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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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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芦趁意、刘东升、王万兴犯盗窃罪,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25、2014年12月26日夜,被告人芦趁意、刘东升、王万兴驾车窜至驻新公路水屯附近,从李某某车上盗窃司尔特复合肥35袋并存放在被告人王某某猪� >昴舷丶鄹袢现ぶ行钠拦溃坏恋乃径馗春戏使布萍壑等嗣癖�4313.75

25、2014年12月26日夜,被告人芦趁意、刘东升、王万兴驾车窜至驻新公路水屯附近,从李某某车上盗窃司尔特复合肥35袋并存放在被告人王某某猪场。经汝南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的司尔特复合肥共计价值人民币4313.75元。现已追回赃物35袋并发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芦趁意、刘东升、王万兴庭审中对盗窃的数量提出异议,被害人李某某原陈述被盗数量约50袋,经本院核实为35袋;汝南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等证据证实赃物数额为35袋,本起被盗数额应为35袋;另有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价格评估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26、2014年12月27日凌晨,被告人芦趁意、刘东升、王万兴驾车窜至驻新公路段庄东,从郭某某车上盗窃塑料颗粒30包,销赃得钱2000余元三人均分。经汝南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的塑料颗粒共计价值人民币675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芦趁意在侦查阶段供述,其三人跑到段庄东边那,从一辆拉货的车上扒了二十多包东西,打开看是塑料,后听王万兴说卖给收破烂的了,卖了2000多元钱,其分600元件;被告人王万兴在侦查阶段供述,12月底的一天,在王化寺桥段跟上一辆由西往东行驶的半截头,扒了24包颗粒;另有被害人郭某某陈述、汝南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意见,卡口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27、2014年12月28日凌晨,被告人芦趁意、刘东升、王万兴驾车窜至驻新公路汝南县老君庙附近,从白某某车上盗窃74件“太太乐”芝麻油,后卖给被告人王某某。经汝南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的芝麻油共计价值人民币21090元。现已追回赃物55个空瓶子并发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芦趁意在侦查阶段供述,在段庄附近还从一辆从西向东行驶的半挂车上扒了30多件“太太乐”香油;被告人刘东升在侦查阶段供述,在驻马店至汝南的路上,从一辆大车上扒了二十多件芝麻油,被芦趁意顶账用了,芦趁意给其分了1000元钱;被告人王万兴在侦查阶段供述,在老君庙附近扒了60件香油,每件15瓶,好像是“太太”牌的;被告人王某某庭审中无异议;被害人白某某陈述、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被盗香油74件,并提供有发货、收货单相印证;另有汝南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意见,汝南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28、2015年01月06日凌晨,被告人芦趁意、刘东升、王万兴驾车窜至驻新公路汝南县老君庙段附近,从陈某某车上盗窃骆驼牌猪饲料46袋,卖给被告人王某某,得钱2200元三人均分。经汝南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的猪饲料共计价值人民币8548元。现已追回赃物14袋及空饲料袋子20个并发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芦趁意、王万兴、王某某庭审中无异议,被告人刘东升在侦查阶段供述,在驻马店至汝南的路上用同样的方法扒了二十多袋猪饲料;并有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汝南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意见,汝南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29、2015年01月06日晚,被告人芦趁意、刘东升、王万兴驾车窜至驻新公路汝南县老君庙段附近,从李某某车上盗窃活鸡9笼198只,卖给被告人王某某,得钱2400元三人均分。经汝南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的活鸡及鸡笼子共计价值人民币6066元。现已追回赃物活鸡126只及鸡笼子9个并发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芦趁意、刘东升、王万兴、王某某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的证言,汝南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意见,汝南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30、2015年1月7日凌晨,被告人芦趁意、刘东升、王万兴驾车窜至确山至正阳公路上,从马某某车上盗窃驿马牌尿素36袋存放在被告人王某某猪场。经汝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尿素共计价值人民币3060元。现已追回赃物尿素36袋并发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芦趁意、刘东升、王万兴、王某某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汝南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意见,汝南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31、2014年10月下旬至2015年1月期间的一天夜里,被告人芦趁意、刘东升、王万兴驾车窜至驻确公路确山县超限站南边附近,从一辆货车上盗窃26袋玉米卖给被告人王某某,得钱2000余元三人均分。经汝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玉米共计价值人民币3494.4元,现已追回赃物26袋玉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庭审中亦无异议,另有被告人刘东升、王万兴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汝南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意见,汝南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32、2014年10月下旬至2015年1月期间的一天夜里,被告人芦趁意、刘东升、王万兴驾车窜至驻新公路水屯附近,从一辆半挂货车上扒了41袋金大地复合肥存放在被告人王某某猪场,经汝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金大地复合肥的价值人民币4620元。现已追回赃物金大地复合肥41袋。

上述事实,被告人芦趁意、刘东升、王万兴、王某某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汝南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意见,汝南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33、2014年10月下旬至2015年1月期间的一天夜里,被告人芦趁意、刘东升、王万兴驾车窜至驻马店至上蔡公路上,从一辆半挂货车上盗窃45袋驿马牌控失肥存放在被告人王某某猪场,经汝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驿马牌控失肥的价值人民币4500元,现已追回赃物驿马牌控失肥45袋。

上述事实,被告人芦趁意、刘东升、王万兴、王某某庭审中对数量虽提出异议,但有查获的实物为证,其异议理由不成立,不予采信;并有汝南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意见,汝南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34、2014年10月下旬至2015年1月期间的一天夜里,被告人芦趁意、刘东升、王万兴驾车窜至驻马店西三环至遂平公路上,从一辆货车上盗窃27袋黄麦岭牌磷酸二铵复合肥,经汝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黄麦岭牌磷酸二铵复合肥的价值人民币3510元,现已追回赃物黄麦岭牌磷酸二铵复合肥27袋。

35、2014年12月底的一天,被告人芦趁意、刘东升、王万兴驾车窜至驻确公路上,从一辆货车上盗窃大米37袋,后在请被告人李某某帮助出售时被当场抓获。经汝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大米价值人民币5180元。现已追回赃物37袋大米。

上述第34、35场,被告人芦趁意、刘东升、王万兴、李某某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汝南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意见,汝南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