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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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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芦趁意、刘东升、王万兴犯盗窃罪,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16、2014年12月12日凌晨,被告人芦趁意、刘东升、王万兴驾车窜至驻新公路段庄医院附近,从赵某某货车上盗窃油菜籽12包,油葵6包,卖给被告人王某某,得钱600余元三人均分。经汝南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的油菜籽

16、2014年12月12日凌晨,被告人芦趁意、刘东升、王万兴驾车窜至驻新公路段庄医院附近,从赵某某货车上盗窃油菜籽12包,油葵6包,卖给被告人王某某,得钱600余元三人均分。经汝南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的油菜籽及油葵共计价值人民币7056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芦趁意在侦查阶段供述,2014年12月上旬或中旬的一天夜晚三四点钟,一辆小货车在段庄医院东边停着,其三人从车上偷了几包菜籽,还有几包油饼,被发现后,货车上的人按喇叭,菜籽卖了600元,其分200元,油饼还在王万兴的六叔那放着;被告人刘东升在侦查阶段供述,其三人走到段庄医院附近,看到一辆车上装的有东西,那辆车上装有往后照的灯,割断绳子后扒了几包油菜籽和油饼,被发现后就回去了;被告人王万兴在侦查阶段供述与芦趁意、刘东升相一致;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了其购买赃物的事实;被害人赵某某陈述证实其货物被盗情况;汝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证实被盗货物价值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7、2014年12月14日晚,被告人芦趁意、刘东升、王万兴驾车窜至驻新公路王化寺桥至小方庄路段,从高某某车上盗窃8包花生米。赃物卖给被告人王某某,得钱1700元三人均分。经汝南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的花生米共计价值人民币4224元。现已追回赃物4包并发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芦趁意、刘东升、王万兴庭审中提出盗窃的花生米是4包,在侦查阶段供述是四包半,被告人王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其发现猪场西南角的猪圈中堆四五袋花生米,西北角也堆四五袋花生米,被害人高某某陈述被盗8包,证人高某某证言与高某某相一致,应认定被盗花生米是8包,另有汝南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8包花生价值4224元,汝南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8、2014年12月15日凌晨,被告人芦趁意、刘东升、王万兴驾车窜至驻确公路确山段附近,从郑某某车上盗窃驿马牌尿素28袋存放在被告人王某某猪场。经汝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尿素共计价值人民币2380元,现已追回赃物尿素28袋并发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芦趁意、刘东升、王万兴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郑某某陈述,被告人王某某供述,汝南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意见,汝南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9、2014年12月17日晚,被告人芦趁意、刘东升、王万兴驾车窜至驻新公路新蔡段,从胡某某车上盗窃邦基牌豆粕23包。经汝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邦豆粕共计价值人民币3910元。现已追回赃物6包并发还。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万兴在侦查阶段供述,共偷过三次大豆粕;被告人王万兴对其收购该起赃物的事实不持异议;被害人胡某某陈述被盗情况;汝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证实被盗邦豆粕共计价值人民币3910元;汝南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证实现已追回赃物6包并发还。

20、2014年12月17日晚,被告人芦趁意、刘东升、王万兴驾车窜至驻马店至上蔡公路段罗店附近,从郭文涛车上盗窃莲花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38袋存放在被告人王某某猪场。经汝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化肥价值人民币7524元。现已追回赃物化肥38袋并发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芦趁意在侦查阶段供述,其三人在驻马店至罗店的路上偷了一辆拉复合肥的货车,共偷了一二十袋,放在王某某的猪场没有卖;被告人刘东升在侦查阶段供述,其三人在顺河至上蔡的路上盗窃过一次复合肥,红袋子包装,堆在王某某的猪场了;被告人王万兴、王某某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郭文涛的陈述,汝南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意见,汝南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21、2014年12月17日晚,被告人芦趁意、刘东升、王万兴驾车窜至驻新公路汝南县老君庙段附近,从陈某某车上盗窃正大牌鸡饲料22袋,因被失主发现三人逃窜,饲料卖给被告人王某某,得钱1500元三人均分。经汝南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的鸡饲料共计价值人民币2816元。现已追回赃物21袋并发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芦趁意、刘东升、王万兴、王某某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某陈述,证人吴某某证言,汝南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意见,汝南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22、2014年12月20日晚,被告人芦趁意、刘东升、王万兴驾车窜至驻新公路汝南县老君庙附近,从付某某车上盗窃花生米27袋存放在王某某猪场。经汝南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的花生米共计价值人民币5400元。现已追回赃物24袋并发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芦趁意、刘东升、王万兴、王某某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付某某陈述,汝南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意见,汝南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23、2014年12月22日晚,被告人芦趁意、刘东升、王万兴驾车窜至汝南县老君庙段附近,从王某戊车上盗窃瓜子71袋,拉到被告人王某某猪场,后三人分肥。经汝南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瓜子共计价值人民币9190元。现已追回赃物10个空袋子并发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芦趁意在侦查阶段供述,其三人跟着货车快到刘大桥那,偷了几十包瓜子,每包重20斤;被告人刘东升在侦查阶段供述,跟一辆车几公里后从那辆车上扒了二十五六包瓜子,每包重20斤;被告人王万兴供述从货车上扒了30多包瓜子,每包20斤装,拉到王某某猪场;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他们一共偷了30麻袋瓜子,每袋20斤;被害人王某戊陈述数量为71袋,证人王某某证实为约60袋,71袋系被害人仔细清点后得出的数字,且被害人提供了出货单据,故能认定被盗数量为71袋,本起另有汝南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意见,汝南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24、2014年12月23日晚,被告人芦趁意、刘东升、王万兴驾车窜至驻新公路,从曹某某车上盗窃玉米36袋,经汝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玉米共计价值人民币4838.4元。现已追回赃物33袋并发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芦趁意在侦查阶段供述,其三人还从一辆车上偷了二十多袋玉米;被告人刘东升在侦查阶段供述,其三人还盗窃过一次玉米,是标包,20多袋,卖给王某某了;被告人王万兴供述从货车上扒了27包玉米,每包100多斤,拉到王某某猪场,卖了2700元,三人均分;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汝南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意见,汝南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