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013年6月21日凌晨,被告人范自强伙同老刁(在逃)在新乡市红旗区关堤乡小介山村郭灿玲家中盗窃两辆电动车,一辆为黑色华讯牌踏板式电动自行车,后经新乡市红旗区价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2040元;另一辆为蓝色华讯牌电动自行车,经新乡市红旗区价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660元。 5、2013年7月2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永伙同何某某、范自强在新乡市红旗区关堤乡普堤村普贵红家中盗窃两辆蓝黑相间的邦德牌TDR0102型电动自行车,后经新乡市红旗区价值认证中心鉴定,两辆车价值2810元,该两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6、2013年7月9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永伙同何某某、范自强在新乡市开发区关堤乡郭小庄村郭培周家中盗窃电动车两辆,一辆为灰色力之星牌电动三轮车,经新乡市红旗区价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2230元。 7、2013年7月12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永伙同何某某、范自强在新乡市红旗区关堤乡任村位芳芳家中盗窃一辆黑色威铭牌踏板式电动自行车,后经新乡市红旗区价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450元。 8、2013年7月14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永伙同何某某、范自强在新乡市红旗区关堤乡小介山村张献涛家中盗窃两辆电动车,一辆为银灰色立马牌电动自行车,经新乡市红旗区价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1630元;另一辆为黑色立马牌踏板式电动自行车,后经新乡市红旗区价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2880元。 9、2013年7月19日凌晨,被告人何某某伙同范自强在新乡市红旗区关堤乡白马村马学才家中盗窃两辆电动自行车,一辆为黑色柳叶牌金牛型电动自行车,一辆为洪都牌小中沙二代型电动车,后经新乡市红旗区价值认证中心鉴定,两车价值2270元。 10、2013年7月23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永伙同何某某、范自强在新乡市红旗区小店镇王连屯村李绍彬家中盗窃两辆电动车,一辆为红黑相间颜色的邦德牌电动自行车,后经新乡市红旗区价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650元;另一辆为蓝白相间颜色的赛克牌电动自行车,经新乡市红旗区价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1750元。 11、2013年7月26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永伙同范自强在新乡市红旗区小店镇西闫屯村程天善家中盗窃两辆电动车,一辆为黑色洪都牌电动自行车,经新乡市红旗区价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670元;另一辆为雅迪牌电动自行车,后经新乡市红旗区价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500元。 12、2013年7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王某永伙同范自强在新乡市红旗区关堤乡小介山村张献科家中盗窃一辆红色顺美牌电动三轮车,后经新乡市红旗区价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2800元。 13、2013年7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范自强伙同王某永在新乡市红旗区小店镇北街村郭茂玉家中盗窃一辆新飞牌电动三轮车,经新乡市红旗区价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2330元。 14、2013年7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王某永伙同何某某、范自强在新乡市红旗区小店镇北街村毛纪伟家中盗窃一辆红色邦德牌电动自行车,经新乡市红旗区价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720元。 15、2013年7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王某永伙同何某某、范自强在新乡市红旗区关堤乡白马村普堤自然村普清功家中盗窃一辆黑黄相间颜色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经新乡市红旗区价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2140元。后被告人刘某某明知该车系犯罪所得的而以900元的价格代为销售给将张某宁。案发后,该车追回已发还被害人。 16、2013年8月1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永伙同何某某、范自强在新乡市红旗区张八寨村张善坤家中盗窃两辆电动车,其中一辆为红色赛利特牌电动自行车,后经新乡市红旗区价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870元;另一辆为红色伊耐克牌电动自行车,后经新乡市红旗区价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680元。 17、2013年8月4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永伙同范自强在新乡市红旗区关堤乡白马村马长利家盗中盗窃两辆电动车,一辆为绿色新马牌三轮电动车,后经新乡市红旗区价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1200元,该车追回已发还被害人;另一辆为红色小鸟牌电动自行车,后经新乡市红旗区价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390元。 18、2013年8月8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永伙同范自强在新乡市红旗区小店镇西街村陈继恩家中盗窃两辆电动车,一辆为红白相间颜色的小鸟牌电动自行车,后经新乡市红旗区价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1820元;另一辆为红色赛克牌电动自行车,后经新乡市红旗区价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1070元。 19、2013年8月20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永伙同王某志、范自强在新乡市红旗区洪门镇赵楼村赵永停家中盗窃一辆红色金鹿牌电动三轮车,后经新乡市红旗区价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2460元。 20、2013年8月26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永伙同王某志、范自强在新乡市红旗区小店镇前马屯村赵三香(程习亮妻子)家中盗窃两辆电动车,一辆为黑色赛克牌踏板式电动自行车,后经新乡市红旗区价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1150元;另一辆为兰色顺风鸟牌电动自行车,后经新乡市红旗区价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1220元。 21、2013年8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范自强伙同老刁(在逃)在新乡市红旗区小店镇西闫屯村程习瑞家中盗窃两辆电动车,一辆为红色洪都牌踏板式电动自行车,后经新乡市红旗区价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500元;另一辆为绿色雅迪牌电动自行车,后经新乡市红旗区价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590元。 22、2013年9月1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永伙同王某志、范自强在新乡市红旗区晋村赵如甲家中盗窃一辆灰色阿米尼牌电动自行车,后经新乡市红旗区价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1080元。 23、2013年9月3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永伙同王某志、范自强在新乡市红旗区关堤乡张八寨村张锡成家中盗窃两辆电动车,一辆为红色牧野金鹿牌电动三轮车,后经新乡市红旗区价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3120元;另一辆为黑色小刀牌电动自行车,后经新乡市红旗区价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760元。 24、2013年9月7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永伙同范自强在新乡市开发区关堤乡塔小庄村郭鑫琪家盗窃两辆电动车,一辆为粉红色新日牌云燕10+8型电动自行车,后经新乡市红旗区价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410元;另一辆为世纪闪光红天赢牌电动三轮车,后经新乡市红旗区价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2920元。 25、2013年9月27日凌晨,被告人范自强在新乡市红旗区关堤乡白马村祁智国家盗窃一辆亮黑色洪都牌电动自行车,后经新乡市红旗区价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1360元,该车追回已发还被害人。 26、2013年10月11日凌晨,被告人范自强在新乡市红旗区洪门镇张堤村张思来家盗窃一辆红色力之星牌电动三轮车,后经新乡市红旗区价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3590元,该车追回已发还被害人。 27、2013年8月23日凌晨,被告人范自强在新乡市红旗区关堤乡白马村普堤自然村普金刚家盗窃一辆红色亨通雅马哈牌电动车,后经新乡市红旗区价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2290元,该车追回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照片及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范自强、王某永、王某志、何某某、刘某某的个人基本情况。 2、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0)长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王某永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14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3、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08)汴金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及开封市看守所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志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3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5月26日刑满释放。 4、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案件侦查大队证明证实被告人范自强、何某某、刘某某之前均无违法犯罪记录。 5、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范自强、王某永、王某志、何某某、刘某某均系抓获归案。 6、现场图、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具体情况以及被告人范自强、王某永、何某某、刘某某对现场的指认情况。 7、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范自强对同案犯何某某的辨认情况以及王某军、张某宁对被告人王某永、王某志、刘某某的辨认情况。 8、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从范某伟、张某宁等处扣押电动自行车的相关情况,其中7辆被盗车辆发还被害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