。盗窃时他们有时在邻家找梯子,有时互相托着跳进院内,然后他们再将车推出骑走。车有的在新乡卖的,大部分车都卖到了牛屯,每次差不多分给其三四百元,电动三轮车有时会多分些。在新乡卖的时候,有些修电动车的门市要发票,其没有就把身份证复印给他们。又一次他和王某永、玉军把偷回来的车放在马小营住的院子里,第二天王某永的老婆把车卖了,卖给三楼住的一个女的,王某永给别人说话时说那辆车卖了900元,他和玉军在屋里都听到了,但当时分钱的时候王某永是按800元三个人分的。

19、被告人王某永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供述证实范自强住他对门,他和范自强盗窃一共有十来次,人员还有范自强、弟弟王某志、玉军(何某某),他们都是两三人搭伴儿去,地点基本上都是新延路两侧的村庄,具体偷过多少次记不清了,都是范自强领他们几个人偷的,何某某、王某志没有他参与的次数多。同时供述称他和范自强盗窃的一辆电动车通过其老婆卖给楼上租房的人了,卖了900块,他给范自强说卖了800块,其老婆知道是偷的,有时她说过不让其干这些事。偷车卖过钱后平分,还有先付给范自强钱,然后他把车卖了,卖车留的钱都是他的,他老婆刘某某也卖过车,她管他们家的钱。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