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芦趁意、刘东升、王万兴犯盗窃罪,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5、2014年11月14日凌晨,被告人芦趁意、刘东升、王万兴驾车窜至驻新公路驻马店市水屯附近,从王某丙货车上盗窃8袋骆驼牌猪饲料,因被失主发现三人逃窜。后将猪饲料卖给被告人王某某,得钱1000余元三人均分。经汝南

5、2014年11月14日凌晨,被告人芦趁意、刘东升、王万兴驾车窜至驻新公路驻马店市水屯附近,从王某丙货车上盗窃8袋骆驼牌猪饲料,因被失主发现三人逃窜。后将猪饲料卖给被告人王某某,得钱1000余元三人均分。经汝南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的猪饲料共计价值人民币160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芦趁意在侦查阶段供述,在水屯段庄附近发现一辆往东跑的货车,偷了10袋猪饲料;被告人刘东升在侦查阶段供述,水屯附近扒了七八袋饲料;被告人王万兴当庭陈述对该起事实不持异议;被告人王某某对其收购该赃物无异议;被害人王某丙陈述了其被盗财物的情况;汝南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意见证实了赃物的价值,足以认定。

6、2014年11月17日夜,被告人芦趁意、刘东升、王万兴驾车窜至汝南县老君庙超限站至汝南县外环路段,从余某某货车上盗窃喜洋洋猪饲料34袋,卖给被告人王某某,得钱1000余元三人均分。经汝南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的猪饲料共计价值人民币4794元。现已追回赃物9袋饲料及11个空袋子并发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芦趁意在侦查阶段供述,在汝南县西环城路附近偷了一二三拖挂大货车上的一二十袋猪饲料,卖了1000元左右,自己分了300元钱;被告人刘东升在侦查阶段供述,同一天还扒了一辆半挂车上的猪饲料,数量和品牌记不住;被告人王万兴对该起事实不持异议;被告人王某某对其收购该赃物无异议;被害人余某某陈述了其被盗财物的情况;证人高某某证实了货物被盗情况;汝南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意见证实了赃物的价值;汝南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从王某某猪场起获9袋饲料及11个空袋子并发还,赃物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7、2014年11月18日凌晨,被告人芦趁意、刘东升、王万兴驾车窜至驻新公路驻马店市段庄附近,从王某丁车上盗窃正大牌鸡饲料30袋,销赃得钱1200余元三人均分。经汝南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的正大牌鸡饲料共计价值人民币473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芦趁意在侦查阶段供述,其三人在水屯街边发现一辆拉货的车,从上面偷了二十多袋鸡饲料,按每袋50元卖给他人了,共卖1200元左右,其分到350元,其余的钱吃饭加油了;被告人刘东升在侦查阶段供述,水屯附近扒了一些鸡饲料,多少记不清了;被告人王万兴对该起事实不持异议;被害人王某丁陈述了其被盗财物的情况;汝南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意见证实了赃物的价值,足以认定。

8、2014年11月22日凌晨,被告人芦趁意、刘东升、王万兴驾车窜至驻确公路上,从娄某丁车上盗窃玉米淀粉50袋,芦趁意让李某某销赃得钱2000余元几人均分。经汝南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的玉米淀粉共计价值人民币6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芦趁意、王万兴、李某某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娄某丁的陈述,证人屈新苍证言,汝南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9、2014年11月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芦趁意、刘东升、王万兴驾车窜至驻确公路确山段,从张某丁车上盗窃丰源和普猪饲料32袋。

10、2014年12月7日凌晨,被告人芦趁意、刘东升、王万兴窜至驻确公路驻马店南超限站南2公路处,从张某丁车上盗窃丰源和普猪饲料26袋,因被失主发现三人逃窜。

经汝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以上9、10两场被盗丰源和普猪饲料价值人民币8004元。现已追回赃物空袋子7个并发还。

上述9、10场事实,被告人芦趁意、王万兴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丁的陈述,汝南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意见,汝南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1、2014年11月30日晚,被告人芦趁意、刘东升、王万兴驾车窜至刘阁至遂平的路上,从刘某丁车上盗窃丰苑谊海牌豆粕19袋。经汝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豆粕共计价值人民币38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芦趁意、王万兴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丁的陈述,汝南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2、2014年12月1日凌晨,被告人芦趁意、刘东升、王万兴驾车窜至驻新公路汝南县老君庙附近,从闫某某车上盗窃32袋丰苑牌大豆粕并存放在被告人王某某猪场。经汝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丰苑牌大豆粕的价值人民币5760元。现已追回赃物32袋并发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芦趁意、刘东升、王万兴、王某某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闫某某的陈述,汝南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意见,汝南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3、2014年12月2日夜,被告人芦趁意、刘东升、王万兴驾车窜至驻确公路上,从王某丁车上盗窃13袋黄豆。经汝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黄豆价值人民币39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万兴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丁陈述,汝南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意见,DNA鉴定意见证实在王某丁被盗黄豆现场遗留血迹为刘东升、王万兴等证据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4、2014年12月3日夜,被告人芦趁意、刘东升、王万兴驾车窜至驻水屯附近,从刘某丁车上盗窃普爱牌猪饲料69袋。经汝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普爱牌猪饲料价值人民币11228元。现已追回赃物普爱牌猪饲料空袋子11个并发还。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被告人刘东升在侦查阶段供述,在水屯附近发现一辆农用货车,其三人扒了几十袋猪饲料,什么品牌记不住了;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公安人员从其猪场查获的空袋子,该品牌猪饲料其没有购买过;被害人刘某丁陈述证实其货物被盗情况;汝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证实被盗货物价值;汝南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5、2014年12月5日凌晨,被告人芦趁意、刘东升、王万兴驾车窜至驻确公路驻马店王岗超限站南边1公里处,从付某丁车上盗窃猪饲料12袋,因被失主发现三人逃窜。经汝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猪饲料价值人民币2636元。现已追回赃物正大奶多宝567母猪饲料2袋并发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公安人员从其猪场查获正大奶多宝567母猪饲料2袋,赃物是王万兴、刘东升、芦趁意等人存放的,该品牌猪饲料其没有购买过;被害人付某丁陈述证实其货物被盗情况;汝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证实被盗货物价值;汝南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责任编辑:国平